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惠關稅

互惠關稅

互惠關稅也稱對等互惠待遇。指兩國間為發展貿易關係在相互優惠的基礎上所協定的關稅。即兩國協定對於雙方進口貨物相互免徵關稅或採用較低關稅稅率,以發展雙方之間的貿易關係。互惠關稅的原則是自願協定,彼此互惠。但資本主義國家往往利用貿易額大的優勢地位,常借互惠關稅之名,對開發中國家進行經濟擴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互惠關稅
  • 外文名:reciprocal tariff/reciprocal duty/reciprocal duties
  • 基礎:條約國平等互利
  • 目的:給予對等優惠待遇的關稅
  • 原則:自願互利
發展,原則及優點,

發展

互惠關稅是通過互惠協定實現的。歷史上以自由貿易條約著稱的1860年英法《科布登條約》即規定互減關稅。許多國家通過與英法或相互間締結最惠國條約而享受互惠待遇,使19世紀60~70年代國際上出現了以降低關稅為內容的自由貿易時代。20世紀30年代,發生世界性經濟危機,各國普遍採取嚴格限制他國貨物進口的關稅政策和其他措施,美國也受到嚴重打擊為了扭轉不利局面,1934年6月美國通過了貿易協定法案,規定總統有權與外國簽訂互惠貿易協定,並在1934年水平的50%範圍內降低或提高關稅稅率,以及取消其他輸入限制1934~1944年的10年間,該項法案修訂過4次,規定總統有權削減的稅率幅度又進一步擴大,並先後與28個國家簽訂了貿易協定。這項法案原定執行 9年,後經第33任總統H.S.杜魯門的要求,延期執行到1948年6月。

原則及優點

互惠關稅的原則是自願互利,有利於發展雙方的貿易關係。
相互削減關稅消除了單方削減關稅可能出現國際收支逆差的危險,也使有關國家在對等原則指導下,得以維護本國的經濟利益和發展對外經濟貿易。所以繼美國之後許多國家都實行了互惠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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