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技術學校暫行實施辦法

中等技術學校暫行實施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第一部職業技術教育法規。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整頓和發展中等技術教育的指示》制定,經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員會批准,教育部 1952 年 8 月頒發。分總則,設定、領導,課程、學時、成績考查,組織、編制、會議,教師與學生,經費、設備,附則等 7 章 43 條。

規定:學校培養目標為初級和中級技術人才;學校分工業、交通、農業、林業等大類;按程度分技術學校和初級技術學校兩級;強調要有計畫地特別吸收具有相當文化程度的工人、農民、革命工作幹部及烈士、工人的子女入學, 並予以各種入學便利。確立學校的工作以由中央、大行政區或省(市)人民政府有關業務部門直接領導為原則,各級教育部門對同級業務部門的教育行政機構只盡協助義務,但負有指導和視導教學業務的責任。對衛生、貿易、銀行、藝術等中等專業學校同樣適用。後由於中等技術教育迅速發展,其內容已難以適應,雖未經宣布撤銷,實際上自 50年代中期起已停止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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