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長江涉外旅遊船運輸市場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長江涉外旅遊船運輸市場管理的通知》是2001年交通部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長江涉外旅遊船運輸市場管理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1年12月12日
  • 發布單位:交通部
通知信息,主要內容,

通知信息

【發布文號】交水發[2001]723號
【生效日期】2001-12-12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主要內容

交通部關於進一步: 加強長江涉外旅遊船運輸市場管理的通知。 (交水發〔2001〕723號)
長江航務管理局,重慶市交通委員會,湖北、江蘇省交通廳,中國船級社,長江海事局,長江航運公安局: 為規範長江涉外旅遊船運輸市場,提高服務質量,為水上運輸安全提供保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長江三峽涉外旅遊船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5〕13號)精神,結合長江涉外旅遊船運輸市場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現就進一步加強長江涉外旅遊船運輸市場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長江涉外旅遊船運輸,是根據現階段長江船舶總體技術狀況、企業管理能力等生產力發展總體水平,針對特定服務對象提供的一種運輸服務。未經我部或我部授權的機構批准,任何企業和船舶都不得經營長江幹線涉外旅遊船運輸;未取得長江涉外旅遊船經營資格的船舶,不得接受或承載以團隊方式組織觀光的外籍旅客。
有關地方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非長江涉外旅遊船的監督檢查;長江海事局及有關海事管理機構發現非長江涉外旅遊船承載外籍旅客團隊旅遊的,不得簽證放行。
二、實施結構調整,提高長江涉外旅遊船運輸的整體質量和水平。根據目前長江旅遊市場的供求狀況和未來發展趨勢,長江涉外旅遊船運輸管理的目標是:通過實施結構調整,控制公司和船舶數量增長,提高整體質量和水平。要鼓勵公司合併、重組,嚴格控制新設公司;要鼓勵新造船舶更新運力,嚴格控制普通客船改建為涉外旅遊船。各有關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強引導,採取措施貫徹落實上述管理目標。
三、加強對長江涉外旅遊運輸船舶的監督。長江涉外旅遊運輸船舶辦理進出港口簽證時,除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交驗有關船舶安全證書外,還應當交驗船舶營運證。自2002年1月1日起,對未按規定交驗有效船舶營運證的長江涉外旅遊船,海事管理機構不得為其辦理進出港口簽證,並將有關情況通知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各有關交通主管部門,要建立和完善運政執法系統,加強對長江涉外旅遊船的監督檢查。
四、建立安全管理體系,落實船長負責制,加強對船上服務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從事長江涉外旅遊的船舶運輸企業,要根據交海發〔2001〕383號檔案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體系,並按期通過主管機關的審核;要切實保證船長履行職責,外方駐船代表不得干預船長履行其職責。對於船舶管理與旅客服務管理分離的船舶,公司應當就船舶管理和旅客服務管理的具體分工、職責等,形成書面檔案向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備案。各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要將船長負責制的落實情況作為今後考核公司資質的一項重要指標。
長江涉外旅遊船運輸企業因為對外銷售和管理的需要,聘請外方駐船代表的,應將外方人員的姓名、國籍、在華服務時間等向當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按照各自職責,採取措施,提高船舶服務人員服務技能、安全意識和消防安全事故處置技能,要創造條件,制定計畫,這部分人員逐步做到持證上崗。長江涉外旅遊船運輸企業要結合勞動用工制度改革,加強對船舶服務人員的培訓,並保持這部分人員的相對穩定。
五、加強對長江涉外旅遊船停航和復航的管理。獲準從事長江涉外旅遊船運輸的船舶,因故停航3個月(含)以上的,應在事前或停航後的15日內將船名、預計復航時間等,分別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報備,並由船舶營運證發證機關暫時收回船舶營運證。船舶復航前,應向相關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安全檢查,並持安全檢查合格檔案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申請復航。停航1年以上的船舶,其營運資格自動失效;需再投入營運的,應按規定的程式申請,重新取得經營資格。
六、加強規範長江涉外旅遊船舶租賃的管理。經批准,具有長江涉外旅遊船經營資格的企業,可光租或期租船舶經營長江涉外旅遊船運輸;但船舶所有人不具有長江涉外旅遊船運輸經營資格的,不得採取期租方式租賃經營。不具備長江涉外旅遊船經營資格的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經營長江涉外旅遊船運輸。
七、加強長江涉外旅遊船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長江航運公安局要強化對長江涉外旅遊船的治安、消防等方面的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是該種運輸的薄弱環節,有關海事管理機構和長江航運公安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加強管理。長江航運公安局要結合交通主管部門對涉外旅遊船運輸的年度審驗,就涉外旅遊船企業和船舶執行有關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規,健全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進行核查,並出具書面評估意見。沒有取得公安部門消防安全合格認可的,交通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年度審驗。
八、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船檢機構和公安消防管理機構,要在加強管理、嚴格執法的同時,轉變職能,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對違反規定、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刁難管理對象的,要依法予以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領導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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