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松材線蟲病防治條例

九江市松材線蟲病防治條例

《九江市松材線蟲病防治條例》,地方性條例。

2022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九江市松材線蟲病防治條例〉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九江市松材線蟲病防治條例
  • 通過時間:2022年11月25日
  • 類型:地方性條例
發展歷程,條例全文,條例解讀,

發展歷程

2022年9月27日九江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22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松材線蟲病防治工作,保護松林資源,維護自然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和《江西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松材線蟲病的預防、除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松材線蟲病防治實行人民政府負責制。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松材線蟲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將松材線蟲病防治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林業和生態建設發展總體規劃,建立松材線蟲病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和疫情聯防聯控機制,加強督促考核,並將松材線蟲病防治目標完成情況列入政府考核評價指標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上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組織開展本轄區內的松材線蟲病防治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松材線蟲病防治工作,動員村(居)民開展松材線蟲病疫情群防群控。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松材線蟲病防治工作,負責松材線蟲病疫情監測預警、檢驗檢疫、防治和督查、技術服務、業務培訓等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生態環境、財政、科技、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海關、鐵路、電力、通信、郵政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松材線蟲病防治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各級林長應當依法履行責任區內松材線蟲病防治的相關職責。
第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松材線蟲病疫情調查、疫情監測、疫木除治、疫情防治基礎設施建設及維護、檢疫檢查、檢疫封鎖、疫情防治宣傳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及時足額保障。
市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安排松材線蟲病防治經費時,應當向廬山風景名勝區等重點區域適當傾斜。
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以及其他依託森林資源從事旅遊活動的景區景點經營者應當從經營收入中安排一定的資金用於所經營範圍內的松材線蟲病防治工作。
第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科研、教學、生產等單位或者個人開展松材線蟲病防治相關科學研究和技術革新,推廣和運用松材線蟲病防治先進技術。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松材線蟲病防治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防治松材線蟲病的意識和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松材線蟲病防治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公益宣傳,對松材線蟲病防治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松材線蟲病的防治實行分區分級管理。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和公布的,以縣級行政區劃為單位的松材線蟲病發生區為疫區。根據疫情程度和松林分布情況,疫區分為重型疫區和輕型疫區。
未發生松材線蟲病疫情的松林分布區域為預防區。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預防區內劃定和公布重點預防區、一般預防區。具有重要生態、經濟、文化價值等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應當劃定為重點預防區。
分區分級管理的方案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分區分級管理的方案,組織制定具體的防治方案。縣級疫情發生區的防治方案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定後組織實施。
第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最佳化松材線蟲病監測站點布局,完善監測網路,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單位對電網和通信線路沿線、通信基站等建設工程施工區域,以及木材集散地、自然保護地、疫區毗鄰地區等區域加強日常監測。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定期組織相關經營管理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松材線蟲病專題調查,做好技術指導,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提交專題調查報告。
相關經營管理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林業主管部門的部署和相關技術規程,根據下列分工,具體開展松材線蟲病專題調查,及時向所在地林業主管部門報告調查情況:
(一)國家所有的松林、松樹,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調查;未確定經營管理單位的,由當地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調查。
(二)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松林、松樹,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調查。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松樹有病(枯)死等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林業主管部門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林業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要求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按照技術規程及時進行採樣、鑑定。經鑑定屬於松材線蟲病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採取措施,防止疫情擴散和蔓延。涉及毗鄰地區的,應當通知毗鄰地區有關單位,加強聯防聯控。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公布松材線蟲病防治工作電話。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發布本行政區域內松材線蟲病預警預報信息,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告。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松材線蟲病預警預報信息。
第十四條發生松材線蟲病疫情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除治。
國有林場、企業和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陵園管理機構等林業經營者、管理者在政府支持引導下,對其經營管理範圍內的松材線蟲病疫情進行防治。
第十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疫情山場巡護機制,落實山場疫木檢疫封鎖和全過程跟蹤監管制度,防止疫木流失。
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松材線蟲病發生地的顯著位置設立松材線蟲病防治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撿拾、挖掘、採伐疫木及其剩餘物。
對疫木實行安全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林業部門頒布的疫木安全利用有關技術標準,在當地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進行定點利用。不能實行安全利用的,應當採取燒毀或者其他有效方式進行除害處理。
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廬山風景名勝區松材線蟲病疫情進行重點防治,加強疫情防控工作調度,及時協調解決疫情防控中的重大問題。
廬山市人民政府(廬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局)、柴桑區人民政府、濂溪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廬山風景名勝區松材線蟲病疫情聯防聯控。
廬山市人民政府(廬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局)應當制定專門防治方案,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實施科學精準防治,加強疫情監測、檢疫封鎖、疫木除治,加大對廬山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的疫源管控和防治力度。
第十七條疫木除治應當按照松材線蟲病除治方案和技術規程,因地制宜採取生物防治、化學防治、依法採伐等方式進行。疫木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配合疫木除治工作,不得拒絕和阻礙。
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對古松名松、重要景觀松樹的松材線蟲病防治保護力度。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向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社會化防治組織購買松材線蟲病疫情防治、疫木除治、監測調查等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在向社會化防治組織購買服務中,應當加強履約驗收管理,發現違約情形應當依法追究違約責任。
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化防治的過程監管、督促檢查和技術指導,及時組織防治成效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採取針對性的防治和監管措施。
第十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純松林改造力度,有計畫地調整和改善林分結構,提高林分抗禦松材線蟲病的能力。
第二十條疫木不得調出松材線蟲病發生區。因當地不具備安全利用條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形確需向外地調運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調運手續。
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調運依法應施檢疫的松科植物及其製品的,調出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調出地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檢疫,辦理《植物檢疫證書》;已辦理《產地檢疫合格證》的,在《產地檢疫合格證》有效期內可以憑證換取《植物檢疫證書》。
調入依法應施檢疫的松科植物及其製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調運物品到達之日起三日內,將《植物檢疫證書》交調入地林業主管部門查驗。從松材線蟲病發生區調入的,調入地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檢,復檢合格的,方可使用。
禁止將松科植物及其製品調入松材線蟲病重點預防區。
第二十一條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涉及松科植物及其製品的,項目採購單位應當將相關檢疫要求列入招標檔案、採購契約。
電力、廣播電視、通信以及其他工程建設單位採購中涉及松科植物及其製品的,應當要求供貨商依法提供《植物檢疫證書》。
第二十二條從事運輸、郵寄的單位或者個人,承運、郵寄依法應施檢疫的松科植物及其製品的,應當憑《植物檢疫證書》辦理承運或者郵寄手續,《植物檢疫證書》應當隨貨運寄。無《植物檢疫證書》或者貨證不符的,不得承運或者郵寄。
第二十三條電力、廣播電視、通信以及其他工程建設的施工單位,在林區承載、包裝、鋪墊、支撐、加固設施設備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應當事先將施工時間、地點、松材檢疫情況書面通報施工地的林業主管部門。
施工單位在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回收或者銷毀用畢的松木材料,不得隨意棄置。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回收或者銷毀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
第二十四條疫木安全利用企業應當建立原材料收購台賬、產成品銷售台賬。禁止違法收購、生產、經營加工疫木及其製品。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疫木安全利用企業的監管,制定疫木安全利用監管方案,建立和完善檢疫備案制度,定期開展檢疫檢查,依法查處違法收購、生產、經營加工疫木及其製品等行為。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履行松材線蟲病防治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在松材線蟲病防治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撿拾、挖掘疫木剩餘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疫木剩餘物,並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擅自採伐疫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關於盜伐林木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未按照國家林業部門有關技術標準對疫木進行安全利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疫木及其製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款的規定,將松科植物及其製品調入松材線蟲病重點預防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電力、廣播電視、通信以及其他工程的施工單位,在施工結束後未及時回收或者銷毀用畢的松木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違法收購、生產、經營加工疫木及其製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疫情擴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九江市松材線蟲病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5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了讓廣大市民了解《條例》,更好推進宣傳普及和貫徹執行,本期專欄就《條例》制定背景、制定過程和主要內容等方面進行全方位解讀。
制定背景:松材線蟲病疫情防控形勢嚴峻
松材線蟲病是指因松材線蟲侵入感染松科植物而造成的一種毀滅性松樹病害。松材線蟲病致死快,一棵松樹從發病到死亡最快40天,一片松林從發病到毀滅只需3∽5年時間;傳播擴散快,除媒介昆蟲攜帶的自然傳播外,人為調運疫木及其製品造成遠距離跳躍式傳播蔓延;致死率高,損失嚴重,目前還無有效防治辦法,被稱為松樹的“癌症”。
松林是我市森林的主要構成樹種,我市松林面積占全市林地總面積的19%左右。我市自2005年首次發現松材線蟲病以來,疫情快速擴散,涉及全市10個縣(市、區),疫情防控形勢十分嚴峻,成為我市自然生態安全的重大威脅。
2022年1月,經市委常委會研究決定,針對松材線蟲病防治工作,專門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旨在明確防治責任,穩定經費保障、突出防控重點區域、實行最嚴厲的檢疫措施,嚴格控制松科植物及其製品調運、加工、疫木安全利用等,依法加大松材線蟲病防控力度,維護全市松林生態安全;《條例》制定工作列入2022年度立法計畫。
制定過程:以合法性、問題導向性、可操作性為原則
《條例》的制定工作主要經歷了起草、初審、調研、集中修改、審議、表決六個環節。《條例》由市林業局牽頭起草,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2022年3月,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後,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了議案。市人大環資委在認真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初審意見後,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通過赴各縣(市、區)多次開展立法調研和廣泛徵求各方意見等方式反覆進行修改,並在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指導組的幫助指導下對《條例》進一步予以完善。
《條例》是一部小切入口的地方性立法,在制定過程中始終遵循合法性、問題導向性、可操作性原則。《條例》嚴格遵守地方性法規在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方面的設定許可權,堅持法治統一。立法緊緊圍繞松材線蟲病防治中需要解決的問題提出具體管理要求和禁止性規定,並依法設定法律責任。《條例》經市人大法制委全體會議三次統一審議,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四次研究,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三次審議;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
主要內容:明確“法人”、防治措施和行為準則
《條例》共31條,對明確了防治責任主體、管理制度、治理重點和相關法律責任,並對防治、檢疫監管相關行為進行了規範。
明確防治責任主體。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治工作的統一領導,具體承擔制定規劃、保障經費、建立協調機制、開展督促考核等職責;林業部門為主管部門,承擔監管職責,負責疫情防治、檢驗檢疫、技術服務等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原則,負責轄區內松材線蟲病防治工作;林業經營者、管理者在政府支持引導下,對其經營管理範圍內的松材線蟲病疫情進行調查和防治。
實行分區分級管理。疫區按照縣級行政區劃分,預防區按照松林分布區域劃分。已發生疫情的,將疫區分為重型疫區和輕型疫區;未發生疫情的,根據實際情況,在預防區內劃分為重點預防區和一般預防區。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制定分區分級管理的方案,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分區分級管理方案,制定具體的防治方案。
重點治理保護廬山。鑒於當前我市松材線蟲病防治的重點和壓力在廬山,《條例》要求市人民政府加強對廬山風景名勝區松材線蟲病疫情的重點防治,在經費保障上給予傾斜,加強工作調度;明確廬山周邊所涉轄區的人民政府承擔聯防聯控職責,廬山市人民政府(廬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局)要實施疫情監測、檢疫封鎖和疫木除治等精準防控措施。
科學規範疫情防治。《條例》針對松材線蟲病監測普查工作不到位、疫情發現不及時、疫區疫點管控不夠嚴、疫木除治清理不規範等問題,分別作出完善監測網路、開展專題調查、及時預警預報、常態開展巡護、定點安全利用、強化社會化防治監管等行為規範;要求市、縣級政府有計畫地調整和改善林分結構,提高林分抗禦病害的能力,從源頭上預防松材線蟲病的發生。
從嚴強化檢疫監管。《條例》突出松科植物及其製品運輸、加工、經營和使用等方面的檢疫監管。除特殊情況外,嚴禁將疫木調出松材線蟲病發生區,嚴禁松科植物及其製品調入重點預防區;有關單位在林區施工應事先書面通報、事後及時清理;對涉松採購活動,採購單位應當將檢疫要求列入招標檔案、採購契約,要求供貨商提供《植物檢疫證書》;要求疫木安全利用企業建立原材料收購和產成品銷售台賬,林業部門要制定監管方案,建立檢疫備案制度,定期開展檢疫檢查及違法行為查處。
增強法律實施效果。《條例》嚴格遵循上位法規定,分別對擅自撿拾、挖掘、採伐疫木,違法收購、生產、經營加工疫木,違規調運松科植物及其製品、在林區違規施工以及瀆職失職等行為作出了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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