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區民生家園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石景山區民生家園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大基層基礎保障力度,推進街道、社區公共服務水平,我區自2015年起,按照每個街道1000萬元/年的標準設立民生家園建設專項資金。為了加強對該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民生家園建設專項資金應體現“三個符合”的要求,即要符合財政資金管理制度、要符合“三重一大”的制度要求、要符合民主公開的原則;要在現有專項資金的基礎上,積極爭取市里資金政策的支持,提高街道、社區公共服務水平。
(一)體現街道統籌協調職能。民生家園建設專項資金應當圍繞區委、區政府中心工作確定使用方向,同時體現街道自身特色,充分發揮街道統籌協調的職能。
(二)堅持民主決策。各街道每年部門預算編制之前應完成徵集居民意見工作,做好第二年民生家園建設專項資金安排計畫,並經街道主任辦公會和街道工委會討論集體決定,單項資金超過500萬元需報區政府審核。
(三)注重資金績效。各街道(魯谷社區)作為民生家園建設專項資金的責任主體和績效主體,要樹立績效意識,提高專項資金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以及民眾的滿意度。
(四)資金使用管理依法合規。民生家園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要符合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工程監理與審計、工程驗收等管理規定,確保資金使用管理的公開、安全和高效。
(五)各街道(魯谷社區)每半年向區財政局、社會辦報送一次民生家園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三條民生家園建設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社區居民“房前屋後”環境改善,推進街道、社區文體、教育、治安、精神文明建設等各項事業的發展支出,優先用於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不得用於街道、社區工作人員的人員經費及辦公經費,不得用於街道、社區“三公”經費及學習考察費、會議費等一般性開支。
第四條民生家園建設專項資金納入各街道(魯谷社區)部門預算管理,每年第三季度,各街道(魯谷社區)應當根據部門預算的編制要求,將民生家園建設專項資金納入下一年度本街道部門預算。
第五條民生家園建設專項資金形成的結餘、結轉資金嚴格按照《石景山區行政事業單位財政性結餘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條區財政局、審計局和社會辦要加強對各街道(魯谷社區)民生家園建設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對於資金使用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條本辦法由區財政局、區社會辦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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