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在堅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統一規則,履行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在省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指導下,推動我市地方金融改革發展。協同配合駐徐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建立信息共享、風險處置、業務發展和消費者保護等協作機制。負責地方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工作。
(二)貫徹執行金融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起草我市相關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草案。研究擬訂全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範圍內發展規劃和政策。加強對全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領域運行情況的監測分析,配合駐徐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研究分析全市金融運行形勢,提出改善金融環境、加強金融服務、促進金融業發展的建議。
(三)聯繫協調駐徐金融機構,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規範發展全市上市公司。推進全市地方金融改革創新工作,配合駐徐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最佳化資源配置、推動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加快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
(四)按許可權負責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含融資再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以及從事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准可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
(五)按許可權負責強化對全市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含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和具有金融屬性但不屬於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
(六)推動全市落實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屬地責任,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處置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協同配合駐徐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健全全市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和早期干預機制。
(七)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防範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及非法金融業務。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承擔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領導分工
職務 | 姓名 | 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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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負責政策法規、行政審批、營商環境建設等工作,負責小貸公司、典當、融資租賃、商業保理等地方金融組織監管,負責分管領域金融風險化解處置;負責機關黨建工作。分管地方金融監管一處、資本市場處(行政審批處)中行政審批處工作。聯繫市紀委監委派駐第十二紀檢監察組。 |
| | 負責銀行保險、區域金融、普惠金融等金融發展工作,負責融資擔保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等地方金融組織監管,負責分管領域金融風險化解處置。分管銀行保險處、地方金融監管二處。 |
| | 負責上市發展、資本市場、金融穩定等工作,負責分管領域金融風險化解處置。分管金融穩定處、資本市場處(行政審批處)中資本市場處工作,協助孫秀雲同志分管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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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政務公開、接待、後勤、安全、信息化、財務會計等工作;承擔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負責機關黨群工作;承擔機關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承擔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縣(市)區金融人才隊伍建設;承擔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二)銀行保險處。承擔駐徐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的協調服務工作;指導、協調全市普惠金融政策實施工作,組織推進全市農村金融創新發展工作;協同配合駐徐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引導全市銀行業金融機構最佳化資源配置、推動全市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建立全市銀行保險業發展協作機制;協調推進科技金融、文化金融創新發展;負責淮海經濟區區域金融交流合作和區域金融服務中心建設的具體工作。
(三)資本市場處(行政審批處)。承擔駐徐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的協調服務工作;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做好全市上市公司規範發展工作;承擔上市後備企業培育工作,指導、推動全市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建立全市直接融資發展協作機制;組織起草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領域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擬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範圍內發展規劃和政策;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配合駐徐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研究分析全市金融運行形勢;承擔地方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工作,協同配合駐徐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負責本部門相關行政審批工作,並限時辦結。
(四)地方金融監管一處。承擔全市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的監督管理;執行落實相關監管制度,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五)地方金融監管二處。承擔全市融資擔保公司(含融資再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和從事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准可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強化對全市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含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和具有金融屬性但不屬於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執行落實相關監管制度,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六)金融穩定處。督促落實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屬地責任,承擔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處置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的組織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防範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及非法金融業務;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協同配合駐徐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健全全市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和早期干預機制、推進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辦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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