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金融監管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自2023年10月29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融監管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29日
規定全文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推進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式、責任法定化,根據黨的二十屆二中全會審議通過的《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以及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是國務院直屬機構,為正部級。
第三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基礎上組建,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的日常監管職責、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責,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投資者保護職責劃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第四條 本規定確定的主要職責、機構設定、人員編制等,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機構職責許可權、人員配備和工作運行的基本依據。
第五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把堅持和加強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落實到履行職責過程中。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除證券業之外的金融業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維護金融業合法、穩健運行。
(二)對金融業改革開放和監管有效性相關問題開展系統性研究,參與擬訂金融業改革發展戰略規劃。擬訂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控股公司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議。制定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有關監管制度。
(三)統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髮展規劃,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研究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重大問題,開展金融消費者教育工作,構建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和金融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四)依法對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實行準入管理,對其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狀況、償付能力、經營行為、信息披露等實施監管。
(五)依法對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實行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開展風險與合規評估,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六)統一編制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的監管數據報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布,履行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工作職責。
(七)負責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的科技監管,建立科技監管體系,制定科技監管政策,構建監管大數據平台,開展風險監測、分析、評價、預警,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強監管、防範風險。
(八)對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實行穿透式監管,制定股權監管制度,依法審查批准股東、實際控制人及股權變更,依法對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開展調查,對違法違規行為採取相關措施或進行處罰。
(九)建立除貨幣、支付、徵信、反洗錢、外匯和證券期貨等領域之外的金融稽查體系,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依法對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相關主體進行調查、取證、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十)建立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的恢復和處置制度,會同相關部門研究提出有關金融機構恢復和處置意見建議並組織實施。
(十一)牽頭打擊非法金融活動,組織建立非法金融活動監測預警體系,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依法開展非法金融活動防範和處置工作。對涉及跨部門跨地區和新業態新產品等非法金融活動,研究提出相關工作建議,按要求組織實施。
(十二)按照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為主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要求,指導和監督地方金融監管相關業務工作,指導協調地方政府履行相關金融風險處置屬地責任。
(十三)負責對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與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等中介機構的信息科技外包等合作行為進行監管,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開展調查,並對金融機構採取相關措施。
(十四)參加金融業相關國際組織與國際監管規則制定,開展對外交流與國際合作。
(十五)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六條 職能轉變。加強和完善現代金融監管,轉變監管理念和監管方式,堅持既管合法又管非法,持續提升監管的前瞻性、精準性、有效性,強化中央和地方監管協同,消除監管空白和盲區,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加強金融監管內部治理,強化對權力運行的有效制衡,規範政策制定、市場準入、稽查執法、行政處罰、風險處置等工作流程,強化對重點崗位和關鍵環節的監督制約,打造一支政治過硬、專業精湛、清正廉潔的監管鐵軍。
第七條 與其他部門的職責分工:
(一)打擊非法金融活動職責分工。1.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牽頭建立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建立非法金融活動監測預警體系,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依法開展非法金融活動防範和處置工作。2.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據各自職責對相關非法設立金融機構、從事特許金融活動等組織調查認定,採取相關措施或予以取締。3.教育、養老、房地產、商貿服務等行業主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開展本行業本領域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的防範和配合處置工作。4.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相關職能部門在職責範圍內開展非法金融活動防範和配合處置工作。5.地方政府負責轄內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防範和處置工作,開展風險排查、案件查處、善後處置和維護穩定等工作。6.對涉及跨部門跨地區和新業態新產品等非法金融活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提出相關工作建議,按程式報批後組織實施,並及時採取應急措施。
(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職責分工。1.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統籌負責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牽頭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和金融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機制。2.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統籌制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髮展規劃、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開展金融消費者教育等工作,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予以支持配合。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牽頭建立統一的金融消費者投訴舉報流程和標準體系。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按分工落實或督促相關機構落實投訴舉報處理主體責任,依法查處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1.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與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實現案件信息共享、協同辦理。2.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公安部,同時抄送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經調查發現依法需要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作出行政處罰的,由公安部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提出建議。3.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的案件,需要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作出行政處罰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提出檢察意見。
第八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根據本規定第五條所明確的主要職責,編制權責清單,逐項明確權責名稱、權責類型、設定依據、履責方式、追責情形等。在此基礎上,制定辦事指南、運行流程圖等,進一步最佳化行政程式,規範權力運行。
第九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設下列正司局級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等工作。承擔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黨委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政策研究司。承擔金融業相關改革開放政策研究與組織實施具體工作。對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國際金融監管改革及發展趨勢、監管方法和運行機制等開展系統性研究,提出相關監管政策建議。
(三)法規司。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擬訂相關監管制度。承擔合法性審查、法律諮詢服務、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四)統計與風險監測司。擬訂監管統計制度。承擔監管報表編制、信息披露、數據共享以及行業風險監測分析預警等工作。統籌非現場監管工作。
(五)科技監管司。擬訂相關信息科技發展規劃和信息科技風險監管制度並組織實施。按分工承擔網路安全、數據安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監管等工作,推動數位化信息化建設。
(六)公司治理監管司。擬訂公司治理監管制度。開展股權管理和公司治理監管等工作,承擔金融控股公司、保險集團等機構的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價等工作,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採取監管措施,開展個案風險處置。
(七)普惠金融司。督促金融機構落實普惠金融政策要求,擬訂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金融機構開展對小微企業、“三農”和特殊群體的金融服務工作,規範普惠金融秩序。
(八)金融機構準入司。擬訂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的準入制度,研究結構布局,對機構及其業務範圍實行準入管理,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任職資格。
(九)大型銀行監管司。承擔政策性銀行、開發性銀行和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的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價等工作,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採取監管措施,開展個案風險處置。
(十)股份制和城市商業銀行監管司。承擔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的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價等工作,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採取監管措施,開展個案風險處置。
(十一)農村中小銀行監管司。承擔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的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價等工作,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採取監管措施,開展個案風險處置。
(十二)財產保險監管司(再保險監管司)。承擔財產保險機構、再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的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價等工作,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採取監管措施,開展個案風險處置。
(十三)人身保險監管司。承擔人身保險機構的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價等工作,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採取監管措施,開展個案風險處置。
(十四)資管機構監管司。承擔信託公司、理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價等工作,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採取監管措施,開展個案風險處置。
(十五)非銀機構監管司。承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的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價等工作,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採取監管措施,開展個案風險處置。
(十六)銀行機構檢查局。擬訂銀行機構現場檢查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現場檢查立項、實施和後評價等工作。提出現場檢查意見,採取監管措施,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十七)保險和非銀機構檢查局。擬訂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非銀行機構的現場檢查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現場檢查立項、實施和後評價等工作。提出現場檢查意見,採取監管措施,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十八)機構恢復與處置司。擬訂相關高風險機構風險處置制度、標準、程式,對出現嚴重風險、難以持續經營的機構開展風險處置等工作。
(十九)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局。擬訂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髮展規劃和制度,開展金融消費者教育工作,承擔相關金融產品合規性、適當性管理工作,組織調查處理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構建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和金融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二十)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局。建立非法金融活動監測預警體系和公開舉報渠道,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依法開展非法金融活動防範和處置工作,開展相關宣傳教育、政策解釋和業務指導等工作。對涉及跨部門跨地區和新業態新產品等非法金融活動,研究提出相關工作建議。擬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監管制度,指導和監督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相關業務工作。
(二十一)稽查局。擬訂稽查工作制度。組織對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相關主體進行調查、取證,提出處理意見;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機關的建議。指導、檢查金融機構安全保衛工作。
(二十二)行政處罰局。承擔行政處罰案件審理等工作,提出審理意見,組織聽證和集體討論,送達行政處罰決定並執行。
(二十三)內審司(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擬訂系統內審和巡視工作制度、辦法,監督檢查系統貫徹落實有關重大決策部署情況,組織開展系統內審和巡視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及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指導、監督、檢查系統內審和巡察工作。
(二十四)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承擔外事管理、國際合作和涉港澳台地區相關事務。承擔外資銀行的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價等工作,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採取監管措施,開展個案風險處置。
(二十五)人事教育司(黨委組織部)。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等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和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二十六)財務會計司。承擔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編報系統年度財務預決算。依法強化對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財會監督工作的督促指導。
(二十七)黨建工作局(黨委宣傳部)。承擔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黨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相關工作。承擔系統黨的建設工作,指導系統基層黨組織建設、黨員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責系統黨的宣傳工作。領導系統統戰、群團組織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紀檢工作,領導機關群團組織的工作。機關黨委設立機關紀委,承擔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紀檢、黨風廉政建設有關工作。
第十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機關行政編制91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114名(含首席風險官、首席檢查官、首席律師、首席會計師各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
第十一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設立稽查總隊,作為直屬行政機構,正司級,負責相關案件的調查、取證,提出處理意見等。稽查總隊的編制和領導職數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派出機構實行垂直管理。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地方派出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根據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黨委決定、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的機構編制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3年10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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