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連雲港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連雲港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加掛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牌子。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連雲港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辦〔2019〕13號),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地方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市委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地方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連雲港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局長:潘元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連雲港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 外文名:Lianyungang local financial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Bureau
  • 行政級別:正處級 
  • 機構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 現任領導:潘元志 
主要職責,職能轉變,內設機構,行政編制,現任領導,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在堅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省統一規則,履行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和上級金融監督部門指導下,推動地方金融改革發展。協同配合駐連金融管理部門建立信息共享、風險處置、業務發展和消費者保護等協作機制。負責地方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工作。
(二)貫徹執行金融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領域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起草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範圍內發展規劃和政策。加強對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領域運行情況的監測分析,配合駐連金融管理部門研究分析全市金融運行形勢,提出改善金融環境、加強金融服務、促進金融業發展的建議。
(三)聯繫協調駐連金融機構,配合金融管理部門規範發展全市上市公司。推進全市金融改革創新工作,配合駐連金融管理部門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最佳化資源配置、推動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加快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
(四)負責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含融資再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以及從事經金融管理部門批准可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強化對全市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含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和具有金融屬性但不屬於駐連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
(六)推動落實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屬地責任,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處置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協同配合駐連金融管理部門健全全市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和早期干預機制。
(七)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防範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及非法金融業務。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承擔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按照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明確職能定位,強化監管職責,加強審慎監管、行為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規範事前審批、提高審批效率,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升地方金融監管效率。進一步提升服務水平,更好地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功能。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處)。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宣傳、安全、保密、接待、政務公開、後勤保障等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牽頭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機關黨群工作;承擔機關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金融發展一處。配合駐連金融管理部門研究分析全市金融運行形勢,研究起草地方金融管理職責範圍內發展規劃和政策。承擔駐連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的協調服務工作;指導、協調全市普惠金融政策實施工作,組織推進全市農村金融創新發展工作;協同配合駐連金融管理部門引導全市銀行業金融機構最佳化資源配置、推動全市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建立全市銀行保險業發展協作機制。
(三)金融發展二處。承擔駐連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的協調服務工作;配合駐連金融管理部門做好全市上市公司規範發展工作;承擔上市後備企業培育工作,配合駐連金融管理部門指導推動全市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協調推進科技金融、文化金融創新發展;協同配合駐連金融管理部門建立全市直接融資發展協作機制。
(四)地方金融監管一處。組織起草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領域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全市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的監督管理;執行落實相關監管制度,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五)地方金融監管二處。承擔全市融資擔保公司(含融資再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強化對全市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含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監督管理;承擔區域性股權市場、從事經金融管理部門批准可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強化對具有金融屬性但不屬於駐連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執行落實相關監管制度,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六)金融穩定處(行政服務處)。督促落實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屬地責任,承擔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處置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的組織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防範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及非法金融業務;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以及相關信訪接待工作;協同配合駐連金融管理部門健全全市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和早期干預機制、推進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承擔地方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工作,協同配合駐連金融管理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承擔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含融資再擔保公司)、典當行、具有金融屬性但不屬於駐連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等審批工作。

行政編制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機關編制21名,其中行政編制11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編制10名。設局長(主任)1名,副局長3名。科級領導職數11名,其中正處長(主任)6名,副處長(副主任)5名。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行政權力事項按《連雲港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行政權力清單》規定執行,清單之外禁止擅自設定或行使行政權力。

現任領導

連雲港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局長:潘元志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市委、市政府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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