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處工作範圍(工業交通部分)的具體規定

《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處工作範圍(工業交通部分)的具體規定》在1991.04.08由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處工作範圍(工業交通部分)的具體規定
  • 頒布時間:1991年04月08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4月08日
  • 頒布單位:財政部
目前,財政部派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的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機構(簡稱中企處)日臻健全,為了便於中企處更好地開展工作,充分發揮中企處對中央工交企業的財務管理和財政監督作用,幫助、督促中央工交企業加強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財政部決定,重新修改、確定中企處工作範圍。經研究,對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處工作範圍(工業交通部分),作以下具體規定:
一、根據國務院和財政部有關檔案規定和中央工交主管部門會同我部共同制定的行業節約獎實施細則等檔案,嚴格審核並直接批覆中央企業提取原材料、燃料節約獎,以及企業三廢治理和綜合利用利潤的留用額度,並報財政部備案。
二、審批中央企業稅前還貸(不含部門統借統還的貸款)。中企處要參與企業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應了解企業貸款使用的全過程,對項目投產後的效益要心中有數。對要求用稅前利潤還款,並符合稅前還貸規定的企業,要堅持用項目投產後新增利潤和折舊基金歸還的原則,認真把關,嚴格審批。
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審查全部或部分重點中央企業的年度財務決算。初審中發現違反財務規定問題,按規定處理,企業接受,即可調帳;有不同意見時,中企處應簽注意見,並按規定時間報財政部審定。中央工交各部對企業年度決算的批覆,要抄送當地中企處。
四、對以企業為單位向財政部承包的中央企業,中企處可參與承包方案(包括工效掛鈎方案)的研究,並提出意見報部。以中央主管部門為單位向財政部總承包的,主管部門對所屬企業實行的承包方案,以及工資與經濟效益掛鈎辦法應抄送當地中企處,以便中企處監督執行。
五、按照1988年5月31日財政部《關於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國營工業企業提取技術開發費的通知》和1991年3月25日財政部《關於同意軍工企業提取技術開發費的通知》規定,審批實行承包的工交企業提出的提取技術開發費申請,監督、檢查企業技術開發費的使用和管理。
六、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審查中央企業按規定應上報財政審批的財產損失。對企業按規定上報財政審批的財產損失金額,大型企業(按統計口徑,下同)損失在100萬元以下,中型企業在50萬元以下、小型企業在30萬元以下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企處經認真審查後,可直接批覆,並報財政部備案。對企業財產損失金額,大型企業損失在100萬元及以上、中型企業在50萬元及以上、小型企業在30萬元及以上的,由中企處審查簽注處理意見後,報財政部審批。
七、根據1986年4月23日財政部發布的《關於國內聯營企業若干財務問題的規定》和1990年8月29日財政部發布的《關於國內聯營企業若干財務問題的補充規定》規定,參與中央企業開展橫向經濟聯合全過程工作,審查批准聯營契約、協定中涉及國有資產轉移、估價及利益分配等條款。對企業聯營投資較大的和明顯減少中央財政收入的聯營項目,中企處應及時提出意見,報財政部審批。中央工交各部門在北京一級公司的聯營契約、協定仍由財政部審批。
八、按照1988年5月31日財政部發布的《關於試行主要副食品零售價格變動給職工適當補貼有關財務問題的規定》和1988年6月22日財政部《關於試行零售價格變動給職工適當補貼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規定,審查批准確有困難的中央工交企業價格補貼部分進成本的報告。企業困難較大,價格補貼進成本部分比例超過30%的,由中企處提出意見,報財政部批准。
九、根據1984年4月26日財政部發布的《國營工業、交通運輸企業成本管理實施細則》,認真審查批准中央工交企業在營業外列支的新產品試製失敗發生的損失,重大項目及損失金額大的,由中企處審查批准後,報財政部備案。
十、根據國務院和財政部有關規定,審查批准企業計入生產成本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
十一、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審查批准企業計入生產成本的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所需的單台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試驗裝置、試製用關鍵設備的購置費。企業開展電算化需要購置的微型電子計算機,應堅持儘量先用企業生產發展基金解決的原則,對確有困難的企業,經中企處審查批准後,單個系統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可分次攤入生產成本。
十二、中央工交各部門在北京以外所辦的各種經營性公司,其財務管理和監督工作也由當地中企處具體辦理。中央部門所屬的公司應主動向當地中企處報送有關財務資料。
十三、監督中央企業開辦的各類預算外全民所有制單位,督促這些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儘快納入預算內管理。對暫時尚未納入預算內管理的,各地中企處可按有關財務規定和國家稅法規定,核定其實現利潤的分配辦法和稅後留利中各項基金的比例,並按1991年2月9日財政部《關於預算外國營工交企業財務管理問題的復函》(註:復函規定:“凡是全民所有制性質的企業,都要納入預算管理,執行國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上繳收入統一納入國家預算。對全民所有制企業,今後不再區分預算內、預算外;對歷史原因而形成的、目前尚未納入預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工交企業,要創造條件,儘快納入預算,由工交處統一管起來。國營企業財務報表要包括這些企業的有關數據。請你們按此原則,對目前尚未納入預算的國營工交企業進行清理,儘快研究和確定這些企業的財務體制,加強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統一管理。”)規定,督促企業報送決算報表,建立決算審查制度。中企處要監督這些企業將應上繳的所得稅(含利潤)就地上繳中央金庫。
十四、審查批准中央工交各部門所屬二級行政性公司行政經費預算(包括外事經費)。有關經費開支標準和範圍,可比照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五、根據1982年12月17日財政部發出的《關於國家儲備上、中等烤菸所需資金和貸款利息問題的函》規定,按季嚴格審查各地菸草企業代國家儲備上、中等烤菸的貸款利息支出,並簽注意見,報財政部批准撥款。
十六、根據1988年1月21日國家經委、財政部發布的《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直屬生產企業主要設備(裝置)縮短檢修工期、增加產量獎勵試行辦法》規定,審查批准石化、冶金企業和儀征化纖公司縮短檢修工期、增加產量所提取的獎金,並報財政部備案。年終在企業決算中單獨反映。
十七、加強專項撥款管理。對中央下撥給中央企業的科技三項費等專用撥款,中企處應及時了解情況,監督企業單位嚴格按規定使用,並逐步建立起專項資金追蹤反饋制度。
十八、京外中央企業社會集團購買力的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同意,可由中企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十九、建立信息制度。各地中企處除選擇5戶中央工業企業,按月向部里報送有關情況外,還要圍繞巨觀經濟出現的問題,經常向部里反映中央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管理好的經驗和管理不善的事例,並深入解剖一、兩個企業,寫出分析報告,注意發現影響全局的帶傾向性的問題,至少一個季度用書面材料向部里反映一次。
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處審查批准中央企業有關問題的檔案材料,在上報、抄報財政部同時,應抄送有關中央工交部門備案。
國務院各工交部門都要積極支持中企處的工作,在對所屬企業下發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貸款項目的用款、還款計畫,以及專項撥款和涉及勞動工資等內容的有關檔案時,請抄送各地中企處。
本規定中所指工業交通企業,包括中央國營物資、供銷企業以及歸口工業部門管理的醫藥、菸草商業企業。核工業和航天企業暫不包括在本規定的工作範圍內。
請國務院工交各部門將此文儘快轉發所屬企業及各單位,以利於各地中企處順利地開展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