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以色列國政府旅遊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以色列國政府旅遊合作協定是由以色列在1994年06月07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旅遊
  • 簽訂日期:1994年06月07日
  • 生效日期:1996年01月16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94年6月7日
生效日期1996年1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以色列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希望加強兩國的良好關係,促進兩國人民之間的相互了解,並且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礎上拓展兩國在旅遊領域的合作,達成如下共識:
第一條締約雙方將致力於推動兩國的旅遊發展,尤其是有組織的團隊旅遊,並將積極鼓勵兩國的旅遊管理機構、旅遊協會和其他旅遊組織間建立聯繫;他們將支持旅遊企業在第三國市場上就兩國的聯合線路進行合作促銷,具體問題將由兩國政府代表協商解決。
第二條締約雙方同意在下列領域發展雙邊合作:人員培訓項目、互換旅遊專家、專業信息資料、統計和展覽。
第三條締約雙方將鼓勵在旅遊領域內活躍的組織和機構間發展合作。
第四條締約雙方歡迎旅遊領域內的投資,包括私營企業的投資。
第五條締約雙方為了促進本協定的執行,將指派各自政府的旅遊管理部門在北京和耶路撒冷輪流會晤,以商討合作事宜並制定工作方案。
第六條本協定自締約雙方通過外交渠道以照會形式互相通知對方其國內批准本協定的法律程式已經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七條本協定有效期為五年。除非締約一方在協定到期前六個月以書面形式通過外交渠道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否則其有效期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類推。
本協定於一九九四年六月七日,即猶太紀年5754年SIVAN月28日在北京簽署,以中文、希伯萊文和英文寫成,在解釋發生分歧時以英文文本為準。
註:締約雙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式,本協定於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色列國政府
代表代表
劉毅尤茲·巴拉姆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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