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的權力配置與運行》是2019年6月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譚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的權力配置與運行
- 作者:譚波
- ISBN:9787520148535
- 頁數:217頁
- 定價:79
- 出版社: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9年6月
- 裝幀:平裝
- 開本:16開
- 字數:170千字
《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的權力配置與運行》是2019年6月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譚波。
《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的權力配置與運行》是2019年6月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譚波。內容簡介金融監管是國家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渠道。如何科學合理地劃分中央與地方的金融監管權,從而應對雲詭波譎的金融形勢,是理...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推進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式、責任法定化,根據黨的二十屆二中全會審議通過的《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第...
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為主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統籌最佳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設定和力量配備。地方政府設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專司監管職責,不再加掛金融工作局、金融辦公室等牌子。機制介紹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
(一)地方金融創新和傳統金融監管體制的金融抑制相衝突 (二)地方金融創新對傳統機構監管模式的調整需求 (三)地方金融創新凸顯傳統的中央金融監管力量的相對不足 四、金融監管權力地方配置之現狀分析 (一)地方金融辦的設...
建立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協調雙機制,加強統籌協調,強化中央和地方的監督管理協作和信息共享。二是明確地方金融組織定義和監管規則。地方金融組織指依法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
《金融監管權“三維配置”體系研究》是2021年經濟管理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鐘震。本書從傳統金融監管學的理論和實踐困境出發,以權力配置為核心,創造性地提出金融監管權“三維配置”體系,全面分析國際經驗教訓,並總結歸納發展演進規律...
一 地方金融監管權配置的價值取向 二 地方金融監管權配置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 地方金融監管權配置面臨的困境 一 國家金融立法的制約 二 地方政府職能與市場機制的失調 三 中央與地方監管權益分配的不均 四 地方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失衡 ...
(二)貫徹執行金融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市金融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範圍內發展規劃和政策。加強對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領域運行情況的監測分析,配合駐通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研究分析全市金融運行形勢,提出改善金融環境、加強...
本市推動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臨港新片區等區域,試點金融產品創新、業務創新和監管創新。本市協同中央金融監管部門推廣金融科技套用試點,全面提升金融科技套用水平,推進技術創新與金融創新融合發展,加強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和...
組織起草金融業改革發展重大規劃,提出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和維護金融穩定重大政策建議,協調建立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風險處置、消費者保護、信息共享等協作機制,承擔指導地方金融改革發展與監管具體工作,擬訂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金融監管問責...
(二)明確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現階段地方金融監管的範圍為中央駐魯金融監管部門法定監管範圍之外的新型金融組織和金融活動,包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民間資本管理機構、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等新型金融組織和權益類、大宗商品類等...
第三條 本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積極穩妥、安全審慎、創新發展的原則,引導地方金融組織合法合規經營,防範風險,保持地方金融健康、平穩和安全運行。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體制,完善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議事...
(十二)按照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為主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要求,指導和監督地方金融監管相關業務工作,指導協調地方政府履行相關金融風險處置屬地責任。(十三)負責對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與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等...
(二)金融監管權:一種現代意義上的行政權 (三)監管管轄:金融監管權配置的法律性質和關係 (四)地方政府參與金融監管的監管管轄理論適用 二、地方政府參與金融監管的權力結構理論導出 三、地方政府參與金融監管的組織結構理論導出 ...
(二)擬訂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規劃、金融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三)根據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制定的規則,按照規定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
地方金融監管再強化 浙江民營企業眾多,民間資金充裕,金融活動和金融創新實踐十分活躍,由於國家新型金融業態監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尚不健全,一些金融活動游離於監管之外,出現經營不規範、風險積聚的情況,金融領域存在脫實向虛的現象。《...
組織起草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領域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配合駐蘇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研究分析全省金融運行形勢,研究擬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範圍內發展規劃和政策;承擔...
(二)貫徹執行金融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範圍內發展規劃和政策。加強對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領域運行情況的監測分析,配合駐常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研究分析全市金融運行形勢,提出改善金融環境、加強金融服務、促進金融業...
(六)統籌協調、指導監督相關行業主(監)管部門加強對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的監管。協調推進全市網際網路金融規範發展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七)牽頭落實地方金融穩定有關工作,協調、配合中央駐廈金融管理...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是自治區人民政府直屬機構,為正廳級,加掛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牌子。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和自治區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實施意見》,自治區地方金融...
(三)聯繫協調駐徐金融機構,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規範發展全市上市公司。推進全市地方金融改革創新工作,配合駐徐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最佳化資源配置、推動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加快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四)按許可權負責全市...
第二章 地方金融組織 第九條 地方金融組織從事相關金融業務,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和機構的有關規定,經有權機關按照法定程式批准或者備案,取得相應經營資格...
連雲港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加掛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牌子。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連雲港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辦〔2019〕13號),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地方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