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實施辦法

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實施辦法是1991 年 5 月 16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1991 年 9月 1 日起在全國國中和高中的起始年級執行。共 6 章 19 條。規定:凡身體正常的學生達到以下三項要求,體育合格:(1)體育課成績合格。(2)參加《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測驗,每一單項達 30 分。(3)早操、課間操和課外體育活動,一學年累計無故缺勤次數不超過應出勤次總數的 1/10;因病、事假缺勤次數不超過 1/3。

基本介紹

學校每年對學生進行一次是否達到體育合格標準的評定,每學段進行總評。對學段評定不合格者,只發肄業證書,並不得於當年報考高一級學校。建立學生“體育合格情況登記卡”,畢業時存入學生檔案,作為決定學生可否畢業、報考高一級學校並被錄取的依據之一。因病或殘疾不宜執行體育合格標準的學生,可向學校提交申請書,經學校核准,可免予執行體育合格標準。在畢業、升學時與體育合格的學生同等對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