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起草金融工作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金融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政策。推動地方金融業深化改革和創新發展。
(二)統籌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體系。會同有關部門協調服務全區金融業發展。指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改革發展。強化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功能。最佳化金融營商環境。
(三)推動全區普惠金融體系建設。培育和發展“三農三牧”“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體系。統籌指導全區農村信用合作機構改革發展。
(四)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指導全區企業融資工作,協調企業上市掛牌、債券融資和併購重組、再融資工作。推動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規範發展。
(五)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對權益類、契約類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監管。負責對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的監管。
(七)負責金融對外合作交流,深化金融區域合作。統籌協調地方政府與金融機構的戰略合作。推動金融系統人才隊伍建設。
(八)健全完善地方金融風險防範處置機制,推動落實屬地風險處置責任,維護地方金融穩定與安全。牽頭開展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責地方金融基礎數據和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
(九)負責協調中央駐區金融管理部門和區內金融機構。依法依規指導各地落實屬地風險處置責任及相關工作。指導有關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和中介機構規範發展。
(十)完成自治區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處)。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財務、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人事、機構編制、外事工作和機關信息化建設。統籌地方金融監管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動金融系統人才隊伍建設。承擔地方金融統計、形勢分析工作,提出有關政策措施和建議。
(二)政策法規處。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金融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政策。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處罰、行政執法監督等相關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落實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相關工作,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要件受理和組織協調工作。負責依法行政相關工作。推進地方金融改革開放和創新發展。
(三)金融發展處。擬訂並組織實施金融業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措施。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普惠金融扶持政策。負責協調中央駐區金融管理部門和區內金融機構,推進地方政府與金融機構戰略合作。統籌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體系。協調指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改革發展的重大事項。推進地方新興金融業態加快發展。統籌指導全區農村信用合作機構改革發展。協調金融對外交流合作。
(四)資本市場處。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資本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協調證監會派駐地方機構和區內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協調解決企業上市掛牌、上市公司再融資、資產整合重組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參與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和協調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區域性股權市場發展規劃和監督管理制度。
(五)監管一處。擬訂並組織實施小額貸款公司、地方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的發展規劃和監督管理制度。強化對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的監管。
(六)監管二處。擬訂並組織實施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的發展規劃和監督管理制度。負責對各類權益類和契約類交易場所、社會眾籌機構的監管。
(七)監管三處(自治區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牽頭開展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承擔自治區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全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監管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網際網路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群、紀檢等工作。
行政編制
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35名。設局長1名(兼任自治區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主任),副局長4名;處級領導職數17名〔9正(含總經濟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各1名)8副(含機關紀委書記1名)〕。
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局長、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主任:姜華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副局長:李國儉、付振勇、吉日格拉
其他事項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7月4日起施行。
辦公地址
通訊地址: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19號財信大廈西樓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