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普及九年義務教育評估驗收暫行辦法》是1996年2月16日由省教委制定的《河南省普及九年義務教育評估驗收暫行辦法》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普及九年義務教育評估驗收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96-02-16
- 發布單位:81602
- 發布文號:豫政[1996]6號
【發布單位】81602
【發布文號】豫政[1996]6號
【發布日期】1996-02-16
【生效日期】1996-02-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豫政[1996]6號
【發布日期】1996-02-16
【生效日期】1996-02-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河南省普及九年義務教育評估驗收暫行辦法》的通知
《河南省普及九年義務教育評估驗收暫行辦法》的通知
(豫政〔1996〕6號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現將省教委制定的《河南省普及九年義務教育評估驗收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河南省普及九年義務教育評估驗收暫行辦法
為保障本世紀末在全省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教委《普及義務教育評估驗收暫行辦法》的規定,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縣(市、區)進行評估驗收。為此,制定本辦法。
河南省普及九年義務教育評估驗收暫行辦法
為保障本世紀末在全省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教委《普及義務教育評估驗收暫行辦法》的規定,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縣(市、區)進行評估驗收。為此,制定本辦法。
一、評估驗收的範圍和單位
(一)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評估驗收,由省人民政府組織領導,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具體實施。
(二)九年義務教育包括初等和初級中等義務教育。在現階段初等義務教育包括實行五年、六年制的教育;初級中等義務教育包括實行三年、四年制的普通國中和職業國中教育。
(三)評估驗收工作,按我省頒布的義務教育實施規劃,分期分批進行。
(四)評估驗收的對象為:縣、不設區的市及市轄區。
(一)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評估驗收,由省人民政府組織領導,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具體實施。
(二)九年義務教育包括初等和初級中等義務教育。在現階段初等義務教育包括實行五年、六年制的教育;初級中等義務教育包括實行三年、四年制的普通國中和職業國中教育。
(三)評估驗收工作,按我省頒布的義務教育實施規劃,分期分批進行。
(四)評估驗收的對象為:縣、不設區的市及市轄區。
二、評估項目及指標要求
(五)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
1、入學率:初等教育階段適齡兒童都能入學。初級中等教育階段適齡少年,在城市和經濟、文化發達的縣都能入學接受初級中等教育;其他地區的縣國中入學率達到95%左右。
各類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率,在城市和經濟、文化發達的縣達到80%左右,其他縣達到60%左右(含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的學生,下同)。
2、輟學率: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在校生年輟學率,城市和經濟、文化發達的縣應分別控制在1%以下和2%以下;其他縣應分別控制在1%左右和3%左右。
3、完成率:15周歲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一般達到98%左右,17周歲人口中初級中等教育完成率,城市和經濟、文化發達的縣1997年前(含1997年,下同)達到85%以上,1997年後達到90%以上;其他縣1997年前達到80%以上,1997年後達到85%以上。
4、文盲率:15周歲人口中的文盲率一般控制在1%左右(識字人口含通過非正規教育達到掃盲要求的,下同)。
5、全縣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符合規定要求,並經省人民政府評估驗收。
(六)師資水平的基本要求
1、國小、國中教師都能達到任職要求。
2、教師學歷符合國家規定和取得相應專業合格證書的,國小達90%以上,國中達80%以上。
3、從1990年起新補充的國小教師,從1993年起新補充的國中教育學歷均符合國家規定。
4、國小、國中校長均經崗位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5、國小、國中公辦、計畫內民辦教師待遇落實,工資無拖欠現象。公辦教師按時如數發放工資;計畫內民辦教師工資國家補助部分按時如數發放,鄉統籌部分按月或按季如數兌現落實。
(七)教育經費的指標要求
1、財政對教育的撥款做到了“三個增長”,即對教育撥款的增長要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切實保證生均公用經費逐年有所增長。在教育支出總額中做到以財政撥款為主。
2、國小、國中生均事業經費和公用經費按當年省制發的相應定額予以落實。
3、在城鄉足額徵收了教育費附加,並做到專款專用,使用合理。
4、鼓勵和提倡廠礦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根據自願量力原則,依法捐資助學,集資辦學,開展勤工儉學。多渠道籌措義務教育資金。
(八)辦學條件的指標要求
1、辦學條件的各項指標,採取綜合評分的辦法,累計達到總分的85%以上的為合格。
2、國小、國中學校的設定符合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規定的要求。具體標準是:國小的設定有利於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城市每所國小最大服務半徑一般不超過1.5公里。普通初級中學和初級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設定,應當根據人口分布狀況和地理條件相對集中。農村國中全鄉統一編序命名,每所國中規模一般在4-6軌。城市每所國中最大服務半徑一般不超過2公里。
3、國小、國中的校舍(主要指教學用房、行政用房和生活用房)達到省規定的標準。小學生均建築面積1997年前達3.3平方米以上,1997年後達3.5平方米以上;國中生均建築面積1997年前達4.5平方米以上,1997年後達4.8平方米以上。學校危房控制在1%以下,並能及時消除(學生不能在危房中學習)。
4、教學儀器的配備。鄉政府所在地國中達國家教委頒發的《中學理科教學儀器配備目錄》所規定的二類標準;其他國中1997年前達三類標準,1997年後達二類標準。鄉中心國小的儀器,1997年前達省教委規定的二類標準,1997年後達一類標準;其他國小1997年前達三類標準,1997年後達二類標準。音樂、美術、電教器材的配備,各國中、國小、1997年前均達三類標準,1997年後達二類標準。生均圖書國小10冊,國中15冊。所有國中、國小都要有常用的體育器材、勞動器材和勞動基地。
(九)教育質量的要求
畢業年級學生的畢業率,國小1997年前達97%以上,1997年後達98%以上;國中1997年前達90%以上,1997年後達95%以上。
(五)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
1、入學率:初等教育階段適齡兒童都能入學。初級中等教育階段適齡少年,在城市和經濟、文化發達的縣都能入學接受初級中等教育;其他地區的縣國中入學率達到95%左右。
各類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率,在城市和經濟、文化發達的縣達到80%左右,其他縣達到60%左右(含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的學生,下同)。
2、輟學率: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在校生年輟學率,城市和經濟、文化發達的縣應分別控制在1%以下和2%以下;其他縣應分別控制在1%左右和3%左右。
3、完成率:15周歲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一般達到98%左右,17周歲人口中初級中等教育完成率,城市和經濟、文化發達的縣1997年前(含1997年,下同)達到85%以上,1997年後達到90%以上;其他縣1997年前達到80%以上,1997年後達到85%以上。
4、文盲率:15周歲人口中的文盲率一般控制在1%左右(識字人口含通過非正規教育達到掃盲要求的,下同)。
5、全縣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符合規定要求,並經省人民政府評估驗收。
(六)師資水平的基本要求
1、國小、國中教師都能達到任職要求。
2、教師學歷符合國家規定和取得相應專業合格證書的,國小達90%以上,國中達80%以上。
3、從1990年起新補充的國小教師,從1993年起新補充的國中教育學歷均符合國家規定。
4、國小、國中校長均經崗位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5、國小、國中公辦、計畫內民辦教師待遇落實,工資無拖欠現象。公辦教師按時如數發放工資;計畫內民辦教師工資國家補助部分按時如數發放,鄉統籌部分按月或按季如數兌現落實。
(七)教育經費的指標要求
1、財政對教育的撥款做到了“三個增長”,即對教育撥款的增長要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切實保證生均公用經費逐年有所增長。在教育支出總額中做到以財政撥款為主。
2、國小、國中生均事業經費和公用經費按當年省制發的相應定額予以落實。
3、在城鄉足額徵收了教育費附加,並做到專款專用,使用合理。
4、鼓勵和提倡廠礦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根據自願量力原則,依法捐資助學,集資辦學,開展勤工儉學。多渠道籌措義務教育資金。
(八)辦學條件的指標要求
1、辦學條件的各項指標,採取綜合評分的辦法,累計達到總分的85%以上的為合格。
2、國小、國中學校的設定符合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規定的要求。具體標準是:國小的設定有利於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城市每所國小最大服務半徑一般不超過1.5公里。普通初級中學和初級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設定,應當根據人口分布狀況和地理條件相對集中。農村國中全鄉統一編序命名,每所國中規模一般在4-6軌。城市每所國中最大服務半徑一般不超過2公里。
3、國小、國中的校舍(主要指教學用房、行政用房和生活用房)達到省規定的標準。小學生均建築面積1997年前達3.3平方米以上,1997年後達3.5平方米以上;國中生均建築面積1997年前達4.5平方米以上,1997年後達4.8平方米以上。學校危房控制在1%以下,並能及時消除(學生不能在危房中學習)。
4、教學儀器的配備。鄉政府所在地國中達國家教委頒發的《中學理科教學儀器配備目錄》所規定的二類標準;其他國中1997年前達三類標準,1997年後達二類標準。鄉中心國小的儀器,1997年前達省教委規定的二類標準,1997年後達一類標準;其他國小1997年前達三類標準,1997年後達二類標準。音樂、美術、電教器材的配備,各國中、國小、1997年前均達三類標準,1997年後達二類標準。生均圖書國小10冊,國中15冊。所有國中、國小都要有常用的體育器材、勞動器材和勞動基地。
(九)教育質量的要求
畢業年級學生的畢業率,國小1997年前達97%以上,1997年後達98%以上;國中1997年前達90%以上,1997年後達95%以上。
三、評估驗收程式
(十)各縣(市、區)按照省確定的義務教育實施規劃期限,首先逐鄉(鎮)抓好實施工作,待自查自評全省(市、區)達到“普九”標準後,經省轄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複查合格,並出具同意驗收的複查報告,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普九”評估驗收申請。
鄉(鎮)的“普九”檢查驗收工作,仍按省教委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省根據縣(市、區)的申請,每年組織教育和財政、人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評估驗收,凡全面達到各項指標要求的,即視其為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縣(市、區),並報國家教委。
(十)各縣(市、區)按照省確定的義務教育實施規劃期限,首先逐鄉(鎮)抓好實施工作,待自查自評全省(市、區)達到“普九”標準後,經省轄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複查合格,並出具同意驗收的複查報告,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普九”評估驗收申請。
鄉(鎮)的“普九”檢查驗收工作,仍按省教委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省根據縣(市、區)的申請,每年組織教育和財政、人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評估驗收,凡全面達到各項指標要求的,即視其為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縣(市、區),並報國家教委。
四、獎勵與處罰
(十二)凡經評估驗收,普及了九年義務教育的縣(市、區),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縣(市、區)”稱號,並予以獎勵。
(十三)凡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縣(市、區)在接受評估驗收後,必須繼續採取措施,鞏固、提高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水平。
(十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撤消其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縣(市、區)的稱號,並報國家教委備案:
1、在評估驗收活動中弄虛作假的;
2、連續兩年(非常情況除外)不能保持本辦法規定各項要求的。對1997年前通過驗收的縣(市、區)和1997年後驗收的縣(市、區),省將按1997年後的標準進行複查。
(十五)經評估因工作失職未能如期實現普及九年義務教育規劃目標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有關規定處理。
(十六)本辦法中有關項目指標的說明及各種驗收表冊,由省教委另行制訂。
(十二)凡經評估驗收,普及了九年義務教育的縣(市、區),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縣(市、區)”稱號,並予以獎勵。
(十三)凡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縣(市、區)在接受評估驗收後,必須繼續採取措施,鞏固、提高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水平。
(十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撤消其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縣(市、區)的稱號,並報國家教委備案:
1、在評估驗收活動中弄虛作假的;
2、連續兩年(非常情況除外)不能保持本辦法規定各項要求的。對1997年前通過驗收的縣(市、區)和1997年後驗收的縣(市、區),省將按1997年後的標準進行複查。
(十五)經評估因工作失職未能如期實現普及九年義務教育規劃目標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有關規定處理。
(十六)本辦法中有關項目指標的說明及各種驗收表冊,由省教委另行制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