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結餘分配

結餘分配是指事業單位當年結餘分配的情況和結果。結餘分配的內容主要包括兩項:一是有所得稅繳納業務的單位計算應交所得稅;二是按規定提取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

基本介紹

要求,核算,新變化,

要求

一是正確計算結餘。事業單位應按照規定的計算方法和內容,對單位全年的收支活動進行全面的清查、核對、整理和結算,凡屬本年的各項收入,都要及時入賬,凡屬本年度的各項支出,都要按規定的支出渠道列報,如實反映全年的收支結餘情況。需要強調的是,經營收入要與經營支出對比進行結算,以正確反映經營收支結餘,其他各項收入之和要與支出之和對應進行結算,以正確反映事業收支結餘,兩者不能混淆。
二是應按規定分配結作。結餘的分配,包括預算外資金結餘的處理、專項資金結存的處理、職工福利基金的提取等,都要嚴格按照規定辦理。

核算

事業單位實現的結餘應按規定對其進行分配。結餘的分配涉及到國家、單位、個人等各方面的利益,必須按照國家的法規、制度規定辦理。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規定,事業單位專項結餘不參與結餘分配。事業單位的結餘扣除專項結餘後,要按下列程式分配:
一是按規定交納所得稅
二是上繳上級款。
三是按核定比例提取職工福利基金。
四是轉作事業基金
“結餘分配”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當年結餘分配的情況和結果。貸方登記結餘轉入數,借方登記結餘分配數,本科目貸方餘額為未分配結餘,借方餘額為未彌補差額。經年終轉賬後,“結餘分配”科目無餘額。
“結餘分配”科目一般應設定以下明細科目:應交所得稅、應繳上級款、提取職工福利基金、提取事業基金、未分配結餘——事業結餘、未分配結餘——經營結餘
結餘轉入時:
借:事業結餘
經營結餘
貸:結餘分配—未分配結餘—事業結餘
結餘分配—未分配結餘—經營結餘
分配時,會計分錄如下:
(1)交納所得稅:根據稅法規定,屬應納稅所得,按規定的稅率計算繳納應交所得稅。計提時,
借:結餘分配—應交所得稅
解交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2)上繳上級款:實行結餘上繳辦法的單位,所得稅後結餘按核定的比例或數額計算上繳上級款項。
借:結餘分配—應繳上級款
貸:其他應付款—應繳上級款
(3)提取職工福利基金:按財政部門核定的比例提取職工福利基金。
借:結餘分配—提取職工福利基金
貸: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
(4)轉作事業基金
事業單位資金運動過程中,事業基金起的是“蓄水池”的作用,用來調節年度之間的收支平衡,因此,按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後的餘額全部轉作事業基金。如果收入大於支出,則繼續轉增事業基金,如果支出大於收入,則用以前年度的事業基金彌補其差額。在確定年初預算時,如支出安排出現缺門,也可以直接安排一部分事業基金用於彌補差額。
經上述三項分配後結餘全額轉作事業基金的一般基金。
貸:事業基金—一般基金
如單位當年“事業結餘”出現紅字即負結餘,則“結餘分配”科目出現借方餘額,經批准後可用事業基金彌補。
借:事業基金—一般基金
貸:結餘分配—未分配結餘—事業結餘
以上是本人從事會計實際工作的一些基本做法和經驗,如有不妥之處,請及時溝通與交流,以便使該會計核算做得準確。

新變化

新制度規定的事業單位結餘分配辦法與改革前的制度相比主要有兩方面的變化:
(1)除從結餘中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外,剩餘部分轉入事業基金,不再提取其他各項基金。不再提取職工獎勵基金主要是因為: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三個實施辦法的通知》中明確規定,“津貼制度建立後,現行按國家規定發放的獎金予以取消。現行獎金超過4個月的部分,可以與新設立的津貼合併使用”。不再提取事業後備基金主要是因為:制度規定結餘分配提取“應繳所得稅”、“專用基金”後的未分配結餘,全數轉入“事業基金”,而“事業基金”是沒有限定用途的資金,具有平衡事業單位預算的作用,年終可用於彌補單位收支差額,因此,可以替代“事業發展基金”和“後備基金”的作用。
(2)事業基金作為資產淨值或基金結餘,不再直接安排各項支出,而是用於彌補以後年度收支差額。在事業單位資金運動過程中,事業基金起著“蓄電池”的作用,也就是說,以後年度如果收入大於支出,則繼續轉入增加事業基金,如果支出大於收入,則用以前年度的事業基金彌補其差額。在確定年初預算時,如支出安排出現缺口,也可以直接安排一部分事業基金用於彌補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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