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信息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引導帶動作用,按照客貨並重、新建改擴建並舉的原則,積極支持“十四五”鐵路項目建設,加強項目事中事後監管,國家發展改革委對《中西部地區鐵路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版)》(發改基礎規〔2020〕1079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鐵路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
2021年2月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鐵路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基礎規〔2021〕197號)發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中西部地區鐵路項目中 央預算內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版)》(發改基礎規〔2020〕1079 號)同時廢止。
印發信息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中西部地區鐵路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版)》的通知
發改基礎規〔2020〕1079號
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積極應對疫情影響,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引導帶動作用,加強項目事中事後監管,我們對2016年4月印發的《中西部地區鐵路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基礎〔2016〕747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0年7月6日
辦法全文
中西部地區鐵路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中西部地區鐵路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發揮中央資金使用效益,推動中西部地區鐵路建設,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 712 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 號)、《國務院關於改革鐵路投融資體制加快推進鐵路建設的意見》(國發﹝2013﹞33 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規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0﹞518 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所有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新建、改擴建鐵路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及相關條件的中西部地區鐵路,原則上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資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由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出資人代表投入項目。
第四條 遵循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公開公正、有效監管的原則,規範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五條 支持對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帶動國土資源開發、增強國防建設,對改善交通條件、增進人民福祉、強化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義的中西部地區鐵路項目。
第六條 支持範圍包括中西部地區,以及明確享受中西部地區支持政策的中央蘇區、革命老區有關縣市、貧困地區。
第七條 對藏區、南疆及重點沿邊地區的幹線鐵路項目,加大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力度。
第三章 資金安排
第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已在可研批覆時承諾投資並明確投資額度的項目,原則上按照承諾額度上限,結合年度投資計畫和工程建設進度,合理安排中央預算內年度投資計畫。
第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已在可研批覆時承諾投資,但未明確投資額度的項目,將結合項目工程進度合理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對列入“十四五”規劃建設的重大項目,統籌考慮項目總體規模、籌資方案等,另行研究確定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標準。
第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年度中西部鐵路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規模,結合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提出的年度計畫需求,制定資金安排方案,作為年度中西部地區鐵路專項投資下達的依據。
第四章 投資計畫申請
第十一條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部署,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印發編制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的通知,明確計畫編制的主要原則、重點安排方向、工作進度和有關工作要求。
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按照要求編制下一年度中西部地區鐵路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申請,並將申請的資金項目填報錄入重大建設項目庫。未進入項目庫的項目原則上不得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
第十二條 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六、七條確定的領域和方向;
(二)符合國家批准的中長期鐵路網規劃、五年發展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
(三)按照有關規定,項目依法合規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審批、核准或備案,具備開工條件;
(四)建設資金來源和建設條件基本落實;
(五)符合年度申報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應對中西部鐵路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申請是否符合政策要求、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建設資金來源和建設條件是否落實等進行嚴格審查,對審查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並提出推進項目實施的保障和監管措施。
第五章 審核下達
第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中央預算投資計畫申請後,重點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核:
(一)是否符合中西部地區鐵路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的使用方向;
(二)是否符合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安排原則;
(三)項目的資金來源和主要建設條件是否基本落實。
第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報送的中央預算投資計畫申請報告進行審核,一次或分次下達年度投資計畫。在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投資計畫的,由原申請單位提出調整申請,國家發展改革委結合項目實施情況按規定進行調整,安排用於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項目。
第六章 監管措施
第十六條 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按照職責分工嚴格監管,加強項目實施過程的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和作出處理,按月於每月 10 日前將項目的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工程形象進度等數據通過重大建設項目庫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適時對計畫執行情況進行抽查,重點檢查項目管理、資金使用、施工進度、工程質量等。防止轉移、侵占或者挪用,保證中央投資的合理使用和項目建設實施。
第十七條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公眾監督,對公眾反映的情況,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應及時開展檢查,確有問題的,要督促項目單位及時整改。
第十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接受單位、個人對項目審批、資金安排、建設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按照有關規定對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進行督導,對發現的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十條 項目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國家發展改革委責令限期整改,採取通報、批評或回收、扣減、暫停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等措施,並核減下一年度投資計畫。
(一)未按工程進度要求實施,與既定目標相差較遠的;
(二)擅自變更建設規模、內容和標準的;
(三)未按規定使用中央投資,有轉移、侵占或者挪用的;
(四)提供虛假情況,騙取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五)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督導和監督檢查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巨觀調控要求,嚴格履行相關程式,特殊情況下可以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作為資金申請主體,安排中西部鐵路中央預算內投資作為地方資本金,相關申請及監管程式參照本辦法執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加強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項目管理、資金使用、施工進度、工程質量等。嚴禁轉移、侵占、挪用,確保中央投資的合理使用和項目建設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16 年印發的《中西部地區鐵路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基礎〔2016〕74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