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號)》是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號)
  • 外文名: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o.1)
  • 簽署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類別: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主席令,歷屆主席令,第六屆,第八屆,第九屆,第十屆,第十一屆,第十二屆,第十三屆,

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但國家主席沒有否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必須簽署通過。

歷屆主席令

第六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1983年9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3年9月2日

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1993年7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3年7月2日

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5號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1998年6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8年6月26日

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五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03年6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3年6月28日

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8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8年10月28日

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13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3年6月29日

第十三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8年4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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