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標準及評估獎勵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標準及評估獎勵辦法
  • 發布單位:82602
  • 發布文號:省委發[1993]82號
  • 發布日期:1993-12-30
  • 生效日期:1993-12-3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甘肅省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標準及評估獎勵辦法
(1993年12月30日省委發〔1993〕82號)
第一條為貫徹《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中提出的大力加強基礎教育的精神,落實本世紀末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任務,按規劃、有步驟、分階段、扎紮實實地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和《甘肅省實施義務教育法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經濟發展水平和教育基礎,總結近十年來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的經驗,特制訂此標準及辦法。
第二條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的基本條件及標準
(一)經濟水平
農民人均年純收入300元以上;人均糧食600斤以上。
(二)“四率”指標
適齡兒童的入學率達到95%以上;
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率逐年增長;
在校學生的年輟學率城市在1%以內,農村在2%以內;
15周歲人口中初等教育的完成率:城市為98%,農村為95%以上。
(三)辦學條件及要求
1、教學及辦公、生活用房。城市國小和鄉鎮中心國小,應有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教室、儀器室、綜合實驗室、圖書閱覽室、醫務室(保健箱)、辦公室、會議室及其他教學輔助用房。
其他國小(含教學點)均應有堅固、採光和內部設備基本符合教學要求的教室和必要的輔助用房。
寄宿制國小除以上要求外,還應有安全、衛生和符合有關規定標準的宿舍、食堂、茶水房、庫房及其他附屬設施。
各類學校的危房面積不得超過校舍總面積的2%。
各類國小教職工均應有必需的宿舍及生活用房。
城市小學生均校舍建築面積為3.6-3.8平方米;鄉鎮中心小學生均校舍建築面積為3-3.5平方米;農村小學生均校舍建築面積為2.5-3平方米;寄宿制小學生均校舍建築面積為6-7平方米。
2、課桌凳、體育活動場地及其他設施。小學生應有基本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課桌凳,實驗室、圖書(閱覽)室等專用教室應有與其相配套的桌、凳、架、櫃。
城鎮和鄉中心國小,一般應有能設200米跑道的活動場地,其他國小至少應有能設60米跑道的活動場地。
各類國小均應有圍牆、校門、旗桿、廁所、綠化場地及勞動課實習場地。農村國小勤工儉學基地一般不少於2畝。
3、教學儀器及圖書資料。城鎮和鄉中心國小數學、自然課教學實驗儀器應達到國家規定的一類標準。音樂教學應配備錄音機、手風琴和腳踏琴;農村國小應配備數學、自然課教具箱。
城鎮和鄉中心國小應按體育課教學大綱的要求配備體育器材;農村國小應有基本的體育教學設施和器材。
城鎮和農村完全國小均應建立圖書室(館),生均圖書應達到下列標準:
城市小學生均10冊;
農村小學生均5冊;
各類國小每年應訂購一定數量的報刊和教學參考用書。城市國小每年不得少於500元;農村完全國小不得少於300元;經濟條件差的地區可適當降低標準。
(四)教師隊伍要求
1、學歷。國小專任教師學歷達標率達到85%以上;實施義務教育後今後所補充教師的學歷均符合規定要求。
2、按國家規定的全日制國小教職工編制標準,配備教職員工,教師隊伍結構合理。
3、民辦教師各項報酬落實,待遇逐步提高。
4、有計畫地組織校長、教師進修培訓,大力開展教研活動,大多數校長經過崗位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教師業務素質不斷提高。
(五)經費要求
財政對教育的撥款做到“兩個增長”,在教育支出總額中做到以對財政撥款為主的要求,公用經費應占教育事業費的20-25%。
在城鄉均按規定徵收教育費附加,做到足額徵收,專款專用,收支清楚,使用合理。
堅持集資辦學,捐資助學,開展勤工儉學。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的各項政策落實。
(六)教育質量要求
1、德育教育。重視學校德育工作,德育工作機構健全、制度完善;學生遵紀守紀、積極向上、文明禮貌,達到喧日常行為規範要求的合格率在98%以上。
2、文化課教育。嚴格執行國家和省上頒布的教學大綱、教學計畫;積極進行教學改革,不斷提高教學質量;注意減輕學生課業負擔,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3、身體素質教育。認真貫徹執行《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學生達到《體育合格標準》的合格率在95%以上。
第三條普及初級中等義務教育的基本條件及標準
(一)經濟水平
農民人均年均純收入600元以上;人均糧食一般在800斤以上。
(二)“四率”指標
普及初等義務教育。國小畢業生升入國中的比例:城市為95%以上;農村為90%以上;邊遠山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為85%以上;
在校學生的年輟學率在2%以內,農村在3%以內;
15周歲人口中的文盲率:城市在1%以內,農村在2%以內;
17周歲人口中初級中等教育完成率:城市為95%以上,農村為90%以上。
(三)辦學條件及要求
1、學校布局、班額及教學、生活用房。初級中等學校的布點,原則上堅持便利學生,適當集中。農村每1.5-2萬人口設立一所初級中學。學生上學單程超過一小時的學校,要有食宿條件。民眾居住特別分散的牧區和邊遠山區,可從實際出發,布點設校也可設立少數八年(或九年)制學校,但這類學校在校國中學生的比例不超過一個縣(市、區)國中在校學生總數的15%。
城市初級中學的班額一般不超過50人,學校規模不超過24個教學班;農村初級中學平行班不得少於2個教學班。
各類初級中等學校均應有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教室、儀器室、實驗室、圖書室、閱覽室、醫務室;八年(或九年)制學校,應具有儀器實驗室、圖書閱覽室及其它教學輔助用房。學生寄宿應有食堂和宿舍。
城市國中生均校舍建築面積為4.6-4.8平方米;鄉鎮國中生均校舍建築面積為3.5-4平方米;其他國中(包括八〔九〕年制)生均校舍建築面積為3-3.5平方米;寄宿制國中生均建築面積6-8平方米。
2、課桌凳、體育活動場地及其他設施。
各類初級中等學校,均應有能設200米跑道以上的活動場地;八年(或九年)制學校至少應有能設100米跑道以上的活動場地。
各類初級中等學校,均應有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課桌凳及實驗、儀器、圖書櫃、架等。
各類初級中等學校(包括八、九年制)學校,均應有圍牆、校門、旗桿、廁所、綠化場地和勞動技術課實習基地。農村國中勤工儉學基地,一般不少於5畝。
3、教學儀器及圖書資料。城市初級中等學校的理化生教學儀器達到國家規定的二類標準;農村初級中等學校的理化生教學儀器應達到國家規定的三類標準;八年(九年)制學校的理化生教學儀器應基本開展教學演示實驗。
體育器材,城市初級中等學校應按體育教學大綱的要求基本配齊設備;農村初級中等學校應有基本的體育教學設施和器材。音樂教學應有手風琴、腳踏琴、錄音機等。
各類初級中等學校圖書應達到下列標準:
城市國中生均15冊;
農村國中生均10冊;
八年(九年)制學校生均5冊。
各類初級中等學校應每年訂購一定數量的報刊和教學參考用書。城市國中每年不得少於1000元;農村國中每年不得少於500元;經濟條件差的地區可適當降低標準。
(四)教師隊伍要求
1、學歷。國中專任教師學歷達標率達到80%以上;實施義務教育後補充教師的學歷均符合《義務教育法》規定的要求。
2、按照國家規定的全日制初級中等學校教職工編制標準配備教職員工,教師專業結構基本合理。
3、民辦教師各項報酬落實,待遇逐年提高。
4、有計畫地組織校長、教師進修、培訓,大力開展教研活動,大多數校長經過崗位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教師業務素質不斷提高。
(五)經費要求
財政對教育的撥款做到“兩個增長”,在教育支出總額中做到以對財政撥款為主的要求,公用經費應占教育事業費的20-25%以上。
按照省上制定的教育事業費附加徵收辦法,足額徵收教育事業費附加,並做到專款專用,收支清楚,使用合理。
堅持集資辦學,捐資助學,開展勤工儉學。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的各項政策落實。
(六)教育質量要求
1、德育教育。重視學校德育工作,德育工作機構健全、制度完善;學生遵紀守紀、積極向上、文明禮貌,達到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要求的合格率在98%以上。
2、文化課教育。嚴格執行國家和省上頒布的教學大綱、教學計畫;積極進行教學改革,不斷提高教學質量;重視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全面提高學生的素質。
3、身體素質教育。認真貫徹執行《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學生達到《體育合格標準》的合格率在95%以上。
第四條普及義務教育評估的指導思想
評估的指導思想是:督促縣(市、區)人民政府切實加強對義務教育的領導和管理,真正把義務教育工作納入政府的任期目標,按照省定規劃如期完成普及相應階段的義務教育;促進縣、鄉對義務教育法律、法規的執行,增強依法治教的意識,落實國家和省上關於籌措教育經費的有關政策,保證義務教育所需經費,不斷提高辦學水平。
第五條普及義務教育評估工作的步驟和原則
評估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即:鄉鎮自評,縣(市、區)複評,省、地(州、市)抽評。評估工作要堅持:
方向性原則。即評估必須要有利於義務教育法律、法規的實施,有利於教育方針的全面貫徹執行,有利於推動基礎教育事業的發展,有利於民族素質的提高。因此,評估工作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法令、政策,必須符合基礎教育的教育教學規律。
科學性原則。評估既要堅持標準,注重數據的統計分析,又要從實際出發,看工作、看管理、看教育教學的質量、看實施義務教育工作的進展情況,力求科學、全面、實事求是。
第六條鄉鎮自評
(一)鄉鎮自評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領導,組織有關方面進行,自評組一般由10至15人組成,由鄉(鎮)領導同志任組長。
(二)鄉鎮自評按照初等或初級中等義務教育的基本條件標準,逐項、逐條檢查評估。同時,要檢查義務教育法律、法規的宣傳實施程度,及檔案資料的建立。
(三)鄉鎮自評採取逐村、逐校普查的方法。評估工作要採取聽(聽匯報)、看(看辦學條件)、查(查各種檔案資料)、考(考村隊幹部民眾學習義務教育法的情況)、統計(各種數據的統計)、分析、座談等形式,全面檢查、評估。要做到檔案、數據、人頭、設施對口。
(四)鄉鎮自評後,經過分析、定性,確認本鄉鎮確實達到省上規定的普及某階段義務教育的基本條件標準,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申報、請求縣(市、區)進行複查。若自評結果達不到省上規定普及某階段義務教育的標準,鄉鎮人民政府要提出限期達到標準的具體措施,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備案。
第七條縣(市、區)複評
(一)複評工作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組織有關方面進行。複評組一般由20至30人組成,由縣(市、區)領導擔任組長。
(二)以鄉(鎮)為單位,按照普及初等或初級中等義務教育的基本標準,逐項、逐校複查。同時,要檢查鄉鎮宣傳義務教育法律、法規的情況,檔案資料的建立情況。
(三)對一個鄉鎮的複評,若各項指標均達到省上規定的標準(有個別村、校的某些指標雖未達到)可視為該鄉鎮達到普及某階段義務教育。
(四)縣(市、區)對所轄鄉鎮的複評完成後,按照條件衡量達到省上規定的普及某階段義務教育的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申報,請求省、地(州、市)進行抽查評估。若該縣(市、區)按照省上普及義務教育的規劃,不能如期普及一定階段的義務教育,縣(市、區)人民政府須擬定限期達到標準的措施和辦法,經地(州、市)審核同意後轉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八條省、地(州、市)抽評
(一)省、地(州、市)抽評,以地(州、市)為主,由地區行政公署或州、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抽查組一般由30至40人組成,由地(州、市)領導擔任組長。
(二)以縣(市、區)為單位,按照普及初等或初級中等義務教育的標準,逐項抽查,同時,要檢查縣(市、區)實施義務教育的主要措施,總結實施義務教育的成效、經驗。
(三)採取抽籤抽查的辦法,把一個縣(市、區)按好、中、差分成三類,進行分類抽籤,抽到哪個鄉鎮就檢查評估哪個鄉鎮。
第九條對普及義務教育縣(市、區)的表彰獎勵
(一)經過評估、驗收,普及了初等義務教育和初級中等義務教育的縣(市、區),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稱號,發給獎牌,並予以獎勵。
(二)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和初級中等義務教育的縣在接受評估驗收後,必須繼續採取措施,鞏固、提高實施義務教育的水平。如在驗收後連續兩年不能保持本辦法規定的各項指標要求時,省上將撤銷其授予的稱號。
第十條本標準及辦法由甘肅省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本標準及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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