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烏克蘭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烏克蘭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是由烏克蘭在1992年04月27日,於基輔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科技合作
  • 簽訂日期:1992年04月27日
  • 生效日期:1992年04月27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基輔
  第一條締約雙方將促進兩國間相互感興趣的領域開展科學技術合作。
第二條本協定規定的主要合作形式如下:
一、進行共同研究、研製和交換雙方感興趣的研究、研製成果;
二、交換科學技術情報和資料、產品和材料的樣品,以及有償交換專有技術和許可證;
三、組織科學技術報告會、研討會和學術會議;
四、交換科學技術團組、學者和專家,組織科技人員的培訓和進修;
五、雙方可能商定的其他科學技術合作方式。
第三條締約雙方將根據在本協定範圍內簽訂的協定促進兩國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之間的科學技術合作。
第四條締約雙方認為,在執行本協定範圍內的協定時,對口合作單位從對方獲得的科學技術情報和資料,未經雙方對口合作單位相互同意,不得轉讓給第三方。
第五條凡在合作過程中產生的商務、財務和法律問題應根據兩國法律簽訂單獨協定加以考慮。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烏克蘭政府授權烏克蘭內閣科學技術進步委員會執行本協定中的主要條款。
第七條本協定有效期為五年,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定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如締約任何一方未書面通知締約另一方願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有效期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以此法順延。
本協定於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基輔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烏克蘭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烏克蘭政府
全權代表全權代表
惠永正謝·米·里亞勃琴科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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