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釋義(2021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釋義(2021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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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釋義》是2021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本書修訂後的動物防疫法共12章113條,與原法相比,條文數量上增加了2章28條,主要對動物疫病防控理念,防疫管理制度、人畜共患傳染病的防治、野生動物及犬只的檢疫管理、機構隊伍的穩定等方面的內容作了修改完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釋義
  • 作者:楊合慶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9755966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修訂後的動物防疫法共12章113條,與原法相比,條文數量上增加了2章28條,主要對動物疫病防控理念,防疫管理制度、人畜共患傳染病的防治、野生動物及犬只的檢疫管理、機構隊伍的穩定等方面的內容作了修改完善。
  (一)有效落實動物疫病預防為主的方針。預防是動物防疫工作的前提和基礎。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強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制度保障”的要求,強調要以預防為主。2007年修訂動物防疫法時,完善了強制免疫制度、強化了動物疫情監測、預警及評估制度、建立了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制度等制度機制,在加強疫病源頭控制,及早發現動物疫病,降低損失和危害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有效落實預防方針,修訂後的動物防疫法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規定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履行強制免疫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對強制免疫計畫的實施情況和效果進行評估,並要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基層政府做好強制免疫相關工作。二是,明確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動物疫病淨化、消滅規劃並組織實施,鼓勵和支持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開展動物疫病淨化。三是,加強對集貿市場和畜禽活體交易的管理,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情況,決定在城市特定區域禁止家畜家禽活體交易,並增加了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法律責任。四是,規定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等部門應當建立防止境外動物疫病輸入的合作機制,與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相銜接,織密防護網。五是,要求陸路邊境省級人民政府合理設定動物疫病監測站點,健全監測工作機制,明確了科技、海關、野生動物等部門的職責。
  (二)補齊公共衛生安全保障短板弱項。動物與人的傳染病密切相關,70%的動物疫病可以傳染給人類,75%的人類新發傳染病來源於動物。並且,目前世界上已知的人畜共患病包括病毒病、細菌病、寄生蟲病,還有衣原體病、真菌病等達200多種,給相關從業人員和消費者,帶來嚴重威脅和危害。動物防疫法的修訂,抓住公共衛生安全方面存在的短板弱項,補充完善相關制度,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安全。
  現行動物防疫法和傳染病防治法對制定公布人畜共患傳染病名錄和人畜共患傳染病的防控措施等作了規定。此次修訂,重點從健全防治協作機制和加大法律責任方面予以強化,要求衛生健康、農業農村、野生動物保護等主管部門建立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治協作機制,在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通報,提升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控的協調性、有效性。同時,明確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畜共患傳染病傳播、流行的,依法從重給予處分、處罰。
  在野生動物檢疫方面,雖然現行法對人工捕獲和參加展示、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檢疫作了規定,但是,實踐中相應的檢疫標準和規程缺失,一直是動物防疫工作的短板弱項。修訂後的動物防疫法,明確要求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野生動物檢疫辦法。
  另外,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生活的富裕,飼養寵物的人越來越多,犬只傷人、傳播狂犬病,甚至致人死亡的事情時有發生,廣大人民民眾對這個問題十分關注,而養犬管理的法律規範較為欠缺。同時,考慮到養犬管理問題事關每一個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而管理職責主要在基層政府,還需要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社區、社會組織等共同參與,由地方根據本地實際,出台具體的管理措施更為合適。因此,修訂後的動物防疫法從防止傳播狂犬病等疫病的角度,就接種狂犬病疫苗、辦理登記等重點環節提出要求,同時,明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飼養犬只防疫管理的具體辦法。
  (三)健全動物疫病控制與無害化處理制度。動物疫病的控制與無害化處理是防止動物疫病傳播、提高公共衛生安全水平的重要環節。修訂後的動物防疫法總結疫情防控經驗,對動物疫病的控制、無害化處理等制度進行了完善:一是,規定對從事動物運輸的單位、個人以及車輛實行備案管理。二是,建立健全動物及其產品調運監管制度,跨省通過道路運輸的動物應當經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過省境。並且,國家根據防控需要,可以採取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動物、動物產品跨區域調運等措施。三是,增加無害化處理一章,明確建立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無害化處理機制和財政補貼制度,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加工、隨意棄置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
  (四)採取措施穩定基層機構隊伍。為有效落實黨中央有關機構改革精神,強化執法力量,穩定動物防疫機構隊伍,修訂後的動物防疫法增加了以下內容:一是,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穩定基層機構隊伍。二是,將原法中的官方獸醫、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管理規定整合為“獸醫管理”一章,完善了獸醫的管理、培訓與考核制度,適當放寬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人員範圍,允許符合條件的鄉村獸醫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三是,規定對因參與動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或者撫恤。

圖書目錄

部分釋義
章總則
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範圍】
第三條【動物、動物產品、動物疫病和動物防疫的定義】
第四條【動物疫病分類】
第五條【動物防疫工作方針】
第六條【社會力量參與】
第七條【相關單位和個人的防疫責任】
第八條【政府動物防疫職責】
第九條【動物防疫管理體制】
第十條【動物疫病防治協作機制】
第十一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職責】
第十二條【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設立及職責】
第十三條【科學研究與國際合作】
第十四條【表彰獎勵與補助撫恤】
第二章動物疫病的預防
第十五條【動物疫病風險評估制度】
第十六條【強制免疫計畫】
第十七條【飼養單位和個人的強制免疫責任】
第十八條【強制免疫計畫實施】
第十九條【動物疫病監測和疫情預警】
第二十條【防範境外動物疫病、野生動物疫病監測以及科技、海關部門職責】
第二十一條【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和無規定動物疫病生物安全隔離區】
第二十二條【動物疫病淨化、消滅計畫】
第二十三條【種用、乳用動物健康檢測】
第二十四條【動物防疫條件】
第二十五條【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制度】
第二十六條【集貿市場防疫管理】
第二十七條【運載工具等相關物品防疫要求】
第二十八條【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管理】
第二十九條【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禁止性規定】
第三十條【犬只、犬貓的防疫管理】
第三章動物疫情的報告、通報和公布
第三十一條【動物疫情報告】
第三十二條【動物疫情認定】
第三十三條【動物疫情通報】
第三十四條【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通報】
第三十五條【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從業限制】
第三十六條【動物疫情公布】
第三十七條【動物疫情報告的禁止性行為】
第四章動物疫病的控制
第三十八條【一類動物疫病的控制措施】
第三十九條【二類動物疫病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條【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的撤銷與封鎖解除】
第四十一條【三類動物疫病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二條【二、三類動物疫病暴發性流行時的處理】
第四十三條【疫區內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義務】
第四十四條【發生動物疫情時對運輸企業的要求】
第四十五條【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第四十六條【限制調運措施】
第四十七條【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章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四十八條【檢疫主體】
第四十九條【檢疫程式】
第五十條【野生動物檢疫】
第五十一條【經營運輸等活動中的檢疫證明與檢疫標誌管理】
第五十二條【動物、動物產品運輸管理】
第五十三條【指定通道運輸動物】
第五十四條【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檢疫】
第五十五條【跨省引進種用、乳用動物的檢疫】
第五十六條【檢疫不合格動物、動物產品的處理】
第六章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
第五十七條【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責任】
第五十八條【死亡動物的收集、處理和溯源】
第五十九條【無害化處理場所規劃建設】
第六十條【無害化處理的財政補助】
第七章動物診療
第六十一條【動物診療機構具備的條件】
第六十二條【動物診療許可制度】
第六十三條【動物診療許可證載明事項與變更】
第六十四條【動物診療活動防疫要求】
第六十五條【診療活動規範】
第八章獸醫管理
第六十六條【官方獸醫任命制度】
第六十七條【官方獸醫履職保障】
第六十八條【官方獸醫培訓考核】
第六十九條【執業獸醫資格考試】
第七十條【執業獸醫診斷和繼續教育】
第七十一條【鄉村獸醫管理】
第七十二條【執業獸醫、鄉村獸醫的動物防疫義務】
第七十三條【獸醫行業協會職責】
第九章監督管理
第七十四條【監督管理主體和內容】
第七十五條【動物防疫檢查站】
第七十六條【監督檢查措施】
第七十七條【執法行為規範】
第七十八條【檢疫證明、檢疫標誌和畜禽標識管理】
第十章保障措施
第七十九條【動物防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八十條【動物防疫科學技術研發】
第八十一條【動物、動物產品檢疫的人員保障】
第八十二條【獸醫社會化服務】
第八十三條【動物防疫經費保障】
第八十四條【應急防疫物資的儲備】
第八十五條【動物防疫相關補償】
第八十六條【接觸動物疫病病原體的人員津貼待遇】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八條【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二條【違反強制免疫計畫,未按規定開展種用、乳用動物檢測或處理,未按規定對犬只免疫接種,運載工具未按規定清洗消毒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三條【未按規定建立免疫檔案或加施畜禽標識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四條【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不符合防疫要求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違規處理染疫動物、動物產品及其污染的有關物品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六條【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違規從事相關活動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七條【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違反相關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八條【未按規定開辦有關場所、從事動物運輸、保存行程路線和相關信息、向無規定疫病區輸入動物和動物產品、跨省引進種用乳用動物、隨意棄置病死動物或病害動物產品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九條【有關場所生產經營條件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法律責任】
百條【違法行為人未附有檢疫證明從事相關活動的法律責任】
百零一條【違反禁止或限制調運規定的法律責任】
百零二條【未經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過省境的法律責任】
百零三條【轉讓、偽造或者變造以及持有、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檢疫證明、檢疫標誌或者畜禽標識的法律責任】
百零四條【擅自發布動物疫情或不遵守有關控制動物疫病規定的法律責任】
百零五條【未經許可從事動物診療活動及動物診療機構造成動物疫病擴散的法律責任】
百零六條【執業獸醫未經備案從事動物診療活動及違反從業規範的法律責任】
百零七條【生產經營不符合要求的獸醫器械行為的法律責任】
百零八條【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如實提供信息或者妨礙執法的法律責任】
百零九條【造成人畜共患傳染病傳播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百一十條【有關術語的定義】
百一十一條【境外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和無規定動物疫病生物安全隔離區的無疫等效性評估】
百一十二條【實驗動物防疫的特別規定】
百一十三條【生效時間】
第二部分附錄
附錄一相關法律、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
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實驗動物管理條例
附錄二相關立法資料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附錄三相關參閱資料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的意見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的意見
地方和中央有關部門對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的意見
社會公眾對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的意見
憲法法律委、農委、法工委座談會對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的意見
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通過前評估情況
動物防疫法修改貴州、雲南調研簡報
養犬管理法規、規章的有關情況
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病種名錄
人畜共患傳染病名錄
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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