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執行《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VI/2條2015年修正案的通知

本通知是為執行《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VI/2條2015年修正案由交通運輸部制定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運輸部關於執行《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VI/2條2015年修正案的通知
  • 文號:交海發 [2016] 92號
  • 發布機構:交通運輸部
  • 施行日期:2016-07-01
通知正文,附屬檔案,政策解讀,

通知正文

交通運輸部關於執行《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VI/2條2015年修正案的通知
各直屬海事局: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於2015年在其第94屆會議上通過了《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以下簡稱《安全公約》)第VI/2條修正案(第MSC.380(94)號決議)。該修正案要求載貨貨櫃在交付船舶運輸前應當對其重量進行驗證,並將於2016年7月1日起強制生效。我國是《安全公約》的締約國,該修正案對我國具有強制約束力。為做好該修正案的履約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修正案的主要內容
(一)載貨貨櫃重量驗證規定。
該修正案要求在載貨貨櫃交付船舶運輸前應當對其實際重量進行驗證,載貨貨櫃的託運人應當驗證其毛重,並確保經驗證的毛重以運輸單據的形式儘早提供給船長或其代表和碼頭經營人,以供準備船舶積載計畫時使用。如果託運人未提供載貨貨櫃經驗證的毛重信息,船長有權拒絕該貨櫃裝船,除非船長和碼頭已經通過其他方式獲得了其經驗證的毛重信息。
(二)載貨貨櫃重量驗證方法。
該修正案允許託運人可以採用以下兩種方法對貨物及貨櫃的總重量進行確認:
1.整體稱重法:用經過檢定合格後的衡器對載貨貨櫃進行整體稱重;
2.累加計算法:用經過裝箱所在國家主管機關認可的稱重方法對貨櫃內所有包裝和貨物的重量進行稱重,與貨櫃內的底盤、襯墊、其他系固材料和貨櫃本身重量進行累加計算出載貨貨櫃的整體重量。
(三)載貨貨櫃重量驗證的適用範圍。
該修正案規定載貨貨櫃重量驗證要求適用於所有適用《1972年國際貨櫃安全公約》的和裝載在《安全公約》第VI章適用船舶上的載貨貨櫃。
二、對載貨貨櫃託運人的要求
(一)擬交付計畫於2016年7月1日以後駛離我國內地港口的船舶運輸的外貿載貨貨櫃的託運人,應當在交付船舶運輸前對所託運的載貨貨櫃毛重進行驗證。7月1日以前境外裝船,並於7月1日後經停我國內地港口的國際中轉載貨貨櫃不受此約束。
(二)上述託運人可以自行選擇整體稱重法或累加計算法進行載貨貨櫃重量驗證。使用整體稱重法的,應當在完成貨櫃裝箱和封條後,自行或通過第三方使用經過計量技術機構認證和檢定的衡器對載貨貨櫃進行整體稱重。使用累加計算法的,應當按照所制定的符合《載貨貨櫃累加計算法重量驗證指南》(見附屬檔案)的程式,進行累加計算出載貨貨櫃的整體重量。
(三)上述託運人應當以運輸單據的形式儘早將載貨貨櫃驗證的毛重信息提供給船長或其代表,該單證可以是提交給承運人裝船須知的一部分,也可以是一份單獨的證明材料,並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託運人對載貨貨櫃毛重進行驗證的方法。
2.託運人載貨貨櫃重量驗證聲明。
使用整體稱重法的,聲明內容為:“本託運人聲明:該檔案資料所含載貨貨櫃重量信息系按照《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VI/2.4.1條所述方法獲得,稱重點的衡器已取得計量技術機構頒發的計量檢定證書,且獲得重量的日期在證書的有效期範圍內。”。
使用累加計算法的,聲明內容為:“本託運人聲明:該檔案資料所含載貨貨櫃重量信息系按照《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VI/2.4.2條所述方法獲得,該方法符合主管機關制定並公布的《載貨貨櫃累加計算法重量驗證指南》的要求。”
3.託運人的正式授權人簽字確認,該簽字可為電子簽字。
三、對船舶、承運人與碼頭經營人的要求
(一)承運載貨貨櫃的船舶和承運人及其代理人、碼頭經營人,應當在載貨貨櫃裝船前獲得託運人提供的載貨貨櫃重量驗證信息。對於未取得重量驗證信息的載貨貨櫃,承運船舶和承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接受該載貨貨櫃裝船,碼頭經營人不得安排該載貨貨櫃裝船。
(二)上述承運船舶、承運人及其代理人應當在載貨貨櫃裝船前告知碼頭經營人載貨貨櫃是否經重量驗證以及具體的重量信息。
(三)上述承運船舶、承運人及其代理人與碼頭經營人應當建立有效的信息傳遞途徑,確保載貨貨櫃重量驗證信息按照託運人—承運人—碼頭的流程得到有效傳遞。
四、其他事項
(一)託運人承擔載貨貨櫃在交付船舶運輸前對其實際重量進行驗證的責任和義務。
(二)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船舶承運的載貨貨櫃重量驗證情況進行抽查,對未取得重量驗證信息的載貨貨櫃,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要求承運船舶進行糾正,糾正合格後方可開航。海事管理機構接舉報或有理由懷疑載貨貨櫃重量驗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要求載貨貨櫃的託運人進行重新驗證,託運人、承運人及其代理人、承運船舶、碼頭經營人應當予以配合。
(三)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港口經營人履行本通知要求的責任,建立健全與承運船舶、承運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信息傳遞途徑。
(四)使用整體稱重法進行載貨貨櫃裝箱驗證的稱重裝置,應當滿足我國現行有效相關計量技術法規要求的精度標準和要求。稱重裝置的經營單位應當以適當方式對外公布,以便各方使用該信息。
(五)載貨貨櫃的託運人所提供的經驗證重量與海事管理機構、承運船舶、承運人或碼頭經營人獲得的該貨櫃經驗證的重量間的誤差範圍不得超過±5%或1噸(兩者取其小者),且重量不超過貨櫃最大核准載重量。若超過,託運人應重新驗證載貨貨櫃重量,滿足要求後方能交付船舶運輸。
附屬檔案 載貨貨櫃累加計算法重量驗證指南
交通運輸部
2016年6月6日

附屬檔案

載貨貨櫃累加計算法重量驗證指南
1總則
1.1目的
本指南的目的是為保障《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以下簡稱《安全公約》)第VI/2條載貨貨櫃重量驗證有關修正案的實施,為託運人按照公約修正案的要求正確使用累加計算法累加計算驗證載貨貨櫃的重量提供指導。
1.2依據
本指南依據《安全公約》第VI/2條修正案進行編制。
1.3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託運人使用公約修正案確定的累加計算法累加計算驗證載貨貨櫃重量。
1.4術語和定義
1.4.1“託運人”系指在提單或海運單或其他等效多式聯運單(如通過“提單”)指定為託運人的法人實體或個人,和/或與航運公司簽訂運輸契約的人或以其名義或代表其與航運公司簽訂運輸契約的人。
1.4.2“經校對和認證的衡器”系指滿足我國相關計量管理的標準和要求,能夠確定載貨貨櫃的實際毛重或包括包裝、貨物組件、托盤、襯墊及其他填充與系固材料的實際毛重的平台秤、汽車衡、提升設備或者其他設備。
1.4.3“船舶”系指適用於《安全公約》第VI章規定的船舶。
1.4.4“毛重”系指載貨貨櫃的自重和所有包裝、貨物組件(包括托盤、襯墊和其他填充與系固材料)的總重量。
1.4.5“貨物組件”與《1972貨櫃國際安全公約》(以下簡稱《貨櫃公約》)中的“貨物”同義,系指貨櫃載運的任何類型的貨物、商品和物品。但是,用貨櫃裝載的船舶設備和物資,包括船舶備用配件和備用品,均不算作貨物。
1.4.6“運輸契約”系指航運公司收取運費,據以承擔將貨物從一個地方運輸到另一個地方的契約。
1.4.7“貨櫃”和《貨櫃公約》中的“貨櫃”同義,不包括任何類型的車輛,但包括底盤上運輸的貨櫃。也不包括根據國際海事組織MSC/Circ.860通函要求不適用《貨櫃公約》的“近海貨櫃”。
1.4.8“運輸單證”系指託運人用來傳遞經核實的載貨貨櫃重量的單證。該單證可以是提交給航運公司的裝船須知的一部分,也可以是一份單獨的證明材料,例如包含稱重站出具的核實重量的聲明。
1.4.9“皮重”系指貨櫃的重量,不包括包裝和貨物組件、底盤、襯墊和其他包裝材料。
2累加計算法載貨貨櫃重量驗證計算方法
2.1託運人承擔驗證載貨貨櫃重量的責任
2.1.1託運人負責驗證載貨貨櫃的毛重。
2.1.2如果貨櫃是多個託運人拼箱裝貨,則最後完成裝箱、封條並將載貨貨櫃交付海運的人要負責整個貨櫃和內裝物的毛重驗證工作,包括托盤、襯墊和其他系固材料。
2.2託運人的內部控制措施
託運人應當建立對於載貨貨櫃重量驗證的內部控制措施並形成管理制度,制定措施以準確獲得載貨貨櫃的重量,制定措施以確保實施該計算的人員得到有效培訓和正常履職。確保貨櫃的載貨量不得超過《貨櫃公約》要求的安全合格牌照上標明的最大毛重。
2.3累加計算法載貨貨櫃毛重的計算過程
2.3.1步驟1:計算貨物的重量
擬載運貨物組件的重量由單個組件重量相加得出。散裝貨物的重量可在生產流程中通過標有刻度的填裝機計算得出或對貨物整體稱重獲得。
2.3.2步驟2:計算包裝的重量
包裝的重量可從包裝材料製造商獲得。
2.3.3步驟3:計算托盤、系固材料及襯墊的重量
托盤、包裝材料,支撐桿等系固裝置及襯墊的重量可通過製造商獲得。
2.3.4步驟4:計算空貨櫃的皮重
託運人應當使用貨櫃體上顯示的皮重。
2.3.5步驟5:計算載貨貨櫃的毛重
載貨貨櫃的毛重由上述2.3.1至2.3.4獲得的重量相加獲得。
2.4載貨貨櫃驗證毛重計算的準確性
2.4.1可能存在的誤差
2.4.1.1在此計算方法中,不同重量相加而獲得的毛重總和會發生變化。如木質托盤,襯墊及擋板的重量會受空氣濕度的影響而發生變化。
2.4.1.2所有用來決定各單獨部件重量的稱重設備,空箱及貨物組件皮重的細微區別均會導致重量的變化。
2.4.2誤差的處理
2.4.2.1託運人所提供的經驗證重量與海事管理機構、承運船舶、承運人或碼頭經營人獲得的該貨櫃經驗證的重量間的誤差範圍不得超過±5%或1噸(兩者取其小的)。
2.4.2.2確定載貨貨櫃驗證重量的方法中存在潛在偏差,託運人內部控制措施應當記錄下此偏差。
2.4.2.3儘管載貨貨櫃驗證重量存在潛在偏差,託運人不得違背《安全公約》修正案對於其準確獲取載貨貨櫃驗證重量職責的要求。
2016年6月1日印發

政策解讀

載貨貨櫃7月起實施強制稱重
來自交通運輸部的訊息,為防止因貨櫃超重或船舶積載不當導致船舶發生破損、斷裂或沉沒事故,自今年(2016年)7月1日起,載貨貨櫃在交付船舶運輸前將強制稱重,以供準備船舶積載計畫時使用;對於未按要求提供重量驗證信息的載貨貨櫃,不得安排裝船。
這一要求的根據是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於2015年通過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VI/2條修正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該修正案將於2016年7月1日起強制生效。我國是上述公約的締約國,該修正案對於我國具有強制約束力。
根據修正案,載貨貨櫃重量驗證可採用兩種方法,即整體稱重或累加計算。託運人提供的驗證重量與海事管理機構、承運船舶、承運人或碼頭經營人獲得的該貨櫃驗證重量間的誤差範圍不得超過±5%或1噸(兩者取其小者),且重量不超過貨櫃最大核准載重量。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將對船舶承運的載貨貨櫃重量驗證情況進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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