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智利共和國政府旅遊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智利共和國政府旅遊合作協定是由智利在2002年11月25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旅遊
  • 簽訂日期:2002年11月25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認識到旅遊業是全球經濟中增長最快的產業之一,有利於創造大量就業機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認識到旅遊業有利於雙邊關係發展,有利於促進和平與增進兩國人民之間相互了解:
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
締約雙方將為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和合作創造有利條件,努力採取必要措施加深兩國在旅遊領域的合作,增進兩國人民在歷史和文化方面的相互了解。
第二條
締約雙方將鼓勵各自的旅遊組織、旅行社和旅遊批發商相互建立聯繫和交流。
第三條
締約雙方將通過各自國家旅遊主管部門的參與和協調,交流關於持續管理旅遊業的促銷計畫、統計資料和其他有關信息。雙方還將鼓勵互相交換有關旅遊法規的材料。
第四條
締約雙方將根據各自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借鑑對方制定和實施旅遊宣傳推廣活動計畫方面的經驗,並鼓勵雙方旅遊市場促銷人員之間的交流。
第五條
締約雙方將加強在旅遊教育、旅遊培訓、旅遊研究等方面的合作,並相互提供協助。
第六條
締約雙方將根據各自國家現行的規定,探討在旅遊投資領域合作的可能性,並鼓勵旅遊投資。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指定中國國家旅遊局為本協定的執行機構,智利共和國政府指定智利國家旅遊局為本協定的執行機構。締約雙方將通過外交途徑聯繫舉行有關技術性後續會議等事宜,以保證本協定的執行。
第八條
本協定的終止將不影響在本協定有效期內確定的有關項目及計畫的執行,直至這些項目及計畫有效期結束。
第九條
本協定自雙方完成各自的國內法律程式並通過外交渠道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協定有效期五年,如在協定期滿前六個月任何一方未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有效期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締約雙方代表根據各自政府的授權特簽署本協定。
本協定於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以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對文本的解釋上發生分歧,以英文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智利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孫鋼克里斯蒂爾·巴羅斯·梅萊特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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