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於技工學校暫行辦法草案

為了有計畫的培養技工,保證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部關於技工學校暫行辦法草案
  • 發文單位:勞動部
  • 發布日期:1954-4-25
  • 執行日期:1954-4-25
草案簡介,草案條例,

草案簡介

發文單位:勞動部
發布日期:1954-4-25
執行日期:1954-4-25
於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經中財委批准

草案條例

第一條
第二條 技工學校按產業管理部門分別設定,各產業管理部門應根據各該部門對於技工的需要設立技工學校,並按照國家批准的技工培養計畫,培養其所需工種的技工。當所設技工學校有剩餘力量時,應接受其他部門委託培養的任務。
第三條 技工學校以培養四、五級技工為主。學習期限一般規定為二年。各產業管理部根據實際需要、設備條件與培養工種、技術等級的不同,得適當地予以增減。但培養目標不得低於三級技工;年限不得少於一年半。
第四條 技工學校的學生,應招收具有高小畢業以上或相當於高小文化程度及身體健康、政治純潔、年滿十六周歲至二十三周歲的青年,經考試合格並填寫志願書後方可入學。
第五條 技工學校由各產業主管部領導,並受勞動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在目前時期,各該部亦得根據具體情況,分別委託所屬專業局(公司)或廠礦直接領導。
第六條 技工學校應派適當人員擔任正副校長,並應健全教導科(處)、總務科(處)等工作機構。
第七條 技工學校,一般應有專用實習設備,凡屬培養機械製造技工者,必須設有較為完善的實習工場,實習工場由教導科(處)領導。
第八條 技工學校是培養理論與技術兼備的技工。其各類課程的一般比例應是:技術實習占百分之五十至六十,技術理論、政治、文化、體育等課程共占百分之四十至五十。各校應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安排。
第九條 技工學校的實習工場,在教學計畫所規定的範圍內,可生產一定數量的成品或接受一定數量的加工訂貨任務。至於實習生產和加工訂貨所需材料周轉金的來源及其收入的處理辦法,由各產業管理部自行規定。
第十條 技工學校的實習工場,在安全設備方面應符合勞動保護的要求。
第十一條 不屬廠、礦直接領導的技工學校,應由其直屬上級指定學校所在地區的一個具備適當條件的廠、礦企業與之固定聯繫,以便在教學和設備等方面,取得該廠、礦企業的指導與幫助。
第十二條 技工學校,應根據實際情況制訂編制定員表,定員表應經主管產業部的批准。教職員工與學生配備的比例,一般為一比五至一比八(培養新的師資,不在此限);其中教員與其他人員的比例,由各產業主管部自行編訂。
第十三條 技工學校的教師,應儘量作到以專任為主。技術理論教師,應由相當於中等技術學校畢業以上程度的技術人員擔任;技術實習教師,應選拔具有高小以上文化程度及有一般技術理論常識的優秀技工擔任。政治課須配備能夠勝任的教師擔任之。
第十四條 技工學校應採取各種方法不斷地提高師資的技術與理論水平,改進教學質量,使能符合生產建設發展的要求(經主管產業部門的批准,學校得從每期畢業生中選拔成績優良者,繼續培養成為新的師資)。
第十五條 技工學校的教師,如系調任者,若工作相同,能力相近,而工資待遇有差異者,應儘可能的加以適當調整,做到基本上同工同酬;如系兼任者,應予以適當的報酬;如系專聘者,其工資由學校按其具體情況擬定,報請直屬產業管理部批准。
第十六條 對工作成績卓著的教師,應給以名譽的或物質的獎勵。具體辦法可由各主管部擬定試行。
第十七條 中央各產業管理部門所屬的技工學校,其招生簡章與招生地區,由各產業主管部決定,徵得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同意後,由招生地區勞動部門協助招考。地方國營產業部門所屬的技工學校,其招生簡章與招生地區,由其直屬產業管理部門決定,徵得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後實行。但事先均須與招生地區教育部門取得聯繫。
第十八條 技工學校學生生活待遇,採取人民助學金制。其待遇按中等技術學校規定標準支付;具體辦法由各產業主管部根據不同情況自行擬定。
第十九條 技工學校應建立經常考試制度。學生畢業時,應組織考試委員會,由其主管部、(公司)、用人廠礦及當地勞動部門等單位派遣人員會同學校負責人組成之。畢業考試成績的情況,應扼要報告產業主管部、局並分報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及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
第二十條 技工學校學生畢業考試合格後,由其主管產業部門發給畢業證書。
第二十一條 技工學校的畢業生,由其產業管理部門分配工作。如系其他部門委託培訓者,則由委託部門分配工作。對於考試不及格的學生,按其實際程度分配工作或繼續學習,由各產業主管部自行規定。若考試合格的畢業生有多餘時,勞動部門應協助分配工作。
第二十二條 技工學校的畢業生,必須服從其主管產業部門的統一分配。各產業部門可適當規定畢業生的必須服務年限。
第二十三條 技工學校的開辦、變更與停辦、由其產業主管部徵得中央勞動部同意後審查批准,並報學校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查。
第二十四條 技工學校應將招生、教學、實習等初步計畫,報告其產業主管部,各產業主管部應根據各技工學校的初步計畫制訂統一的培訓計畫及教學計畫,並報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備查。
第二十五條 技工學校的所有財產,為產業管理部門的教育事業財產,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六條 各產業主管部得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經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批准後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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