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發布《部屬單位小型和限額以下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交通部關於發布《部屬單位小型和限額以下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0.02.13由交通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關於發布《部屬單位小型和限額以下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0年02月13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交通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小型和限超以下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發揮投資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除港口、內河航道、公路建設大、中型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外,其餘小型基建項目和限超以下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統簡稱建設項目),均按此辦法執行。
第三條 建設項目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規定,維護計畫的嚴肅性,嚴禁搞計畫外項目。對搞計畫外項目的,有關部門應及時制止,停止撥款、撥料,並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四條 建設項目按投資規模劃分為三類:
(一)生產性及教學、科研、安全、救撈等用房建設項目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
非生產性建設項目投資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
(二)生產性及教學、科研、安全、救撈等用房建設項目投資在300萬元至1000萬元(含300萬元,不含1000萬元)。
非生產性建設項目投資在100萬元至500萬元(含100萬元,不含500萬元)。
(三)生產性及教學、科研、安全、救撈等用房建設項目投資在300萬元(不含300萬元)以下。
非生產性建設項目投資在100萬元(不含100萬元)以下。
第五條 第一、二類建設項目必須具備批准的設計任務書,第三類建設項目可依據部下達的年度計畫或批准的設計任務書。
第六條 建設項目一般應按下列程式執行:
(一)根據批准的設計任務書(或部下達的年度計畫)進行初步設計。
(二)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進行施工圖設計,編制招標檔案。
(三)與上級主管部門簽訂建設項目投資包乾契約。
(四)組織招標、評標和定標工作。
(五)向部工程管理司報送申請開工報告。
(六)與承包廠商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契約和設備採購契約。
(七)工程實施及組織(或委託)監理。
(八)驗收及交付使用,並進行總結。
選用定型設計及投資在30萬元以下非定型設計的建設項目,其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階段可合併為一個階段進行。
第二章 初步設計的審批
第七條 報送初步設計檔案必須完整、齊全,內容必須包括:
(一)設計說明
(二)設計圖紙
(三)主要設備和材料表
(四)總用水量、用電量
(五)主要工程量
(六)工程概算(包括征地拆遷、主要設備及外部水、電、暖、路等工程投資費用)
(七)三材用量
初步設計完成後,項目建設單位應首先進行初審,在報送初步設計檔案(報送四份)的同時,將初審意見一併報送。
第八條 審批許可權的劃分:
(一)部工程管理司負責審批第一類建設項目。
(二)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中國汽車運輸總公司、交通部長江航務管理局、交通部黑龍江航運管理局、交通部長江輪船總公司、交通部上海海運管理局、交通部廣州海運管理局、中國港灣建設總公司,中國公路建設總公司、秦皇島港務局負責審批所屬二級單位的第二類建設項目(需要報部者除外),並報部工程管理司核備。公司(局)本部的第二類建設項目報部工程管理司審批。其他單位的第二類建設項目由部工程管理司審批。
(三)部屬一級企業負責審批第三類建設項目(需要報部審批者除外),並報部工程管理司核備。
(四)教育、安監、救撈、衛生、規劃等單位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在報部工程管理司的同時,抄報主管司(局),按部工程管理司與有關司(局)商定的分工辦理審批手續。
科研單位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在報部工程管理司的同時,抄報交通部科學研究院和部科技司,按部工程管理司與交科院商定的分工辦理審批手續。
(五)以地方管理為主的港口的審批許可權按港口體制改革時的協定執行。
第九條 初步設計必須按基建程式報批,對已批准的初步設計不得任意修改。重大的設計修改和概算調整、應由建設單位會同設計單位報原審批單位審批。
第十條 建設項目的設計由建設單位委託經資格認證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設計方案必須進行多方案比選。為了提高設計技術水平,節約工程投資,增加經濟效益,可進行設計方案招標。其具體辦法按一九八六年七月五日國家計委(1986)1085號《關於加強工程設計招標工作的通知》執行。
第十一條 審查初步設計應以批准的設計任務書為依據,不得任意改變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和提高標準。初步設計應技術相對先進,可靠、適用、經濟合理,效益較高,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總概算原則上不得超過設計任務書的投資控制額,如超出投資控制額或經審查認為有必要修改設計任務書時,應重報設計任務書。
第三章 施工圖設計的審定與招標
第十二條 施工圖應由設計單位負責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進行編制,做到適合國情,技術相對先進,計算正確,工程量準確,結構合理,詳圖清晰,預算準確合理,作為招標和施工的依據。
第十三條 施工圖由建設單位負責審定但不能改變已批准的初步設計標準和規模,施工圖預算不能超過已批准的概算。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實行投資包乾責任制。由建設單位與其上級主管部門按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國家計委、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勞動人事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計基(1984)2008號《關於印發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包乾責任制辦法的通知》簽訂投資包乾契約。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應按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國家計委、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計施(1984)2410號《關於印發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暫行規定的通知》或省(自治區)、市頒發的招標投標辦法實行招標、投標。
第十六條 凡利用外資或留成外匯由國外採購設備、材料,均應進行國際招標(經批准不招標者除外)。其招標檔案應經部工程管理司審查;評標報告報工程管理司審批定標。其出國團組的審批手續,由部工程管理司歸口辦理。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向部工程管理司報送申請開工報告,待批准後,方可開工。
第十八條 申請開工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已與上級主管部門簽訂了投資包乾契約。
(二)征地拆遷已辦妥,現場已具備三通一平(路、水、電通,施工場地平)或四通一平(路、水、電、通訊通,施工場地平)。
(三)已經選定了施工單位。
(四)已經組織建立或委託了施工質量監理或監督。
第四章 施工階段管理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開工前,一般由施工單位做出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報建設單位及現場施工監理審查同意。
第二十條 施工中應嚴格執行質量監理或監督。隱蔽工程必須經工程監理人員簽字驗收。在工程監理中發現施工質量不合格時,均應遵照有關質量監理或監督條例或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施工中如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或甲乙方發生爭議需進行仲裁時,均應及時報告部工程管理司。
第二十二條 在施工階段如需使用材料設備差價、預備費則應由建設單位報原初步設計審批單位批准(包乾契約一次包死者除外)。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實施計畫必須嚴格按部下達的年度計畫執行,遇有特殊情況必須改變時,應預先徵得部計畫司、工程管理司和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四條 基建投資完成情況月報(交統基8表),按資金來源分的固定資產投資及財務撥款月報(交統基9表)上報部計畫司的同時,應抄報工程管理司及主管司(局)。
第二十五條 一、三季度應將工程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及處理結果按(89)工基字134號《關於請按時報送小型基建項目有關資料的通知》寫成書面簡報,報部工程管理司。
第二十六條 每半年應進行工作小結,將工程形象進度,沒有完成計畫的原因,準備採取的措施,以及存在問題,處理意見等按(89)工基字134號《關於請按時報送小型基建項目有關資料的通知》寫成書面報告,報部工程管理司並抄報主管司(局)。
第二十七條 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應及時向部工程管理司提出申請竣工驗收報告,除由部工程管理司主持驗收者外,其餘建設項目驗收後,應報部工程管理司備案。
第二十八條 參加驗收單位應包括設計、施工、使用單位及當地環保、消防、建行等有關部門,並在工程驗收證書上籤字。
第二十九條 驗收時,應資料齊全,驗收檔案及時歸檔。
第三十條 驗收檔案應包括:
(一)竣工圖紙
(二)工程決算
(三)重大工程事故處理檔案
(四)中間驗收及質量監督、監理檔案
(五)隱蔽工程驗收檔案
(六)材料檢驗及試驗報告
(七)工程驗收證書(驗收證書格式見附屬檔案)
第三十一條 建設項目投產使用一年後,建設單位應會同設計,施工部門進行回訪,及時總結經驗教訓。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0年三月一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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