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古巴共和國政府支付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古巴共和國政府支付協定是由古巴在1980年12月20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金融
  • 簽訂日期:1980年12月20日
  • 生效日期:1981年0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80年12月20日
生效日期1981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古巴共和國政府,本著進一步加強兩國人民友誼的願望,為了在平等互利、進出口平衡的基礎上,發展兩國間的貿易,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古巴共和國之間交換貨物的支付、同交貨有關的費用、服務費和第二條規定的支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由中國銀行辦理,在古巴共和國由古巴國家銀行辦理。為此,兩國銀行應相互開立計息無費的清算英鎊賬戶,簡稱“81-85清算賬戶”。
締約一方銀行對另一方銀行提出的付款委託,不論賬戶內有無貸方餘額,均應照付。
第二條通過第一條所述賬戶辦理下列各項的付款:
一、兩國間相互交付的貨物;
二、支付利息;
三、交換貨物引起的附加費用,如各種運費、倉儲費、手續費、保險費、分保費、檢驗費、索賠;
四、締約一方向另一方船舶提供的服務費、港務費、船舶修理費、裝卸費;
五、維持外交、商務和領事代表機構所需的費用;
六、政治、經濟、文化和其他代表團的費用,旅客和遊覽者的費用以及醫療、學習、體育活動費用;
七、著作權費、依法提出申訴費用、關稅、罰款;
八、舉行博覽會、展覽會、商業宣傳、書刊;
九、郵政、電報、電話、航空費用;
十、中國銀行和古巴國家銀行同意的其它費用。
第三條發生英鎊與中國人民幣折算時,按中國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公布的人民幣與英鎊的牌價折算。
發生英鎊與古巴比索折算時,按古巴國家銀行公布的比索與英鎊的牌價折算。
發生英鎊與其它可兌換貨幣折算時,按倫敦外匯市場的匯率折算。
第四條締約雙方同意第一條所述賬戶相互給予對方三百萬英鎊的無息擺動額。超過擺動額部分按年息4.5%計算利息,每年截止十二月三十一日一次計收。
第五條本協定期滿時,第一條所述賬戶的餘額,經雙方銀行核對一致後,由逆差方於六個月內以雙方同意的貨物清償。如六個月後仍有餘額,雙方應商訂清償差額的辦法。
第六條中國銀行和古巴國家銀行根據本協定商訂賬務處理細則。
第七條本協定的有效期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方根據本國法律對本協定法律手續的適時履行不影響其有效期。
本協定於一九八0年十二月二十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古巴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王潤生何塞·德拉富恩特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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