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材線蟲病生態災害督辦追責辦法》是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為防止地方各級政府貫徹中央有關生態安全保護的決策部署不力、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力、落實國務院有關松材線蟲病疫情防治決策部署不力等情況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松材線蟲病生態災害督辦追責辦法
- 制定者: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制定了《松材線蟲病生態災害督辦追責辦法》。《辦法》分為總則、履責認定、認定標準、督辦與追責、附則等5章23條,將於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2015年,中辦、國辦聯合印發《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將生態災害事件處置不力納入“追究相關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責任”的範圍;將不按規定報告、通報或者公開生態災害事件信息納入“追究政府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的責任”的範圍,並要求國務院負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制定落實本辦法的具體制度和措施。
松材線蟲病造成的災害屬於生態災害。松材線蟲病疫情防治實行地方各級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松材線蟲病的監測、檢疫和治理。《辦法》適用對象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以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領導成員、地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有關機構領導人員。因松材線蟲病造成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害的事件,將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實效、權責一致、失(瀆)職追責、盡職免責的原則處理。
地方各級政府存在貫徹中央有關生態安全保護的決策部署不力,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力,落實國務院有關松材線蟲病疫情防治決策部署不力的;未按照有關要求建立松材線蟲病防治目標責任制,未將有關松材線蟲病防治目標完成情況列入政府考核評價指標體系,以及防治責任落實不到位,沒有按時完成防治目標任務的;未按照有關要求建立政府領導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防治領導機構或者臨時指揮機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組織建設滯後,地區和部門之間協作機制不健全的;未按照有關要求將松材線蟲病疫情普查、監測預報、檢疫封鎖、疫情除治和防治基礎設施建設等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且資金投入嚴重不足的;未按照有關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有關松材線蟲病疫情防治的應急預案和防治方案,疫情防治組織不到位,疫情處置不力的;其他履責不到位的情形,應認定為履責不到位。
地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存在貫徹落實國務院、國家林草局有關松材線蟲病防治的決策部署不力,或執行《松材線蟲病疫區和疫木管理辦法》《松材線蟲病防治技術方案》等有關要求不力的;松材線蟲病疫情監測、普查工作落實不到位,疫情發現不及時的;未按照有關規定報告松材線蟲病疫情信息,未按照有關規定劃定、公布、撤銷疫區和疫點的;未按照有關要求制定松材線蟲病疫情防治作業設計,以及採取防治措施不科學,防治監督指導不到位,防治資金使用成效不高的;松材線蟲病疫木監管不嚴,檢疫執法組織不力,出現違法違規運輸、加工、經營和使用疫木及其製品事件的,以及其他履責不到位的情形,應認定為履責不到位。
《辦法》規定,因地方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履責不到位,造成松材線蟲病疫情發現不及時、松材線蟲病疫情處置不力、松材線蟲病疫木監管不嚴、不按照規定報告松材線蟲病疫情,以及其他需要督辦和追責的情形,將視情形嚴重程度進行督辦和追責。
松材線蟲病生態災害防治工作督辦由國家林草局採取下達督辦通知、約談或者通報的方式開展。防治工作追責由國家林草局確定追責對象,提出處理建議,移送有關紀檢監察部門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追責的方式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