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長期貿易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長期貿易協定是由智利在1972年06月08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貿易
  • 簽訂日期:1972年06月08日
  • 生效日期:1972年06月08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為了加強兩國政府和人民的友誼和合作,並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擴大貿易關係,達成協定如下:第一條
兩國之間一九七二年至一九七五年的商品交換將在附表甲(智利共和國出口)和附表乙(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所列商品項目的基礎上進行,並按雙方一九七一年四月二十日簽訂的貿易協定和一九七二年六月八日簽訂的支付協定的規定辦理。第二條
在第一條所述附表甲和乙的基礎上,雙方每年確定商品交換的品種和數量。第三條
第一條所述附表中所列商品的交換,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貿易公司和智利共和國國營貿易機構或在智利從事對外貿易的法人或自然人進行。第四條
第一條所述附表“甲”和“乙”中所列商品項目和數量,並不妨礙雙方協商增加數量和增加交換新商品。在雙方預先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上述附表中所列商品的數量也可以減少。第五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協定於一九七二年六月八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智利共和國政府代表
白相國貢薩洛·馬特內爾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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