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2010年舉行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建委、房地產管理局)共同負責本地區的考試工作,並按照已協商確定的職責分工,履行職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2010年舉行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號:人社廳發〔2010〕49號
  • 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 單位2: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時間: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房地產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建設局:
根據原人事部、原建設部《關於印發<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國人部發〔2005〕95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發改價格〔2009〕767號)有關規定,經研究,現將2010年度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0年度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日期定為10月23日、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註冊中心,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考試考務的實施工作。
二、各省級考試考務管理機構應按照發改價格〔2009〕767號檔案規定,在已批准的考試考務費標準基礎上,向當地物價、財政部門申請核定向本地區考生收取的考試費收費標準,嚴格執行收費管理的有關規定,接受當地物價、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社會監督。
三、在2006年10月底前,符合國人部發〔2005〕95號檔案中有關考試報名條件,並按照《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辦法》有關規定,參加了《物業管理實務》科目的考試併合格的人員,在申請參加2010年首次舉行的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免試相應科目,應試科目合格,即可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資格證書》。
(一)符合《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的報名條件的人員,可免試《物業管理實務》科目,只參加《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物業經營管理》和《物業管理綜合能力》3個科目的考試。參加3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二)符合《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可免試《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物業經營管理》和《物業管理實務》科目,只參加《物業管理綜合能力》科目的考試。參加1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一次通過。
四、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免試部分科目的辦法,只在2010年舉行的首次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中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積極協調,密切配合,認真落實考試有關規章制度,嚴格考試報名條件,切實做到公平考試、安全考試,確保考試工作健康有序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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