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發的命令。
按照簽發次序形成若干主席令,本詞條收錄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簽發的第六十五號主席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五號)
- 外文名:Order of the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o.65)
- 簽署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類別: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法律規定,簽發情況,第六屆,第七屆,第八屆,第九屆,第十屆,第十一屆,第十二屆,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簽發情況
第六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五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的決定,免去丁關根的鐵道部部長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8年3月12日
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1992年11月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92年11月7日
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五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1996年5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6年5月15日
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五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01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2001年12月29日
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6月29日
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五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2年10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2年10月26日
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五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7年2月24日的決定:
一、免去徐紹史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職務;
任命何立峰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二、免去吳愛英(女)的法務部部長職務;
任命張軍為法務部部長。
三、免去高虎城的商務部部長職務;
任命鐘山為商務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