環境責任論:兼談環境法的核心問題

本書重點通過對“環境保護,人人有責”這句耳熟能詳的口號進行再梳理和在論證,提出環境法既不是類似於民法的“權利之法”,也不是類似行政法的“權力之法”,而是“責任之法”,應以環境責任為基點來重構環境權利與環境義務的關係。

基本介紹

  • 書名:環境責任論:兼談環境法的核心問題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324頁
  • 開本:16
  • 品牌:中國法律出版社
  • 作者:孟慶壘 徐祥民
  • 出版日期:2014年4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11861344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序言,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環境責任論:兼談環境法的核心問題》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作者簡介

孟慶壘 1982年生,漢族,山東東平人。先後就讀于山東大學、中國海洋大學,獲法學學士、國際法學碩士、環境法學博士學位,2008年博士畢業後至今在國家海洋局工作。曾在核心期刊發表《悖論下的失落:環境改良主義誤區》、《生態文明背景下的環境法理論創新》、《對自然體權利論的幾點質疑》等多篇論文,並發表其他論文十餘篇。

圖書目錄

引言
第一章環境責任概論
第一節環境責任之成因
一、環境責任的現有依據
二、共同體——責任的真正來源
三、人類環境共同體:發現還是建構
第二節環境責任概念與性質解析
一、何為環境,誰的環境
二、責任概念及其解析
三、“有關環境的責任”還是“對環境的責任”
四、環境責任性質之界定
第三節環境責任的特徵
一、行動全球性
二、主體廣泛性
三、對象特殊性
第二章環境責任的理論證成
第一節環境責任的理論背景:責任倫理之勃興
一、責任倫理之形成
二、責任倫理主要觀點、背景及貢獻
三、環境責任的提倡與責任倫理之關係
第二節環境責任何以必要:從可持續發展到科學發展
一、可持續發展觀與科學發展觀的涵義與要求
二、可持續發展觀與科學發展觀的密切聯繫
三、環境責任是可持續發展觀與科學發展觀的具體要求
第三節環境責任何以可能:從新自由主義與共同體主義的論爭談起
一、共同體主義:新自由主義的批判者
二、共同體主義:並非另一個極端
三、共同體主義:環境責任履行的“助推器”
第四節環境責任何以可行:分配正義的視角
一、何為正義,如何分配
二、環境問題成因的對比性分析
三、環境責任分配的正義原則
第三章環境責任的道德實踐
第一節個人:負責任地消費
一、消費主義在環境危機中的作用
二、負責任地消費:一種新型消費倫理
三、消費者的消費責任:從理念到行動
第二節企業:利益與責任可以雙贏
一、企業在環境時代承擔責任的理由
二、企業環境責任的概念和特點分析
三、企業履行環境道德責任的機制探討
第三節政府:權力與責任之間
一、環境時代的政府角色
二、政府環境責任的特徵
三、政府環境責任的內容及實現途徑
第四章環境責任的法律化研究
第一節環境責任法律化的必要性研究
一、環境責任法律化的必要性研究
二、環境責任法律化的可能詰難
三、對環境責任法律化可能詰難的回應
第二節環境責任的法學界定
一、“法責任”與“法律責任”之區分
二、“法責任”之法律功能定位
三、環境法責任:環境責任的法律表現
第三節環境責任法律化的理論路徑
一、環境責任法律化的義務路徑
二、環境責任法律化的權力路徑
三、環境責任法律化的權利路徑
第四節環境責任法律化的制度路徑
一、環境責任法律化的實體法範本:循環經濟法
二、環境責任法律化的程式性保障:環境公眾參與制度與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三、環境責任法律化的激勵手段:環境激勵制度
四、環境責任法律化的強制性方法:環境法律責任制度
第五章環境責任與環境法的再審視
第一節環境法是“責任之法”
一、正視人的主動與自然環境的被動:環境法角色定位的前提
二、把握環境利益的公益性:環境法角色定位的關鍵
三、環境法的價值排序:環境法應有角色之“管窺”
四、環境法是“責任之法”
第二節環境責任原則之擴展
一、環境法的環境責任原則之現狀
二、環境責任原則的擴展是一個歷史趨勢
三、環境責任原則擴展之方向
第三節責任而非權利:自然體法律保護的應有視角
一、自然體還是不是一種法律“物”
二、自然體權利論:錯位的環境改良主義
三、環境改良主義的理論缺陷
四、自然體的法律保護——環境法責任的視角
第四節環境責任與環境法的方法論研究
一、個體主義方法論與整體主義方法論之分野
二、個體主義方法論於環境保護之不足
三、“民法與環境法的對話”還是“民法的自我對話”:環境法個體主義方法論的本質
四、個體主義方法論解決不了環境責任問題
第六章環境責任與環境權利和義務關係的重構
第一節“權利本位”不應當成為環境法研究的預設性前提
一、“中國特色”的權利本位論及其批判者
二、“權利本位論”的可商榷之處
三、環境法學界的“權利本位論”及其表現
四、環境法及環境法學研究的相對獨立性:對“環境權利本位論”的批判
第二節對“環境權核心論”的反思
一、主體泛化與內容模糊化:過度“膨脹”的環境權
二、環境權究竟是權利還是義務
三、環境權的私權理路:環境系統性背景下的個體主義悖論
四、環境權無法實現環境正義
五、人類環境權:環境權的本性回歸
第三節以環境責任為基點重構環境權利與義務
一、環境法律權利與義務的設定需要一個理論基點
二、以環境責任為基點重構環境法律權利與義務
三、環境法“義務主導,權利輔助”模式解讀
四、環境法律權利的局限性與環境法律義務的優越性
第七章環境責任的中國實踐
第一節我國環境責任意識的現狀及原因分析
一、環保主體的“人格分裂”
二、環境保護中的“公眾依賴”與公眾主體性的缺失
三、“守法吃虧”的環保困局
四、“唯發展論”與功利主義政績觀
第二節我國開展環境責任實踐的優劣勢比較
一、發展階段的局限:現代化進程與環境保護的“共時性”
二、可能的優勢:政府的權威性
三、良好的政治氛圍:從科學發展觀到“美麗中國”夢想
第三節對我國環境責任落實問題的若干思考
一、對我國環境責任主體作用的再審視
二、對我國環境責任社會意識基礎問題的反思
三、對我國環境責任立法問題的構想
參考文獻
後記

序言

總序
環境常被解釋為圍繞一定中心事物的周圍情況,它不是一個難以理解的辭彙。環境法是與環境有關的法,環境法學是關於環境和環境法的一門學問,環境法和環境法學中的環境似乎也很容易掌握。然而,作為客觀對象的環境卻不像詞書中所寫的環境一詞那樣簡單。以太陽為中心事物,把太陽的環境理解為水星圍繞太陽旋轉並不全面,因為在水星之外還有離太陽距離更遠的其它行星也在圍繞太陽轉。把太陽的環境解釋為“九大行星”以不同旋轉半徑圍繞太陽轉也不全面,因為“九大行星”與太陽不僅距離不同,而且它們的軌道傾角、軌道偏心律、傾斜度等也各不相同。那么,說太陽的環境由按照不同旋轉半徑、不同軌道傾角、不同軌道偏心率等圍繞太陽旋轉的九大行星組成是不是就準確無誤了呢?當然也不是。僅以我們最熟悉的星體為例。地球圍繞太陽轉,是太陽的環境的組成成分,而地球有月亮圍繞其旋轉,所以月亮也構成太陽的環境的一部分。那么,我們把太陽的環境解釋為由上述那樣的由各自的衛星圍繞其旋轉的行星組成是不是就不會犯錯誤了?也未必。因為太陽系是銀河系中的一個星系,銀河系中的其他星系也構成太陽系的環境。即使在做了這樣的擴展之後,我們仍然不敢說已經完全把握了太陽的環境,因為,很明顯,以上所談的環境還都只是表現為星體或星系這種物體形態的“情況”,而太陽的環境顯然不是僅僅由物體形態的“情況”組成。比如,光、磁等都是太陽的環境中的要素。
雖然環境法沒有力量照顧超出人類社會影響範圍的太陽環境、宇宙環境等,環境法學也沒有必要討論500億光年外的星球是否需要保護的問題,但我們仍然可以根據前述例子得出這樣的結論:不了解人類的環境就難以制定有效處理人類與其環境之間關係的環境法,搞不清環境中的“距離”、“軌道傾角”、“軌道偏心律”、“傾斜度”、“行星的衛星”等“情況”,就很難創造出能夠指導人們正確處理環境與環境法的關係、環境與人類的關係、人類與環境法的關係等的環境法學。因此,為了環境法學的發展,我們必須努力發現人類環境中的“距離”、“軌道傾角”、“軌道偏心律”、“傾斜度”、“行星的衛星”等“情況”。
在太空飛翔的太空人看到的地球是一個直觀的、晶瑩剔透的藍色球體。我們站在地球上無法飽這個眼福,即使登上三百層樓高的梯子也解決不了這個問題。要觀賞地球這個藍色球體就得乘坐太空梭。太空梭並不是自然地具備升入太空的能力,它要真正達到可以觀賞漂浮在宇宙中的藍色地球的高度需要藉助於助推火箭的推動,需要一級助推火箭、二級助推火箭、三級助推火箭等的連續不斷的推動。環境法學者希望環境法學達到坐太空梭看地球的高度,而要達到那樣的高度也需要啟動“助推火箭”,需要助推火箭一級一級連續不斷地往高處推動。
太陽和水星、金星等行星之間的關係是客觀存在的。對人類來說,要了解太陽的環境只需要發現這種客觀存在的關係。人類本來是無法看到地球的本來面目的,現在之所以可以看到了,是因為人類採取手段改變了太空人與地球之間的距離關係。人類和大自然之間本來只有天然的關係,後來,由於人類採取手段,主要是開發自然、利用自然的手段,在人類和自然之間才形成了太空人與地球之間的那種關係。不幸的是,這種關係現在已經不再是只向人類提供非天然的便利,就像太空梭使人類便於欣賞地球美景那樣,而是在給人類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給人類帶來了麻煩,也就是今天人們常說的環境污染、資源枯竭、生態破壞、環境退化等人為的環境問題和環境法學界學人關注不多的開發空間耗竭這個具有“無法擴展的瓶頸”特徵的問題。現在,人類試圖改變這種狀況。環境法就是用來實現這種改變的。改變人類與自然之間出現的問題的努力不僅無法脫離人類與自然的關係,而且必然地引起另一種關係,即在人與自然之間關係中的主體們相互之間的關係,一種與以往法律關係中的權利義務主體之間關係大不相同的人與人關係。這也就是說,環境法實際上面對著三重關係:大自然內部的關係,就像太陽與水星之間的關係那樣;人類與自然之間的關係,就像從太空看地球的太空人與地球之間的關係;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類似於在眾多的人中太空人和不當太空人的人之間的關係。如果說發現客觀存在的關係,不管是太陽與水星之間的關係,還是太空人與地球之間的關係,相對比較容易,而改變一種全社會廣泛參與的關係,一種其內容久已被社會賦予了正當性的關係,即表現在人類開發、利用自然的活動中的人類與自然的關係,則比較難,那么,用處理一種關係,即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辦法去改變人類與自然的關係,並通過這種改變使大自然內容的關係恢復正常,則是難上加難。環境法學就是這樣一門難上加難的學問。
為了發現人類環境中的“距離”、“軌道傾角”、“軌道偏心律”、“傾斜度”、“行星的衛星”等“情況”,製造推動環境法學一級一級提高的助推火箭,促進“深陷”多重關係扭結之中的難上加難的環境法學的發展,中國海洋大學和山東省新成環境法與可持續發展研究中心共同組織推出了這套不預定卷冊的環境法學文庫。
無論面對多么艱難的任務,人們總是傾向於用儘可能簡便的方法去應對。面對環境問題,環境法學者也是寄希望於環境法功能的充分發揮來化險為夷。即使在用環境法防治環境問題的努力屢屢受挫之後,學者們也傾向於把嘗試的失敗解釋為武器不完備。這樣的辯解難以回答以下的詰問,即環境法這個武器怎樣打造才算完備。儘管我們的研究者都可以提出完善環境法的種種方案,但似乎還沒有哪位大家敢於為他設計的環境法必將馬到成功打包票。我曾提出法律必將被“綠化”的猜想。我不認為這個猜想是因為我本人性格“軟弱”,或低估了環境法的功能,但我確實認為應對環境問題,一個人與自然之間關係已經達到或逼近不可調和程度的問題,不是一個環境法律部門所能勝任的。當時代已經發出了人類需要進入“生態文明”時代的要求的時候,由環境問題引發的應當不只是環境法這個部門的誕生與不斷成熟,而是整個法制的變革。我的猜想並不排除環境法依然是應對環境問題的主要法律武器,但是,不論是從法學學術的角度看問題,還是從法律實踐的角度看問題,結論都會是:環境問題的有效處理,環境危機的最終擺脫,僅靠環境法一個法律部門是無法實現的,即使我們在學理上對環境法這個法律部門做擴張的解釋。環境法學者的任務不應只是實現環境法學理論體系的完善,為獨立環境法律部門的建立與發展提供學理支持,更要回答怎樣才能利用法律武裝幫助人類渡過環境危機。因而,環境法學必須關注其它法律部門的建設,必須與其它法學學科保持呼應。也正是為了回答“怎樣才能利用法律武裝幫助人類渡過環境危機”這個命題,我們的這個文庫取名“生態文明與法制變革”。希望它能成為所有關心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學家的論壇,成為所有法律部門展示其為應對環境危機而為的變革設計及理論說明的平台,成為在環境危機大背景下探究法律秩序之變革的各種法律思想交鋒的陣地。
環境法學是“深陷”多重關係扭結之中的難上加難的一門學問。知其難不易,解其難自然會更加艱難。這是因為,環境法學面臨的環境危機實際上不是環境法學一個學科所可以解的難題,即使環境法學者勤勉地向其他法學學科“呼”,其他法學學科也積極地“應”。如果說“法制變革”在法律體系內部表現為環境法與環境法誕生之前就已十分發達的法律體系之間的關係,那么,這場注定要發生的變革的實現已被注定以與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的協同為條件。法制從來都不是一種孤立的社會制度,法學從來都不是一個封閉的學科體系。生態文明必然給法律制度注入新的原則、精神,必然給已經定型化的法學理論帶來衝擊。而生態文明對環境法和環境法學提出的變革要求的實現無疑需要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倫理學、歷史學、哲學等學科的新觀點、新思路的催化,也包括提供更寬厚的理論基礎的支持。為滿足生態文明時代的法制變革所提出的理論需求,“文庫”希望得到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倫理學、歷史學、哲學等學科的學者的支持,希望匯聚那些得益於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倫理學、歷史學、哲學等學科的滋養而創立的學說、提出的觀點。
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院長
山東省新成環境法與可持續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徐祥民
2010年5月5日於青島海濱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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