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亞述法典 約公元前1115-1077年
法典不像
漢謨拉比法典那樣保存在石碑上,而是寫在泥板上,所以許多地方已經破損,無法修補。根據對法典的研究,可以知道法典大約開始制定於公元前12世紀
提格拉特帕拉沙爾一世統治時期。但有些法律條文則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5世紀。法典的制定像漢謨拉比法典一樣,是統治階級為了維護自己的統治利益而制定的。它是維護
奴隸主階級利益的法典,嚴格保護奴隸主階級的私有財產。在法典的開始,還有許多關於婦女的條文,通過這些條文,我們可以推斷出婦女在
古代西亞的社會地位。另外通過對法典的研究,我們還可以深刻了解中亞述時期的社會狀況和階級關係,以便我們更深入地研究亞述的歷史。
歷史
「中亞述法典」(Middle Assyrian Code)是中亞述王國時期(Middle Assyrian Kingdom)的帝王提革拉特.丕肋色爾(Tiglath-Pileser 1115-1077 BCE)所編纂。他致力法制改革,在法律條文上訂明罪類與責任,並關注社會問題和政府的管治。
形式
以楔形文字寫成,載於十五塊烘硬的黏土板上,但全文可能原有四千多行。
相應的舊約經書: 「約書」(出21-23)、「聖潔法典」(肋17-26)和「申命紀法典」(Deuteronomic Code 申12-26)內。
內容
主要三部分
由於西臺強大,亞述已不能再在
小亞細亞建立新的商業殖民地,亞述商人不得不將資本轉入國內。然而,亞述本身生產力不是非常發達,回流
商業資本無法轉入生產過程,於是轉成了
高利貸資本,侵入農村,導致貧富懸殊日益嚴重,小生產者喪失土地,甚至遭到債務奴役。在“中期亞述法典”中有反映了這種情況,此法典現存九表,荊三表保存較完整,第一表是有關
財產關係的,其中涉及
土地轉讓的條款甚多;第二表則與債務及債務奴役有關,當中記載債務奴役沒有年限。在這時留下的私法文書中,也有不少關於土地買賣的契約,反映了
商品貨幣關係深入農村的情況。
舉例
第八條
假若一婦人與人打架時,扯破對方一個 丸,則她應被判處砍除一指;但假若那人就醫後,其餘 丸也破裂,則她應被判處弄瞎雙眼(申25:11-12)。
第二十條
假若有人與另一男人發生性行為,則他應循合法程式被判處閹割(肋20:13)。
第四十七條
假若有男或女調製巫術飲料或物品,並被發現身藏這樣的東西,則應循合法程式被判處死刑(出22:17; 肋20:27; 撒上28:3,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