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註冊物業管理師考試

2010年註冊物業管理師考試

註冊物業管理師是指經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舉辦的全國統一考試,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證書後再經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進行註冊,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註冊證,註冊證有效期3年。2010年度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日期定為10月23日、2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10年註冊物業管理師考試
  • 註冊證有效期:3年
  • 考試日期:10月23日、24日
  • 舉辦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0年註冊物業管理師考試簡介,註冊物業管理師考試時間、科目,註冊物業管理師報名條件,註冊物業管理師成績管理,註冊物業管理師考試方式與流程,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2010年註冊物業管理師考試簡介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國家人事部和建設部於 2005 年 11 月 16 日 制定並頒布了《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辦法》。上述三個檔案實施後,物業管理師資格正式納入了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系列。根據《暫行規定》第三條的規定,“物業管理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資格證書》 ( 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 ,並依法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註冊證》 ( 以下簡稱《註冊證》 ) ,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專業管理人員。”物業管理師的英文譯為 :CertifiedPropertyManage( 簡稱 CPM) ,準確全名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自2010年開始,原勞動部物業管理師全國範圍內暫停考試。

註冊物業管理師考試時間、科目

2010年10月23日
9:00-11:30 《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
14:00-16:30 《物業經營管理》
2010年10月24日
9:00-11:30 《物業管理綜合能力》
14:00-17:00 《物業管理實務

註冊物業管理師報名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中專學歷,工作滿10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8年。
(二)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大專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4年。
(三)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3年。
(四)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2年。
(五)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碩士學位,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2年。
(六)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博士學位,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1年。
(七)取得其他專業相應學歷、學位的,工作年限及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專業工作經歷年限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
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居民,可以申請參加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申請人在報名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者學位證書、從事工作及物業管理相關實踐年限證明。

註冊物業管理師成績管理

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註冊物業管理師考試方式與流程

參加考試的有關人員要認真細緻地學習掌握《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和《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兩個檔案的核心精神,最起碼要了解以下幾點:
1)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攜帶所在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及相關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的程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後,發給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2)《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物業經營管理》試題的題型分為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物業管理實務》和《物業管理綜合能力》試題的題型分為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和綜合(案例)分析題。
3)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人事部、建設部共同成立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考試辦公室,設在建設部),負責考試相關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考試中心負責。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房地產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並協商確定具體職責分工。
第二條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科目為《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物業管理實務》、《物業管理綜合能力》和《物業經營管理》。
第三條 資格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物業經營管理》、《物業管理綜合能力》3個科目的考試均為2.5小時,《物業管理實務》科目考試時間為3個小時。
第四條 符合《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有關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
第五條 符合《暫行規定》有關報名條件,並於2004年12月31日前,評聘工程類或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且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10年的人員,可免試《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物業經營管理》2個科目,只參加《物業管理實務》、《物業管理綜合能力》2個科目的考試。
第六條 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第七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攜帶所在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及相關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的程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後,發給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企業的專業管理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試日期為每年第三季度。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定,須經建設部和人事部批准。
第九條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行政部門批准,並公布於眾,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審題與組織管理)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和舉辦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相關培訓堅持自願的原則。
第十一條 考試考務工作應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傳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二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行為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令第3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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