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功能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結構是制度安排的集合,一種制度安排由約定特定行為模式和關係的一套行為規則構成。正式規則構成正式制度安排,非正式規則構成非正式制度安排。同樣,在人力資本配置制度中,正式規則和非正式規則共同構成人力資本配置制度結構的基本制度安排。
1.人力資本配置的政策法規
國家有關大量資本配置的法規,是國家制定的,並由國家強制保證實施的,用於規範和調控人力資本配置行為以及指導和巨觀管理人力資本市場的基本法規。實施人力資本配置法規,可調整人力資本配置行為主體之間的關係以及配置過程中產生的各種關係,充分利用市場最佳化配置資源這一基本功能,建立有利於國家利益最大化的人力資本配置秩序。如我國於1995年頒布並實施的《勞動法》。同時,國家也制定一系列政策,促進人力資本配置和再配置的順利進行。如目前西方許多國家採取的“積極的勞動市場政策”,可分為“供給導向型”和“需求導向型”兩種。供給導向型的勞動力市場政策包括:供求配置服務、勞動力市場培訓、地區性流動補助、限制外地勞工流入等。需求導向型的勞動力市場政策包括:暫時性的“公共工程就業”,為傷殘者、婦女和青年人提供就業幫助等等。
此外,為保證人力資本配置政策法規的順利實施,國家建立了勞動監察舉報,勞動仲裁等實施制度,保證人力資本配置的順利進行。
2.人力資本市場配置制度
所謂人力資本市場配置制度,是指在人力資本市場上,人力資本供需雙方在市場機製作用下平等競爭、自主選擇、自由流動的制度。人力資本市場配置制度應充分體現機制對人力資本的最佳化配置作用。人力資本市場配置機制主要包括:價格機制,供應機制和競爭機制。要建立成熟、完善的人力資本市場配置機制,需要具備3個條件:首先,人力資本需求者(僱主)是市場經濟下的獨立利益主體。它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擁有完全的經濟決策權,在人力資本的配置上體現為獨立的雇用權(包括聘用員工,辭退員工)和決定報酬權。其次,對於人力資本的供給者,其主體權利主要體現為充分擇業自由,包括應聘和辭職兩個方面。人力資本供給者憑藉自己的知識、技能以及職業意向參與配置競爭,並有權根據自身能力和意向的變化重新進行配置。再次,供需雙方的關係是一種契約關係。僱主以利潤最大化為原則,員工以勞動報酬為目標。滿足以上3個條件,人力資本市場配置機制才能充分發揮作用,達到有效合理配置人力資本的目的。需要說明的是,上述供需雙方的自主權不是絕對的,如企業在招聘和辭退員工、員工工作時間、環境等方面都要受到勞動法等有關法律的制約。通過市場配置人力資本,離不開社會服務,必須以社會中介組織為依託。在人力資本市場上,各種職業介紹所、職業資格鑑定中心、職業諮詢指導站、勞動就業信息網路等均屬於典型的中介性機構。這些機構承擔著職業培訓、職業指導、職業介紹、信息傳導等諸多功能,並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人力資本配置行為的實現程度以及配置的規律和效率。
市場控制
人力資本配置的市場化,並不意味著政府無所作為,或沒有任何政府的干預和調節:隨著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的調整,人力資本需求的數量、結構、層次會不斷發生變化 而人力資本生產周期較長,供給的數量和結構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變動是很小的,具有一定的剛性:因此,政府要根據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的方向對未來時期各種類型人力資本的需求作出巨觀預測,以用於指導和巨觀調控人力資本的生產和供給,促進區域經濟的穩定快速發展。此外,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市場規範和市場規則,在巨觀上對人力資本市場以及配置行為予以規範和調控。
在此需要說明一點,對應於人力資本市場配置制度的是我國在計畫經濟模式下採取的行政配置制度。該制度在當時起過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由於其自身的局限性,現已逐漸被市場配置制度所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