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業行政事業單位定期審計規定》是1998年1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印發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行業行政事業單位定期審計規定
- 發布單位:交通部
【發布文號】交通部交審計發[1998]667號
【發布日期】1998-11-03
【生效日期】1998-11-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1998〕667號文印發)
(一)國家財政核撥事業費的單位;
(二)上級部門核撥經費和補助經費的單位;
(三)經費自給的事業單位。
未設立審計部門的行政事業單位每年必須委託具有對中央單位審計查證資格的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定期審計。
公安經費中的特費可不進行審計。
(一)是否制定了有關貨幣資金管理、固定資產管理、對外投資管理、票據管理等方面的內部控制制度;
(二)各項規章制度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是否得到認真貫徹執行。
(一)是否編制年度預算,預算的編制及調整,是否按規定的程式報批;
(二)決算報表的編報是否事實、準確、完整、合規、合法,賬表是否相符。
(一)事業性收費的項目、標準和範圍是否合規、合法,有無擅自擴大收費範圍和提高收費標準等問題;
(二)財政和上級補助收入及取得的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各項收入是否及時全額入賬,有無隱瞞、設定賬外賬和“小金庫”現象及虛增收入等問題;
(三)應上交財政或主管部門的收入是否及時、足額上交,有無拖欠、截留等問題。
(一)各項支出是否嚴格執行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有無擅自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及虛列支出等問題。
(二)在使用財政補助時,是否按計畫控制用款,是否隨意改變資金用途。
(三)是否嚴格執行國家稅收政策,正確計提和足額、及時上交各種稅費。
(一)是否按照國家規定在銀行開立賬戶,有無公款私存和出租、出借或轉讓銀行賬戶等問題;現金的管理、使用是否符合現金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有價證券的購買及其資金來源是否合法,賬務處理是否正確,保管是否妥善、安全。
(一)往來款項是否真實、合法,有無利用往來賬隱瞞收入和支出,或直接列收支等問題;
(二)往來款項是否及時清理,有無長期掛賬,尤其是長期被其他單位和個人占用款物等問題;
(三)有無利用往來賬,違反規定對外投資,或私自借貸資金及濫發錢物、套取現金等問題。
(一)固定資產和庫存材料的管理是否嚴格執行驗收、保管、登記、領用制度,是否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盤點;
(二)固定資產的分類及增減的審批手續、賬務處理是否合規,有無賬實不符等問題。
(一)對外投資是否按規定報經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或著備案;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是否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了資產評估;
(二)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和接受的捐贈是否按規定納入決算,有無隱匿、轉移、截留或直接用於福利開支和發放現金等。
審計部門對審計中查出的屬於貪污、行賄受賄和因瀆職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等問題,報請本單位主管領導,按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