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區行政事業單位財政性結餘資金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我區行政事業單位財政性結餘資金管理,增強政府統籌配置資源的能力,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而制定的檔案。
北京市石景山區行政事業單位財政性結餘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我區行政事業單位財政性結餘資金管理,增強政府統籌配置資源的能力,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70號)、《財政部關於推進地方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5〕15號)、《石景山區預算監督辦法》、《石景山區基本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石景山區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以及財政預算和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參照《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財政性結餘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財政性結餘資金(以下簡稱“結餘資金”),是指與區財政局有繳撥款關係的行政、事業單位,在預算年度內,按照區財政局批覆的本部門預算,尚未支用的財政性資金。包括區財政局撥付的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其他由區財政局撥付的資金。
第三條結餘資金的劃分
(一)結餘資金按預算工作目標是否完成,劃分為結轉資金和淨結餘資金。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工作目標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淨結餘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餘的資金。結轉資金在區財政局規定的使用年限內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視為淨結餘資金管理。
(二)結餘資金按支出性質劃分為基本支出結餘和項目支出結餘;按賬戶屬性劃分為通過零餘額賬戶核算的國庫集中支付年終結餘資金(以下簡稱“零餘額賬戶結餘資金”)和實有賬戶結餘資金。
第四條事業單位當年未使用的財政性資金,不再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和轉入事業基金,統一納入本辦法執行。已轉入事業基金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管理。
第二章結餘資金的管理
第五條零餘額賬戶結餘資金的管理
(一)零餘額賬戶中的非基建資金,其中:年初批覆的零餘額賬戶非基建資金,年度終了後未執行的資金由區財政局統一收回國庫;年中追加的零餘額賬戶非基建資金,預算單位可結轉使用至次年四月底,逾期未執行的資金由區財政局統一收回國庫;由中央、市級資金安排的零餘額賬戶非基建資金,可結轉使用至次年年底,未執行的資金由區財政局統一收回國庫。
零餘額賬戶中的基建資金,預算單位可結轉使用兩年,之後未執行的資金由區財政局統一收回國庫。
(二)經批准結轉使用的零餘額賬戶項目支出結餘,不允許調整項目使用,預算單位按原項目執行完畢後,未執行的資金由區財政局統一收回國庫。
(三)連續兩年結餘資金規模都在20%以上,且當年支出進度明顯低於時間進度的延續性、經常性項目,區財政局在安排下年度部門預算時,視具體情況核減該項目預算。同時,區財政局將結合各部門年度結餘資金增長情況,在統籌平衡各部門下年度部門預算整體資金規模時予以適當壓縮。
(四)對於單個項目年度結餘資金超過原項目預算(含追加經費)50%的,區財政局在安排下年度預算時,將相應核減其結餘額度,減少對該項目的預算安排;對於年度整體結餘資金高於以前年度的部門,區財政局在安排下年度部門整體預算時,將對超出上年結餘額度的部分予以核減。
第六條實有賬戶財政性結餘資金的管理(不含事業單位基金)
(一)編制下年度部門預算時,實有賬戶基本支出結餘、項目支出淨結餘資金要全額納入部門預算編制範圍。
(二)實有賬戶財政性結餘資金(包括基建資金和非基建資金),預算單位可結轉使用兩年,即結轉使用至第三年年底。主管部門於每年四月底前,根據上報區財政局的部門決算,將本部門(含所屬單位)已結轉使用兩年的實有賬戶財政性結餘資金上繳區財政局,統籌用於區委區政府重點項目支出。
(三)實有資金賬戶的財政性結餘資金原則上由主管部門統籌使用,使用情況及時向區財政局備案。
第七條事業單位基金的管理
(一)預算單位在編制下年度部門預算時,應準確填報事業單位基金截止8月31日的時點數(上年結轉數減去本年已支出數),同時將事業單位基金當年使用情況隨部門預算一併報區財政局備案。
(二)一般基金的管理
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按照不低於一般基金時點數20%的比例編制下年度部門預算,補充單位收入,具體比例由主管部門商區財政局確定。差額撥款事業單位編制下年度部門預算時,一般基金補充單位收入的具體比例由主管部門商區財政局確定。
(三)專用基金中修購基金的管理
編制下年度部門預算,以及年度預算執行中事業單位申請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資金的,首先使用單位的修購基金。
第八條結餘資金收回後的管理
(一)收回區財政局的結餘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單獨核算,優先用於區委區政府確定的重點支出項目。
(二)結餘資金收回後仍需繼續安排支出的,由主管部門統籌,通過調整部門預算、動支機動經費等方式解決。
(三)市級、中央專項轉移支付結餘和政府性基金結餘資金,分別按照市級、中央專項轉移支付及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第九條結餘資金與預算編制、執行銜接的管理
(一)健全結餘資金管理與當年預算編制有機結合的管理機制。編制下年度部門預算,以及年度執行中申請新增財政資金時,要首先說明結餘資金的使用和安排情況,優先使用結餘資金解決。
基本支出結餘資金可用於零星增人增編等人員經費支出(不含規範收入人員)和日常公用經費支出,不得用於超出區人事部門規定政策及標準的人員支出和個人福利性支出。
項目支出結餘資金不得轉為基本支出使用。
(二)健全當年預算執行與激活財政存量資金同步推進的管理機制,當年年終結餘結轉資金規模要比上年有較大幅度降低。主管部門要指導督促所屬單位加強當年預算執行管理,對於當年能夠執行完畢的項目,要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對於執行進度緩慢,預計年底可能形成較多結餘的項目,要及時報批調整用於其他項目支出,減少當年結餘資金。同時,對於預計當年無法執行完畢的項目資金,財政部門在下達預算時,將根據單位可在年底前執行完畢的資金量下達預算,不再全額下達,其餘資金納入以後年度部門預算,避免資金沉澱在預算單位形成較大規模的結餘。
(三)健全行政事業單位結餘資金管理內控機制。主管部門要了解掌握本級及所屬預算單位結餘資金存量情況,依據本辦法,研究制定和完善本部門(含所屬預算單位)結餘資金管理內控制度,切實規範和加強結餘資金的管理。
第十條建立財政性結轉結餘資金定期報告制度。各部門應於每月月底前將本部門財政性結轉結餘資金匯總情況正式報送區財政局業務主管科室。紙質檔案加蓋單位公章報送,電子數據報送區財政局相關主管科室信箱。
第十一條各單位要加強往來款項的管理,嚴格按照《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清理往來款項,除會計制度另有規定外,不得將區財政局撥付本單位的財政性資金轉入“暫存款”、“其他應付款”等往來科目核算。
第三章結餘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和主管部門以及項目單位等要對結餘資金的使用情況、項目的實施過程和完成結果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的,要依法進行處理。
區財政局對主管部門結餘資金管理過程中發生的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當責成進行糾正,並可以通過調減部門預算等方式將結餘資金收回。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石景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自2015年9月1日起執行。《石景山區行政事業單位財政性結餘資金管理辦法》(石政辦發〔2014〕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