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實施辦法是1991 年 5 月 16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1991 年 9月 1 日起在全國國中和高中的起始年級執行。共 6 章 19 條。規定:凡身體正常的學生達到以下三項要求,體育合格:(1)體育課成績合格。(2)參加《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測驗,每一單項達 30 分。(3)早操、課間操和課外體育活動,一學年累計無故缺勤次數不超過應出勤次總數的 1/10;因病、事假缺勤次數不超過 1/3。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實施辦法
- 發布時間:1991 年 5 月 16 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