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地方共享收入亦稱“中央地方分成收入”。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共同享有的收入。它是由國庫將收納的預算收入,根據財政部規定的中央與地方分成共享比例,分別劃歸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的收入。屬於中央預算的部分,劃入中央國庫,屬於地方預算的部分,劃入地方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央地方共享收入
- 出處:《金融大辭典》
中央地方共享收入亦稱“中央地方分成收入”。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共同享有的收入。它是由國庫將收納的預算收入,根據財政部規定的中央與地方分成共享比例,分別劃歸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的收入。屬於中央預算的部分,劃入中央國庫,屬於地方預算的部分,劃入地方國庫。
中央地方共享收入亦稱“中央地方分成收入”。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共同享有的收入。它是由國庫將收納的預算收入,根據財政部規定的中央與地方分成共享比例,分別劃歸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的收入。屬於中央預算的部分,劃入中央國庫,屬於地方...
中央地方共享稅簡稱“共享稅” 。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照一定比例分享收入的各種稅。我國1985年以後列為中央地方共享稅的稅種有: (1) 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均不包括石油部、電力部、石油化學總公司,有色金屬總公司四個部門所屬...
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方案 國務院決定,改革現行按企業隸屬關係劃分所得稅收入的辦法,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收入實行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改革方案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如下: 一、改革的必要性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現行...
分稅制後,稅收收入按稅種分別劃分為中央、地方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按收入歸屬,理論上現有稅種被分為中央稅、地方稅、中央和地方共享稅。但現實中,各稅種之間的銜接、協調仍有許多欠缺。在稅基方面,一些稅種有交叉;在一些具體規定上...
1.代理各級國庫退付中央預算收入時的會計分錄 借:待結算財政款項——待報解中央預算收入專戶 貸:存款中央銀行準備金或轄內往來 2.退付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時的會計分錄 借:待結算財政款項——待報解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專戶 貸:存放...
中央稅是地方稅的對稱。由一國中央政府徵收、管理和支配的一類稅收。又稱國家稅。是根據稅收的徵收管理權及收入支配權進行的分類。 在實行中央與地方分稅制的國家,通常是將一些收入充足和穩定的稅種作為中央稅。由於各國稅收管理體制不同...
1993年,國務院頒發了《國務院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該決定按照稅種劃分了中央和地方收入,其中,將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巨觀調控所必需的稅種劃為中央稅;將同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主要稅種劃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將...
(二)分享比例。按照上述分享範圍,中央與地方共享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收入,2002年中央分享50%,省或市縣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省或市縣分享40%;以後年度的分享比例根據中央政策再行考慮。(三)基數的確定。中央企業所得稅...
調劑比例分成一般選擇那些來源廣泛、數額較大,屬於保證全國性需要的收入。利改稅前的工商稅,其收入占整個稅收的80%左右,在1980年實行的預算體制中被列為調劑比例分成收入的來源。1985年按稅種劃分收入,其中的中央和地方財政共享收入亦屬...
三要以共同富裕為目標,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通過收入分配體制改革攻堅,逐步理順分配關係,努力縮小居民間不合理的收入差距,把基尼係數嚴格控制在安全的水平。改革意義 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涉及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
現將《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國務院 2016年4月29日(此件公開發布)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
第四條 礦業權出讓收益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地方管理海域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其他國內管轄海域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全部繳入中央國庫。地方分成的...
分設中央與地方兩套稅務機構,中央稅務機構徵收中央稅和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地方稅務機構徵收地方稅。三是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分稅制在重新劃分中央財政收入與地方財政收入的基礎上,相應地調整了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數量和形式,除保留原...
根據現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規定,國家預算收入劃分為中央預算固定收入、地方預算固定收入和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3種。其中,共享收入按固定比例或固定收入項目,由中央與地方分享。這3種級次由財政部結合預算科目制定。級次分類 可以把...
其他收入來源的基金12項,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彩票公益金、政府住房基金等。按收入歸屬劃分,屬於中央收入的基金9項,屬於地方收入的基金20項,屬於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的基金14項。按支出用途劃分,用於公路、鐵路、民航、港口等...
使財政管理體制更好地體現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其主要內容包括:(1)基本上按照利改稅第二步改革以後的稅種設定,劃分各級財政收入,中央財政固定收入、地方財政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財政共享收入均有明確劃分;(2)中央財政支出和地方財政...
宜於中央集中掌握和徵收管理的稅種或稅源劃為中央稅,把宜於發揮地方優勢、稅源分散不宜統一徵收管理的稅種或稅源劃為地方稅;把徵收面寬、與生產和流通直接相聯繫、稅源波動較大、征管難度大、收入彈性大的稅種劃為中央地方共享稅。
(二)中央與地方收入的劃分。根據事權與財權相結合的原則,按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的收入。將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巨觀調控所必需的稅種劃為中央稅;將同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主要稅種劃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將適合地方征管的稅種劃為地方稅,並...
對於規定繳納稅款的基金收入,在扣除應繳稅款後辦理繳庫。為加強基金收入繳庫的管理,防止出現混庫,各中央主管部門與地方收款部門或單位之間應建立健全基金收入上劃和繳庫對帳制度,特別是要嚴密共享收入匯解的對帳。基層收款單位及主管...
在嚴格意義上,稅收收入歸屬權是財政預算問題,是稅收征管權的一項附隨性的權利,因稅收征管權的實現而產生。劃分 在分稅制下,稅收收入歸屬權的劃分,一般是中央稅收入歸屬中央政府、地方稅收入歸屬地方政府,存在共享稅的,共享稅收入由...
若是按稅種劃分收入,則一般凡屬大宗稅源的收入,應劃為中央收入,或劃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其他稅種以及零星小稅則宜劃為地方收入。對收入不能滿足正常支出的需要的地區,通過中央預算調劑平衡。通過分級財政管理,有利於調動不同地區的...
經濟體制的其他方面改革尚不配套,巨觀控制手段還不完善,所以根據國務院決定,在1985~1987年改為實行“劃分稅種基礎上的總額分成”辦法,即除了中央財政固定收入不參與分成外,把地方財政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財政共享收入加在一起,同地方...
第二十條 預算收入劃分為中央預算收入、地方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預算支出劃分為中央預算支出和地方預算支出。第二十一條 中央預算與地方預算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對地方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具體...
其次,到1985年,中央決定在劃分收支的基礎上,對各地方實行不同的分配辦法,即凡地方固定收入大於地方支出者,實行定額上繳,凡地 方固定收入小於地方支出者,中央確定一定比例留給該地方部分共享收入,若地方固定收入和全部共享收入全部留給...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要按照本規定劃分財政收支範圍,凡地方固定收入大於地方支出的,定額上解中央;地方固定收入小於地方支出的,從中央、地方共享收入中確定一個分成比例,留給地方;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全部留給地方,還不足...
第十七條 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國家預算收入劃分為中央預算固定收入、地方預算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國家預算支出劃分為中央預算支出、地方預算支出、中央對地方專項撥款支出。中央預算與地方預算收支範圍的劃分,應當根據本條例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