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法史(修訂版)》是2021年復旦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葉孝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民法史(修訂版)
- 作者:葉孝信
- 出版社:復旦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21年8月
- 頁數:615 頁
- 定價:16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精裝
- ISBN:9787309156720
- 字數:622千字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
內容簡介
本書以歷史時段為經,法律制度為緯,逐一勾勒先秦至民國時期中國民法的歷史脈絡和發展概況。每一時段之下,皆以歷史背景和法制概況、所有權、債、婚姻與親屬、繼承、民事訴訟為題分節論列,既指出其沿革,又詳述其特點,加以資料翔實,敘述清晰,開卷展讀,讀者於中國民法之歷史演變可瞭然於心。該書嘗於上世紀九十年代刊行,為國內最早民法史研究力作。此番修訂,除增補新見史料外,亦汲取新近研究成果,內容更為豐富,編校更為精審,取精用宏,體大慮周,誠為該領域權威之版本。
作者簡介
葉孝信,男,福建建甌人。出生於1927年10月。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1951年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1953年中國人民大學研究生畢業後,先後任教於華東政法學院、上海社會科學院、復旦大學法律學系。主要論著有《試論唐律疏議》(該論文獲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論文獎),主編有《中國法制史》(全國自學考試教材)、《中國法制史自學考試指南》、《中國法制史》(復旦博學•法學系列)、《中國學術名著提要•政治法律卷》、《中國法律史研究》等著作。譯作有《英國概況》、《布熱津斯基言論選》等。
姚榮濤,男,上海人。出生於1949年7月。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1982年7月畢業於華東師範大學歷史系,獲歷史學學士學位。1985年7月復旦大學法律系法制史專業研究生畢業,獲法學碩士學位。後任教於復旦大學法學院。1989—1991年,先後為日本東京大學、慶應大學訪問學者。主要論著有《國脈如縷•宋朝興衰啟示錄》、《中國法制史》(第二作者)等。譯作有《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八卷)、《日本民法概論•Ⅳ•契約》、《日本學者考證中國法制史重要成果選譯•宋遼西夏》等。
郭建,男,上海人。出生於1956年9月。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1982年1月畢業於華東師範大學歷史系,獲歷史學學士學位。1985年7月復旦大學法律系法制史專業研究生畢業,獲法學碩士學位。後任教於復旦大學法學院。主要論著有《中華文化通志•法律志》(第一作者)、《帝國縮影——中國歷史上的衙門》、《中國法文化漫筆》、《師爺當家》、《典權制度源流考》、《中國財產法史》等。譯作有《日本民法債權總論》、《英美法》等。
目錄
緒論
第一節 中國民法史研究的對象和現狀
一、中國民法史研究的對象和範圍
二、中國民法史研究的現狀
第二節 中國傳統民法與禮
一、民事行為與禮的起源
二、禮的實質和發展演變
三、中國傳統民法與禮
四、禮與宗族法
第三節 中國傳統民法的基本特點
一、無獨立的民法體系
二、漠視民事法律關係
三、家族本位
四、民事法律責任與刑事責任緊密聯繫
第四節 中國傳統民法發展遲緩的主要原因
一、專制政治對民法發展的制約
二、長期的自然經濟狀態抑制民法的發展
三、民事法律關係的發展受制於儒家“重義輕利”思想
四、“禮”的宗法原則影響民法的發展
第一章 先秦民
第一節 歷史背景與法制概況
一、歷史背景
二、法制概況
三、有關先秦民法的若干問題
第二節 所有權
一、私有財產的出現
二、動產私有權
三、井田制與三代時期土地占有形態
四、土地私有化的進程
五、礦產資源所有權
第三節 債
一、契約形式與成立要件
二、主要契約種類
第四節 婚姻與親屬
一、商周以前的婚姻形式
二、婚姻目的和一夫一妻多妾制的確立
三、周禮的婚姻成立條件
四、婚姻的禁止
五、婚姻的終止
第五節 繼承
一、兄終弟及與父死子繼
二、作為繼承法的宗法
第六節 民事訴訟
一、司法審判組織
二、訴訟當事人及其代理
三、訴訟程式
第二章 秦漢民法
第一節 歷史背景和法制概況
一、歷史背景
二、法制概況
三、有關秦漢民法的若干問題
第二節 所有權
一、土地私有權的確認與保護
二、土地私有權的限制
三、國有土地及其占有形態
四、關於遺失物和埋藏物
五、礦產的所有權
第三節 債
一、契約的形式與成立要件
二、主要契約種類
三、損害賠償之債
第四節 婚姻與親屬
一、秦代婚姻成立的條件
二、秦律有關夫妻地位的規定
三、漢代婚姻制度的變化
四、家庭的綱常倫理關係
五、家庭成員的法律連帶責任
第五節 繼承
一、財產繼承與身份繼承的分離
二、“生前繼承”的一般化
三、為中央集權制服務的爵位繼承制
第六節 民事訴訟
一、司法審判組織
二、訴訟程式
三、裁判依據
第三章 三國兩晉南北朝民法
第一節 歷史背景與法制概況
一、歷史背景
二、法制概況
三、有關三國兩晉南北朝民法的若干問題
第二節 所有權
一、對土地私有權的限制
二、國有土地的占有形態
三、北朝“均田制”
四、關於遺失物、埋藏物以及無主物的歸屬
五、寺產的出現與保護
第三節 債
一、契約形式與成立要件
二、主要契約種類
第四節 婚姻與親屬
一、親等關係的標尺——五服制度
二、門第婚的盛行
三、聘財掩蓋下的買賣婚姻
四、一夫一妻多妾制的發展
第五節 繼承
一、“生前繼承”法律地位的變化
二、婦女實際繼承地位的提高
第六節 民事訴訟
第四章 隋唐民法
第一節 歷史背景與法制概況
一、歷史背景
二、法制概況
三、有關隋唐民法的若干問題
第二節 所有權
一、對土地私有權的限制
二、隋唐均田制下的土地占有關係
三、遺失物、埋藏物及無主物的歸屬
四、關於礦產、山林的所有權
第三節 債
一、契約形式與成立要件
二、主要契約種類
三、損害賠償之債
第四節 婚姻與親屬
一、婚書、私約和聘財
二、婚姻的限制——對違律為婚的處罰
三、婚姻的限制——對嫁娶違律的處理
四、婚姻的終止——離和斷離
五、夫妻地位和以妻為妾
第五節 繼承
一、繼承份額上的平均主義
二、代位繼承和越位繼承
三、女兒的繼承權
第六節 民事訴訟
一、司法審判組織
二、訴訟程式
第五章 兩宋民法
第一節 歷史背景與法制概況
一、歷史背景
二、法制概況
三、有關兩宋民法的若干問題
第二節 所有權
一、對土地私有權的若干限制
二、國有土地的占有形態
三、遺失物、埋藏物及無主物的歸屬
四、族產的出現
第三節 債
一、契約形式與成立要件
二、主要契約種類
第四節 婚姻與親屬
一、指腹婚和童養媳
二、中表不婚
三、族際通婚
四、守貞和守節
五、典雇妻妾
第五節 繼承
一、擬制親子的繼承權
二、贅婿的繼承權
三、婦女繼承權
四、死商遺產的繼承
五、遺囑繼承
第六節 民事訴訟
一、司法審判組織
二、訴訟當事人及其代理
三、告訴的受理與證據的審查
四、調解與審判
第六章 元代民法
第一節 歷史背景與法制概況
一、歷史背景
二、法制概況
三、有關元代民法的若干問題
第二節 所有權
一、對土地私有權干預的鬆弛
二、國有土地的占有狀況及私人占有權
三、遺失物、埋藏物及無主物的歸屬
第三節 債
一、主要契約種類
二、損害賠償之債
第四節 婚姻與親屬
一、法定婚書制度
二、媒妁的管理和職業化
三、贅婿類別和入贅限制
四、收繼婚的泛起
第五節 繼承
一、寡婦改嫁不準帶產
二、守志寡婦財產處分權的擴大
三、絕戶在室女繼承權與招婿的關係
四、絕戶出嫁女繼承權與歸宗年限女婿
第六節 民事訴訟
一、司法審判組織
二、訴訟程式
第七章 明清民法
第一節 歷史背景與法制概況
一、歷史背景
二、法制概況
三、與明清民法有關的若干問題
第二節 所有權
一、國有土地的占有形態
二、遺失物、埋藏物的歸屬
三、對族產的保護
第三節 債
一、契約形式與成立要件
二、主要契約種類
三、損害賠償之債
第四節 婚姻與親屬
一、家長的資格和權力
二、三父八母
三、嫡庶諸子
四、父母子女的法律關係
第五節 繼承
一、“兼祧”的出現
二、奸生子繼承權的上升
三、贅婿(養老女婿)繼承權的鞏固
第六節 民事訴訟
一、司法審判組織
二、告訴及其代理
三、調解與審判
四、裁判依據
第八章 民國民法
第一節 歷史背景與法制概況
一、歷史背景
二、清末法制
三、民初法制
四、南京國民政府法制
第二節 民法典的編纂
一、《大清民律草案》
二、民初第二部民法典草案
三、《中華民國民法》
第三節 中華民國民法的主要內容
一、總則
二、債
三、物權
四、親屬
五、繼承
第四節 民事訴訟
一、民事訴訟法規沿革
二、司法審判組織的沿革
三、南京國民政府民事訴訟制度的主要特點
四、訴訟程式
五、強制執行法
本書徵引和參考書目
原版後記
修訂版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