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簽發情況
第六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1987年9月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7年9月5日
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1992年4月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92年4月3日
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七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1995年10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5年10月30日
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七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2001年8月31日的決定:
免去陳耀邦的農業部部長職務;
任命杜青林為農業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2001年8月31日
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06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6年10月31日
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12年6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2年6月30日
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七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11月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