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發布《全民所有制交通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交通部關於發布《全民所有制交通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在1991.02.02由交通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關於發布《全民所有制交通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1年02月02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交通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和發展全民所有制交通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根據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簡稱《承包條例》,下同),結合交通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目的,是改革企業經營機制,調動企業職工的積極性,增強企業活力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能力,提高效益,確保全全,保證國家財政穩定增收,增強企業後勁,逐步改善職工生活。
第三條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必須與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相結合,堅持兩個文明一起抓;必須與加強企業管理相結合,不斷提高企業素質。
第四條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必須遵守《承包條例》的原則要求,企業所有權性質、行政隸屬關係、財政和稅收渠道不變。
第五條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企業的審計工作,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實行分級審計。交通部屬一級企業由交通部直接審計,二、三級企業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審計。雙重領導以地方為主的單位和地方交通企業的承包經營審計工作,按當地政府審計機關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應同時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推進企業內部各項配套改革,完善企業經營管理機制。
第二章 承包經營責任制的組織領導
第七條 地方交通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工作,在當地政府的組織下,由主管企業的交通及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負責。雙重領導以地方為主的港口承包經營責任制工作,由地方政府負責。
第八條 交通部直屬企業的承包經營責任制工作,由部承包經營責任制領導小組負責。部內各有關司局按各自職責做好工作,部體制改革司負責歸口管理。
第三章 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內容和形式
第九條 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主要內容是“兩包一掛”。即包上交稅利(對於實行第二步利改稅的企業,是指依法繳納的所得稅、調節稅,下同),包技術改造,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
在上述內容的基礎上,還要根據不同企業的具體情況考核企業的國家指令性計畫完成情況、安全生產、產品(運輸、工程)質量、物質消耗、職工培訓、設備狀況、資金利稅率、全員勞動生產率等重點指標。
第十條 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主要形式:
(一)承包經營形式
全民所有制交通企業原則上應實行法人承包的形式。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也可以實行領導班子集體承包、經營者抵押承包、風險抵押承包或其他形式的承包經營。
(二)承包收益分配形式
1.工資總額與上交稅利或實現稅利和實物(工作)量分別掛鈎或複合掛鈎;
2.契約規定的其他形式。
(三)上交國家利潤形式
1.上交利潤遞增承包,超收分成;
2.上交利潤基數承包,超收分成;
3.虧損遞減(基數)承包,減虧分成;
4.國家批准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承包利潤基數和增長幅度的確定
第十一條 企業上交利潤基數和增長幅度,應在有利於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增強企業後勁和自我約束能力的原則下,按下列方法選擇確定:
(一)基數法
對連續三年經濟效益穩定增長的企業,一般以上年上交利潤額和增長率確定承包利潤基數和增長率;對近三年利潤波動較大的企業,一般以前三年(或上一承包期)利潤和增長率的平均數確定承包利潤基數和增長率;對近三年利潤下降企業的利潤基數和遞增(減)率以及虧損企業的減虧數和減虧率,由主管部門與相應的財政部門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測算核定。確定承包利潤遞增(減)率還要考慮企業技術改造、新增生產能力、歸還貸款、市場環境、同行業平均資金利稅率以及可預見的政策調整等因素。
(二)係數法
企業的資金利稅率低於同行業平均資金利稅率的,可以前兩年或上一承包期本地區同行業資金利稅率的平均值為依據,計算出承包利潤基數,然後還要考慮企業上一輪承包期平均實現利潤數和技術改造、市場環境、歸還貸款以及可預見的政策調整等因素,來確定承包利潤基數的增長率。
(三)投入產出法
新建和產出能力有較大變化的企業,以設計產出能力為主要依據,同時參照達產要求、同類企業的效益水平、市場環境等因素來確定承包利潤基數及其增長率。
第五章 承包單位的確定與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
第十二條 承包單位原則上為獨立進行經濟核算,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第十三條 企業內部實行責任承包,應建立完整的經濟責任制體系。企業內部各基層單位應以契約的形式承擔經濟責任,將承包契約中的質量、消耗、經濟效益等指標層層分解落實,建立健全各項崗位責任制,明確每個崗位的工作內容和職責範圍,形成整個企業的包、保體系。
第十四條 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的主要內容應包括:產值產量、產品(運輸、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勞動定額、材料消耗及節能、設備狀況、基礎管理等。
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各項指標都應規定相應的考核標準和獎懲辦法。
第六章 承包經營者的確定
第十五條 承包經營者應符合《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所規定的廠長(經理)條件。
第十六條 確定承包經營者,可以採用上級考核委任、競爭招聘、職工民主選舉等方式。為保證經營者的政治、業務素質,無論是競爭招標或民主選舉,都須經組織人事部門進行資格審查和考核,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
第十七條 實行領導班子集體承包的,其成員應包括正副廠長(經理)、正副黨委書記、三總師、紀委書記和工會主席。廠長(經理)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主要承包責任者,代表領導班子與發包方簽定承包契約。
第十八條 領導班子集體承包的成員應按具體分工簽定承包經濟責任書。行政副職(包括三總師)應分別與廠長(經理)簽定包括生產、經營、技術和行政管理等內容的責任書。黨委應積極支持、促進承包契約的完成,保證、監督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
第七章 承包經營契約
第十九條 承包經營契約的發包方為主管企業的交通部門或政府指派的有關部門,承包方為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
第二十條 企業提交的承包經營責任制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二十一條 承包經營契約訂立前,按分級審計的原則,由審計部門對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和確定承包基數年度的財務決算、經營成果進行審計。
第二十二條 承包經營契約簽定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承發包雙方都有責任維護該契約的嚴肅性,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招標承包經營的契約,應經相應的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第二十三條 確定承包經營責任制契約內容的主要依據,是對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和確定承包基數年度的財務決算審計等資料及企業提出的承包經營責任制方案。
第二十四條 契約條款應包括:承包形式、承包期限、承包內容、收益分配、對經營者的考評獎罰、承發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契約變更、終止和解除的條件、程式及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承包契約期限一般為三至五年。
第二十六條 契約中要明確制約企業短期行為的措施:
(一)要有固定資產增值的條款,合理確定生產與非生產性固定資產增值的比例,促進企業注重內涵擴大再生產;
(二)要有隨生產增長而增長的流動資金、勞動生產率、更新改造、技術進步、歸還貸款等指標;
(三)要有提高產品質量、搞好安全生產的條款;
(四)要有設備的技術等級和完好率等指標;
(五)要合理確定企業留利中生產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獎勵基金和承包風險基金的比例,生產發展基金的比例要大,工資獎金的增長不能高於勞動生產率的增長幅度;
(六)要有及時清理債權債務和減少、避免拖欠的要求;
(七)要有進行職工培訓,提高職工素質的內容;
(八)要有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訂立承包經營契約的程式:
(一)企業制定承包經營方案,提交主管部門審查;
(二)主管部門組織對承包方案審查,制定承包經營契約草案;
(三)主管部門與企業對契約草案經協調一致後,簽定承包經營契約。
第二十八條 在承包經營期間如遇國家對稅種、稅率、信貸、價格等進行重大調整或企業擴大生產能力,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契約有關條款。
企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遇到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履行契約時,契約雙方可協商變更或解除契約。
第八章 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發包方的權利:
(一)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承包契約,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和履行契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二)監督檢查企業合理使用各項基金情況,維護企業資產;
(三)對承包方的違約行為有權加以糾正、制止,並追究相應的責任;
(四)調整、處罰不勝任的承包經營者。
第三十條 發包方的義務:
(一)按照《工業企業法》等法律、法規和契約規定,維護承包方的合法權益,支持經營者依法行使職權,抵制各種攤派;
(二)在職責範圍內幫助承包方協調工作,疏通關係,改善外部環境,解決承包方生產經營中的困難;
(三)對承擔指令性計畫任務為主的企業,要提供必需的物資、能源、運力和銷售安排,儘可能實行供產銷“包保”結合的承包。
第三十一條 承包方的權利:承包方享有《工業企業法》、《承包條例》等國家政策法規規定的經營管理自主權。關於幹部問題,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屬於企業職權範圍內的任免、調動、聘任、解聘等工作,應按照中央規定的程式辦理。交通部直屬企業同時要按照交通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承包方的義務:
(一)嚴格履行承包契約,完成契約規定的各項任務,維護企業資產的完整性,增強企業後勁;
(二)協助上級審計部門對本企業的財務收支、財務決算、經營行為及承包指標完成情況分年度進行審計;
(三)按年度向發包方和職工代表大會提交承包經營契約執行情況的報告;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保障職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權利,保護職工的合法利益,發揮職工民主管理的積極性;
(五)接受發包方的監督指導,及時向發包方提供有關承包經營信息。
第三十三條 由於發包方的責任或違反契約,使承包契約無法履行並造成經濟損失的,要視情節輕重追究直接責任者的行政、經濟責任。
由於承包方完不成承包契約任務,造成經濟損失的,要視情節輕重追究企業經營者的行政、經濟責任。
第九章 契約執行的考核與獎罰
第三十四條 實行承包經營並實行“工效掛鈎”的交通部屬企業,按《交通部直屬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經濟指標考核辦法》進行考核。沒有完成上交利潤指標的部分,由企業自有資金補足。
實行承包經營的地方交通企業,對契約執行的考核,按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3]
第三十五條 根據國家“先審計,後兌現”的規定,承包經營期滿後按分級審計的原則,由審計部門對承包方在承包期內的財務收支、經營行為及承包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審計。發包方根據審計結果及對承包契約規定的其他各項內容進行考核後,方可進行獎懲。
第三十六條 企業經營者的年收入(包括各種津貼、單項獎在內的所有收入),在全面完成和超額完成承包經營契約情況下,一般不高於本企業職工全年平均收入(不含生產崗位的特殊性津貼)的一至二倍,成效特別突出的少數企業,最多不得超過三倍。企業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收入要低於企業經營者。
完不成承包契約時,經營者和領導班子成員的收入也要相應扣減。
經營者及領導班子成員收入分配方案,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做到收入公開。
第三十七條 對在承包經營期內弄虛做假、虛盈實虧的,要如數追回承包經營期內經營者已享受的全部獎勵,根據承包契約扣減其收入,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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