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旅遊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旅遊合作協定是由俄羅斯在1993年11月03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旅遊
  • 簽訂日期:1993年11月03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雙方將促進和鼓勵兩國在旅遊方面,在互利的基礎上,依照兩國現行法律和規範開展合作。第二條
雙方將支持兩國旅遊部門在擴大旅遊企業和組織間的合作方面所做的努力,其中包括:
——以向旅遊者提供服務為目的的聯合經營;
——促進旅館、餐廳和其它旅遊項目的建設和改造。第三條
雙方將全力鼓勵兩國各地區、城市間的直接交往和發展旅遊合作,並積極支持旅遊公司和旅行社組織的邊境地區的短期旅遊活動:
(一)儘量簡化對方旅遊公司和旅行社組織的兩國公民旅行所必需的手續;
(二)努力為對方公民在本國境內的旅遊創造必要的方便條件。第四條
雙方將鼓勵和支持兩國旅遊部門就旅遊統計及其它的信息進行交流:
——兩國旅遊資源;
——旅遊市場形勢;
——對旅遊業進行調控的法規、條例方面的工作。第五條
雙方應儘可能為對方在其本國設立官方的非經營性旅遊辦事處提供方便:
(一)辦事處的工作人員的職責是宣傳、聯絡、諮詢和市場調研;
(二)旅遊辦事處人員必須遵守駐在國的法律和規定。第六條
雙方願意就旅遊專業人員的培訓進行合作,組織學者及專家互訪。第七條
雙方將促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與俄羅斯聯邦旅遊委員會之間的合作;基於此目的,從1994年起,雙方同意在對等的基礎上每年互派一個七人專家考察團,訪問時間為十天以內;考察團派出方自己負擔國際交通費,接待方負擔代表團逗留本國期間內的費用。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履行本協定,俄羅斯聯邦政府委託俄羅斯聯邦旅遊委員會履行本協定。第九條
對本協定的任何修改和補充,需經雙方協商同意後用書面形式予以確定。第十條
本協定在雙方履行了相應的法律程式並相互通知後三十天生效,有效期為五年。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不以外交渠道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
本協定於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俄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俄羅斯聯邦政府
代表代表
劉毅什皮利科·帕夫洛維奇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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