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籍船舶航行長江水域管理規定》的通知在1986.03.01由交通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籍船舶航行長江水域管理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6年03月01日
- 實施時間:1986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交通部
交通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籍船舶航行長江水域管理規定》的通知在1986.03.01由交通部頒布。
交通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籍船舶航行長江水域管理規定》的通知在1986.03.01由交通部頒布。中文名 交通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籍船舶航行長江水域管理規定》的通知 頒布時間 1986年03月01日 實施時間 1986年03月01日 ...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籍船舶航行長江水域管理規定》第三條的通知 頒布單位 交通部 頒布時間 1992.07.25 實施時間 1992.07.2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辦),各海上安全監督局,長江區港務監督局,長江航務管理局...
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國境口岸衛生檢疫機關設國境口岸衛生監督員1至5名,執行衛生監督任務,發給統一式樣的執法證件。”四、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籍船舶航行長江水域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二款中的“應當接受衛生檢疫和港務監督、邊防檢查、...
《船舶引航管理規定》是為規範船舶引航活動,維護國家主權,保障水上人命財產安全,適應水上運輸和港口生產的需要,制定的規定。2021年9月,交通運輸部公布了《關於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25號),自2021...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和沿海水域航行的外國籍船舶(以下簡稱船舶)應遵守本規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有關法令、規章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設定在港口的港務監督認為有必要對船舶進行檢查時,船舶應接受檢查。本規則所稱沿海...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一、將第七條修改為:“在中國境內設立企業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或者中國企業法人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應當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必要的營業設施,其高級業務管理人員中至少...
長江幹線在航船舶安全檢查暫行規定第一條 為維護長江幹線水域的航行秩序,保障在航船舶安全,確保航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於在長江幹線水域(宜賓至瀏河口)航行的船舶。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二條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以下簡稱交通部)主管全國航道事業。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設定的航道...
第一條 為規範船舶管理業經營活動,維護船舶管理市場秩序,保障水路運輸安全,促進水路運輸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經營和監督管理活動。 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於2003年11月30日以交通部令2003年第10號發布;根據2012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4號公布的《關於修改〈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該《...
第二條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水路運輸,是指始發港、掛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通航水域內使用船舶從事的經營性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第三條 水路運輸按照經營區域分為沿海運輸和內河運輸,按照業務種類分...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服務管理規定(2013年修正本)(2008年7月22日交通運輸部發布根據2013年8月31日交通運輸部令[2013]第10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服務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修正...
長江航務管理局,重慶市交通委員會,湖北、江蘇省交通廳,中國船級社,長江海事局,長江航運公安局: 為規範長江涉外旅遊船運輸市場,提高服務質量,為水上運輸安全提供保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長江三峽涉外旅遊船舶管理問題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船舶保全規則》(交通部令2007年第2號)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 船舶檢驗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的授權和本規則有關規定具體履行下列職責:(一)對《船舶保全計畫》...
關於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3號 2009.4.20 關於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4號 2009.4.20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服務業管理規定》的決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載運危險貨物的活動。第三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管理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為規範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管理,維護水路運輸經營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水路運輸事業健康發展,交通運輸部發布了《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2號)》。中文名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
為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部決定,對《中國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門地區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1990年第25號令)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二條改為:內地航行香港、澳門地區的船舶,就近在一類開放港口口岸或可進行船舶...
原許可機關發現外商投資企業不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應當撤銷其水路運輸經營資質。 第三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並經交通運輸部批准,水路運輸經營者可以租用外國籍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從事不超過兩個連續航次或者期限為30日的臨時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