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是國民黨統治時期的婚姻家庭法規。親屬法作為民法的一部分,與其他編一起於1930年12月26日公布,1931年5月5日開始施行。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共分通則、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扶養、家、親屬會議等7章。是中國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
- 頒布時間:1930年12月26日
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是國民黨統治時期的婚姻家庭法規。親屬法作為民法的一部分,與其他編一起於1930年12月26日公布,1931年5月5日開始施行。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共分通則、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扶養、家、親屬會議等7章。是中國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
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是國民黨統治時期的婚姻家庭法規。親屬法作為民法的一部分,與其他編一起於1930年12月26日公布,1931年5月5日開始施行。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共分通則、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扶養、家、親屬會議等7章。...
《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研究》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許莉。該書通過對《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的立法背景、具體制度、審判實務以及修改演變等方面的研究,客觀評價其性質和地位,探究我國親屬法近代化過程中的利弊得失以及近代親屬法發展的內在規律,並為我國現行婚姻家庭法的進一步完善提供借鑑。作者簡介 許莉,1966...
1929年,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議決將民法和商法編訂為統一法典,通常屬於商法總則的經理人及代辦商,商行為之互動計算、行紀、倉庫、運送營業及承攬運送等項均併入債編。此外還制定了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破產法、銀行法、交易所法、合作社法等商事法規。《中華民國民法》1929年1月29日,立法院組成“民法...
中華民國民法典是原國民黨政權的六法之一。該法典始制於1928年由當時的法制局擬訂的《親屬法草案》和《繼承法草案》,但均未通過頒布。1929年立法院成立民法起草委員會,旋即開始起草《中華民國民法典》。是年民法總則全編告成並獲通過,5月23日國民政府予以公布,下分法例、人、物、法律行為、期日及期間、消滅時效...
隨著《中華民國民法》於1931年的全面實施,刑法中若干內容更暴露出了缺陷,如體現傳統重男輕女的宗族親屬制,與民法所規定的血親與姻親制存在矛盾等。經過一系列討論和審議之後,新刑法終於被立法機關通過,並於1935年元旦獲得公布,同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民國最後一部刑法,也是推行時間最長的一部刑法。
本書將原來的繁體字轉換為簡體字,按照現代閱讀習慣加以標點,並勘校原版的錯訛之處,具有重要的民法學史料價值。“民法判解彙編”以《中華民國民法》篇章結構分類彙編,全書分為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五編,各編之內先列民法條文,次列立法理由,依次再列判例、解釋,以及及相關函、電、咨、令。在每編之後...
民國建立後,北洋政府繼續進行法典編纂,於1925年完成《中華民國民律草案》。亦未正式頒行。但當時法務部曾通令各級法院作為條理引用。 1927年北伐成功,中國國民黨領導的國民政府成立,1929年1月設立民法起草委員會著手編纂民法典,至1930年12月26日,完成《中華民國民法》並頒布施行。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1949年...
法國、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它們在實現民法法典化過程中,大多留下了豐富的立法資料。這些立法資料如同歷史的路標一樣,清晰地指示著當時立法者對民法典的構想,也為後來民法學和法典解釋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在中國,雖然中國台灣“司法行政部”曾編輯了《中華民國民法制定史料彙編》(一九七六年六月刊行),其中收錄...
《民國時期繼承制度的演進(1912~1949)》是2014年9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郝洪斌。內容簡介 民國時期是我國繼承制度由傳統向近代演進的重要階段。許多學者比較深入地研究了中國傳統繼承制度,民國時期的學者對《中華民國民法》在形式意義上確立的近代繼承制度亦有精深的論述。然而,民國時期繼承制度由傳統...
第二節 民法典的編纂 一、《大清民律草案》 二、民初第二部民法典草案 三、《中華民國民法》 第三節 中華民國民法的主要內容 一、總則 二、債 三、物權 四、親屬 五、繼承 第四節 民事訴訟 一、民事訴訟法規沿革 二、司法審判組織的沿革 三、南京國民政府民事訴訟...
1929年1月29日,立法院指派傅秉常、焦易堂、史尚寬、鄭毓秀、林彬五人為民法起草委員會委員,並聘請王寵惠、戴傳賢及法國人寶道為顧問,開始制定中華民國民法。王寵惠所主管的司法院從1929年起設立法官訓練所,為各地司法機構培養法官人才。每屆開學和結業時王寵惠都會專門到場發表演說。在這些演說中,雖然王寵惠同樣...
歷史上正式的夫妻財產約定立法,始自1930年的《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依其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形式約定夫妻財產制;該項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發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夫妻須在共同財產制、統一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約定財產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0年的《婚姻法》為對夫妻...
1930年公布的《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篇》規定以聯合財產製作為法定的夫妻財產制,其主要內容為:除特有財產外,結婚時屬於夫妻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所取得之財產為聯合財產,由夫管理並負擔管理費用;妻對於本人之原有財產保有所有權,但夫享有用益權以及孳息的所有權;夫對於妻之原有財產為處分時應徵得妻之同意,...
二十五、從日本帶回日本禮法制度308 二十六、董康鑑定《比部招議》311 二十七、《從吾國社會實際需要略論刑法》343 二十八、《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修正案、繼承編修正案》的兩個《呈文》350 二十九、《中華民國民法繼承編修正案》356 《董康法學文選》補遺——《大清違警律》380 《董康法學文選》編後記389 ...
國際法、民法、刑法、司法制度與法學教育諸多領域。其著述經後人整理編輯,以《公道、自由與法》之名刊行(漢語法學文叢,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他曾負責起草了《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草案,參與《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之修改、討論,在《現代評論》、《太平洋》、《東方雜誌》等影響甚廣的雜誌上發表大量評論。
我國台灣地區2002年6月對(原《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進行了修改,新實行了夫妻分別財產制。綜合各國夫妻分別財產制的規定,結合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度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我國的婚內分別財產制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夫妻雙方不能達成約定財產的協定,所爭執的財產又不屬於個人特有財產,一方或雙方也不同意實行共同...
第二篇 民法與訴訟法等修訂及探討 一、民法的修訂及探討 (一)對中國古代民事制度及思想的基本認識 (二)董康具體主持及參與修訂的《現行刑律》中民事主張和 《大清民律草案》的主要思想 (三)對《中華民國民法》總的批評與意見 (四)《民法親屬編修正案》主要內容之一 (五)《民法親屬編修正案》主要內容...
如《中華民國民法》規定了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立,但同時規定未成年人的婚姻,“應徵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司法院對此有解釋,“男女婚姻其主婚權在父母惟須得祖父母之同意”[14]。由於整個民國時期社會處於動盪導致很多家族解體、遷徙和離散,傳統的家法無暇創新。雖然從秦漢至民國時期,作為家法主要形式的...
《大清民律草案》第四篇親屬部分第一次規定相關成年人監護的內容,如“受準禁治產宣告者,須置保佐人。”“成年人受禁治產之宣告時,須置監護人”,並規定以親屬會議對監護人、保佐人的監護行為進行協助、監督等等。後南京國民黨政府公布的中華民國民法中也對親屬規定了監護制度,與台灣現行的監護制度無甚大區別。...
第二節民國初期女性財產繼承權的變化 一、《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沿用 二、大理院發布的民事判例、解釋例 三、《民律二草》中女性財產繼承的變遷 第三節民國時期女性財產繼承權的確立 一、法制局“親屬法”“繼承法”草案 二、《婦女運動決議案》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 三、《中華民國民法》的頒布 第四章近代...
第七章中華民國時期的法制 第一節法律體系 一、“六法全書”成文法體系 二、判例和解釋例 第二節立憲活動及憲法 一、孫中山對於憲政的構想 二、辛亥革命時期的憲法性文獻 三、北洋政府時期 四、廣州、武漢國民政府時期 五、南京國民政府時期 第三節民商事立法 一、北洋政府時期的民商事立法 二、《中華民國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0年的《婚姻法》未對夫妻財產約定做出明確規定,但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的中指出:婚姻法關於夫妻約定財產關係的概括性的規定,不僅不妨礙夫妻間真正根據男女權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則來作出對於任何種類家庭財產的所有權、處理權與管理權相互自由的約定,相反,對一切種類的家庭財產問題,都...
如果把禮看作國家法律淵源之一,那么彩禮從西周開始即以國家法的制度而存在,並一直沿襲至清末,中華民國時期《中華民國民法》還規定,訂婚或結婚須有媒妁之婚書或收受聘財方為合法有效。但在共產黨實際控制的根據地,收受彩禮被認為是買賣婚姻的手段,彩禮在法律上被明文予以廢止,直至1949年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
3、《中華民國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而執行習慣法之要件有 在社會上有反覆實施之事實 一般人確信其有法律效果 須為現行法律未規定之事項(沒有或未有明文條例) 須與現行法律規定不牴觸 須不背於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規則 習慣法何以取得法律效力,學術界主要有...
上海市婦聯婦女維權專家委員會委員,上海金橋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在校講授婚姻法學、民法學、比較家庭法學、物權法等課程,出版了專著《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研究》,主編《婚姻家庭繼承法學》教材,在《法學》《華東政法大學學報》等刊物上發表論文數十篇。曾參與國家社科基金、中國法學會等國家及省部級科研項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