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會計制度

1998年10月28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98〕國管財字第267號印發《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該《制度》分總則、會計工作的組織體系和基本任務、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會計要素、會計科目、會計憑證和會計帳簿、會計業務處理、會計報表、報銷單位、會計交接和會計檔案、附則12章70條,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1991年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制定的《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會計制度
  • 印發機關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98〕國管財字第267號
  • 印發時間:1998年10月28日
  • 施行時間:1998年1月1日
通知,會計制度,

通知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通知
〔98〕國管財字第267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財政部印發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結合中央國家機關的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會計制度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會計制度

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會計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會計工作,規範會計核算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財政部印發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結合中央國家機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實行行政財務管理的有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各部門)。
第三條 行政單位會計是預算會計的組成部分,其會計核算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制度的規定,保證會計工作依法有序地進行。
第二章 會計工作的組織體系和基本任務
第四條 根據機構建制和經費報領關係,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會計組織體系分為主管會計單位、二級會計單位和基層會計單位三級。
向財政部報領經費的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為主管會計單位。
向主管會計單位報領經費,並有下一級會計單位的,為二級會計單位。
向上一級會計單位報領經費,沒有下一級會計單位的,為基層會計單位。
不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可向基層會計單位領取備用金,實行單據報帳制度,作為"報銷單位"管理。
第五條 行政單位會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
(一) 進行會計核算,主要包括經費領撥、收入、支出、貨幣資金、往來款項、財產物資等事項的會計核算,並根據會計核算的結果編報有關會計報表;
(二) 實行會計監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等會計信息、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
(三) 參與本部門有關業務計畫的擬定,考核、分析預算執行情況,妥善調度、合理安排和有效使用資金,保證行政工作任務的完成;
(四) 依據有關規定,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會計事務管理的具體辦法;
(五) 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和崗位責任制,保證國家資金和財產物資的安全完整。
第三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六條 各部門應當根據本部門人員編制、業務規模以及承擔的會計工作任務,設定相應的會計工作機構,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
第七條 各部門應當按《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要求及本單位會計工作的實際,設定會計工作崗位。
第八條 各部門的會計機構應當設定在相應的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內。會計人員必須持有會計證。
第四章 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
第九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客觀真實地記錄、反映各項收支情況和結果。
第十條 會計信息應當符合國家巨觀經濟管理的要求,適應預算管理和有關方面了解本部門財務狀況及收支結果的需要,有利於單位加強內部財務管理。
第十一條 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同類單位會計核算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二條 會計處理方法應當前後各期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確有必要變更,應報經主管會計單位同意,並在會計報表中說明變更的原因以及對單位財務收支情況及結果的影響。  第十三條 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一般情況,當月的會計處理工作應在次月4日前完成。
第十四條 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應當清晰明了,便於理解和運用。
第十五條 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帳目和編制會計報表。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份,起訖日期採用公曆日期。
第十六條 會計記帳統一採用借貸記帳法。
第十七條 會計核算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即本期發生的收支,不論本期是否受益,均作為本期的收入或支出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元為位,元以下記至角、分。發生外幣收支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日人民幣外匯匯率折算為人民幣核算,同時登記外幣輔助帳。
第十九條 各部門應當使用會計主管單位統一推廣使用的會計電算化軟體進行會計事務處理。各部門自行開發或購置的帳務處理或會計報表軟體不得與統一推廣使用的軟體相牴觸。
第二十條 各部門應按"款"分帳進行會計核算,每一款為一個核算體系。
第五章 會計要素
第二十一條 行政單位會計要素分為資產、負債、淨資產、收入、支出五類。
第二十二條 資產是行政單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
(一)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暫付款、有價證券、庫存材料等。
現金和銀行存款按照實際收入和支出數額記賬。
暫付款按實際發生數額記賬。
有價證券按購買時實際支付金額記帳。
庫存材料按購入時實際支付的金額記帳,按領用數列記經費支出。
(二) 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使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應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第二十三條 負債是行政單位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償付的債務,包括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暫存款等。各項負債應按實際發生數額記賬。
第二十四條 淨資產是行政單位資產減負債和收入減支出的差額,包括固定基金、結餘等。固定基金是行政單位固定資產所占用的基金。固定基金按實際發生數額記賬。
結餘是行政單位各項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
第二十五條 收入是指行政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六條 支出是行政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支出分為經常性支出、專項經費支出和結轉自籌基建支出。
各部門收回本年度已列為經費支出的款項,沖減當年的經費支出;收回以前年度已經列為經費支出的款項,增加上年結餘,不得沖減當年經費支出。
第六章 會計科目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是匯總和檢查行政單位資金活動情況和結果的總帳科目。非經主管會計單位同意,各部門不得減並或自行增設,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稱。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本制度統一規定的會計科目編號,應與會計科目名稱同時使用。可以只使用會計科目名稱,不用會計科目編號,但不得只填會計科目編號,不寫科目名稱。
第二十八條 會計科目名稱 
(一)資產類  (二)負債類  (三)淨資產類
科目編號 科目名稱 科目編號 科目名稱  科目編號 科目名稱
101 現金 201 應繳預算款 301 固定基金
102 銀行存款 202 應繳財政專戶款 303 結餘
103 有價證券 203 暫存款
104 暫付款
105 庫存材料
106 固定資產
(四)收入類 (五)支出類
科目編號 科目名稱 科目編號 科目名稱
401 撥入經費 501 經費支出
404 預算外資金收入 502 撥出經費
407 其他收入 505 結轉自籌基建
第二十九條 會計科目的使用
(一) 資產類:
1. 第101號科目 現金
本科目核算各部門的庫存現金。收到現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現金時,貸記本科目,借記有關科目。
本科目的借方餘額,反映庫存現金數額。
各部門必須設立"現金日記帳",按時間順序逐筆登記庫存現金的收支。實行手工登記的"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現金收付的原始憑證登記。"現金日記賬"必須使用訂本式帳簿。"現金日記賬"在每個工作日終了時必須結帳,並填制"庫存現金日報表"。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每日的"現金日報表"必須與庫存現金數額相符,"現金日記帳"帳頁必須連續滿頁,因特殊情況不能連續滿頁的必須註明原因,並報主管人員簽字蓋章。庫存現金不得以白條抵庫,必須帳款相符。
2. 102號科目 銀行存款
本科目核算各部門存入銀行的各種款項。將款項存入銀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提取現金或支出存款時,貸記本科目,借記有關科目。
本科目的借方餘額,反映銀行存款數額。
實行手工登記的"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有關的原始憑證登記,"銀行存款日記帳"必須使用訂本式帳簿,"銀行存款日記帳"在每個工作日終了時必須結出當日餘額。實行會計電算化單位的帳頁必須連續滿頁,因特殊情況不能連續滿頁的必須註明原因,並報主管人員簽字蓋章。
"銀行存款日記帳"必須定期與銀行的對帳單核對。對未達帳項必須及時查清,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使之與銀行對帳單相符。
3. 第103號科目 有價證券
本科目核算各部門購買的有價債券。購進證券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兌付證券本金時,貸記本科目,借記有關科目。
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尚未兌付的有價證券本金數。
4. 第104號 科目暫付款
本科目核算各部門發生的持核銷的結算款項。發生暫付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結算收回或核銷轉列支出時,貸記本科目,借記有關科目。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尚待結算的暫付款累計數。本科目按債務單位或個人名稱設定明細帳。
5. 105號科目 庫存材料
本科目核算各部門大宗購入、需要庫存的物資材料等。各部門辦公材料隨買隨用或沒有大宗購入、不需要庫存的,可以不設本科目。購入、有償調入的材料,分別以購價、調撥價作為入帳價格。材料採購、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運雜費等不計入庫存材料價格,直接列入有關支出科目核算。購入材料並已驗收入庫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領用出庫時,貸記本科目,借記有關科目。
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各部門庫存材料的實際庫存數。
本科目應按庫存材料的類別、品種等有關項目設定明細賬,並根據庫存材料入庫、出庫單逐筆登記。
各部門的庫存材料,每年至少應盤點一次。對於發生的盤盈、盤虧等情況,應當查明原因,屬於正常的溢出或損耗,作為減少或增加當期支出處理。盤盈時,借記本科目;盤虧時,貸記本科目。屬於非正常性的毀損,應按規定的程式報經批准後處理。庫存材料變價處理,恢復銀行存款。變價發生損溢的,相應增加或減少支出。
6. 第106號科目 固定資產
本科目核算各部門購買、自製、無償調入或接受捐贈取得的固定資產的原始價值。增加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減少時貸記本科目,借記有關科目。
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各部門所有固定資產原始價值總額。
根據固定資產分類,各部門應設定二級帳戶或明細帳戶,進行分類或明細核算。
(二) 負債類
1. 第201號科目 應繳預算款
本科目核算各部門按規定應繳入國家預算的款項。
收到應繳預算款項時貸記本科目,借記有關科目;上繳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本科目貸方餘額,反映應繳未繳數。年終,應全部上繳,本科目無餘額。
本科目應按應繳預算款項的類別設定明細賬。
2.第202號科目 應繳財政專戶款
本科目核算各部門按規定代收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收到應上繳財政專戶的各項收入時,貸記本科目;上繳財政專戶時,借記本科目;實行預算外資金結餘上繳財政專戶辦法的單位定期結算預算外資金結餘時,應按結餘數借記"預算外資金收入",貸記本科目;實行按比例上繳財政專戶辦法的單位,收到預算外資金收入時,應按比例分別記入"預算外資金收入"和"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預算外資金收入",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本科目貸方餘額,反映應繳未繳數。年終,本科目應無餘額。
本科目應按預算外資金的類別設定明細賬。
3. 第203號科目 暫存款
本科目核算各部門發生的各種臨時性暫存、應付等待結算款項。
收到暫存款時,貸記本科目,借記有關科目;沖轉或結算退還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本科目的貸方餘額,反映尚未結算的暫存款數額。
本科目按債權單位或個人名稱設定明細帳。
(三) 淨資產類
1. 第301號科目 固定基金
本科目核算各部門因購買、建造、調入、接受捐贈以及盤盈固定資產所形成的基金。增加時,貸記本科目,借記有關科目;減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本科目貸方餘額反映固定基金總額。
2. 第303號科目 結餘
本科目核算各部門年度各項收支相抵後的累計餘額。年終,將各項收入科目的餘額轉入本科目的貸方,借記收入類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各項支出科目餘額轉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類科目。
本科目年終貸方餘額,為各部門的滾存結餘。
有專項資金的單位應將結餘分為經常性結餘和專項結餘進行明細核算。
(四) 收入類
1. 第401號科目 撥入經費
本科目核算各部門由主管會計單位投入的預算經費。
收到撥款時,貸記本科目,借記有關科目;繳回撥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本科目平時貸方餘額反映投入經費累計數,年終結賬時應將本科目餘額從借方轉?quot;結餘"科目的貸方,年末本科目無餘額。
本科目應按"國家預算收支科目"的"款"級科目設定明細帳。
2. 第404號科目 預算外資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各部門預算外資金的收入情況。各部門收到從財政專戶核撥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實行按比例上繳財政專戶辦法的,收到預算外資金自留部分)時,貸記本科目,借記有關科目。
年終結賬時,應將本科目餘額從借方轉入“結餘”科目的貸方,年本本 科目無餘額。
本科目應按預算外資金收入管理要求分別設定經常性收入和專項收入兩個二級科目,二級科目以下按預算外資金項目設定明細帳。
3. 第407號科目 其他收入
本科目核算各部門其他資金收入的情況。取得收入時,貸記本科目,借記有關科目;平時貸方餘額反映其他收入的累計數。年終結帳時,借記本科目。
年終結帳時,應將本科目餘額從借方轉入"結餘"科目的貸方,年末本科目無餘額。
本科目應按主要收入類別或來源設定明細賬。
(五) 支出類
1. 第501號科目 經費支出
本科目核算各部門在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各項支出數。
發生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收回或年終結帳時貸記本科目,借記有關科目。平時借方餘額反映經費實際支出累計數。
年終結帳時,應將本科目餘額從貸方轉入"結餘"科目的借方,年末本科目無餘額。
經常性支出按統一規定的"目"、"節"級支出項目設定明細賬。
專項支出按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要求分設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2. 第502號科目 撥出經費
本科目核算各部門按經費報領關係對所屬會計單位轉撥的預算資金。
轉撥經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收回或沖銷時貸記本科目,借記有關科目。
本科目平時借方餘額反映撥出經費累計數,年終結帳時,應將本科目餘額從貸方轉入“結餘”科目的借方,年末本科目無餘額。
本科目應按撥款單位或項目設定明細帳。
3. 第505號科目 結轉自籌基建
本科目用於核算各部門經批准用財政撥款以外的資金安排基本建設支出。
將自籌的基本建設資金轉存建設銀行時,根據轉存數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年終結帳時,應將本科目借方餘額全數轉入"結餘"科目,借記"結餘"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後本科目年終無餘額。
第七章 會計憑證和會計帳簿
第三十條 各部門必須按照財政部制定的《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本制度的規定,取得、填制和審核會計憑證。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
第三十一條 原始憑證
原始憑證是經濟業務發生時取得的書面證明,是會計事項唯一合法憑證,是填制記帳憑證的依據。
原始憑證必須具備下列內容:憑證的名稱和填制日期。填制憑證的單位和填制人以及單位公章、接受憑證的單位名稱、經濟業務的內容、品名、數量、單價和金額、經辦人員簽字或蓋章。
第三十二條 記帳憑證
記帳憑證是根據原始憑證填制、用來確定會計分錄並據以登記帳簿的依據。
記帳憑證必須具備下列內容:憑證名稱、填制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的內容摘要、會計科目的名稱和金額、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以及制單、覆核、記帳等人員的簽章。
第三十三條 實現會計電算化的部門,在同一台機器上填制的記帳憑證編號必須連續。編號出現間斷時,應在斷號後的第一張憑證上註明間斷的編號、原因並經主管人員簽字或蓋章。
第三十四條 憑證保管
各部門的會計憑證必須按照編號順序,及時裝訂成冊,不得散亂丟失。會計憑證的保管年限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遺失處理
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負責人批准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負責人批准,會計主管人員核准後,代作原始憑證。
第三十六條 各部門必須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定會計賬簿,並依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本制度的規定登記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
第三十七條 各部門的峒普什景ㄗ苷省⒚饗剛省⑷占欽屎推淥ㄖ哉什盡>嚀逕柚靡筧縵攏揮邢嚶σ滴?br> 的可以不設):
(一) 總分類帳(簡稱總帳)
總分類帳按照第六章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會計科目設定。
(二) 明細帳及日記帳
1. 撥出經費明細帳;
2. 正常經費支出明細帳;
3. 專項經費支出明細帳;
4. 其他收入明細帳;
5. 暫存、暫付款項明細帳;
6. 代管經費明細帳;
7. 銀行存款日記帳。
8. 現金日記帳;
9. 固定資產明細帳。
(三) 備查帳簿
備查帳用於登記所設日記帳、分類帳未能反映的有關經濟業務。備查帳由部門根據需要設定。
第三十八條 登記賬簿
各部門根據審核無誤的記帳憑證和原始憑證登記帳簿。
實現會計電算化的部門必須定期將存貯在機器上的帳簿數據列印出書面帳簿。
第三十九條 結帳
各部門必須按規定定期結帳。現金日記帳必須做到日清月結,總帳、明細帳必須按月結帳。
第四十條 對帳
各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對帳工作,做到帳實相符、帳證相符、帳帳相符。
第四十一條 錯誤更正
(一) 填制的記帳憑證發生錯誤時,不得挖補、塗抹、刮擦或使用化學藥水消字,應按下列方法更正:
1、發現未登記帳簿的記帳憑證錯誤,應將原記帳憑證作廢,重新編制記帳憑證。
2、發現已經登記帳簿的記帳憑證錯誤,應採用"紅字沖正法"或"補充登記法"更正。採用計算機做記帳憑證的,用"紅字沖正法"時,以負數表示。
(二) 帳薄記錄如發生錯誤,不得挖補、塗抹、刮擦或使用化學藥水除跡,應按下列方法更正:
發生文字或數字書寫錯誤,用“劃線更正法”更正,並由記帳人員在更正處蓋章。
由於記帳憑證科目對應關係填錯引起的,應按更正的記帳憑證登記帳簿。
第八章 會計業務處理
第一節 收入的核算
第四十二條 財政撥款原則
財政撥款的領撥必須根據核定的預算,按規定的預算管理級次逐級辦理,不得向沒有經費領撥關係的單位撥款,同級單位之間不能直接辦理轉撥手續。
因機構撤銷或合併而必須劃轉經費的,通過上級主管會計單位辦理。各部門的經費預算原則上每月撥款一次,特殊情況可以臨時撥款。各部門不得申請辦理無預算或超預算撥款。
第四十三條 帳戶設定
各部門必須設定"撥入經費"、"預算外資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總帳帳戶。
第四十四條 帳務處理
(一) 撥入經費的核算
1. 收到上級會計單位撥來經費 2. 繳回上級會計單位所撥經費 3. 年終結轉撥入經費
借:銀行存款 借:撥入經費 借:撥入經費
貸:撥入經費 款 貸:銀行存款 貸:結餘
(二) 預算外資金收入的核算
1. 收到核撥的預算外資金收入 2. 年終結轉
借:銀行存款 借:預算外資金收入 
貸:預算外資金收入 貸:結餘
(三) 其他收入的核算
1. 發生其他收入 2. 年終結轉
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借:其他收入
貸:其他收入 貸:結餘 
第二節 貨幣資金的核算
第四十五條 帳戶設定
各部門應設定"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總帳帳戶。
第四十六條 帳務處理
(一)從銀行提取現金 (二)現金送存銀行 (三)購買有價證券
借:現金 借:銀行存款 借:有價證券
貸:銀行存款 貸:現金 〈閡寫嬋?br>  
(四)兌現有價證券 (五) 購入大宗、需要庫存的材料
借:銀行存款
貸:有價證券(本金) 借:庫存材料
貸:其他收入(利息) 貸:銀行存款
第三節 支出的核算
第四十七條 各項支出的核算,應當按照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會計單位規定的預算支出科目、範圍、內容執行。
第四十八條 各項支全的核算必須以實際發生數為準。支出的報銷規定如下:
(一) 發給個人的工資、津貼、補貼等,應根據實有人數和實發金額,取得本人簽收的憑證,列為支出,不得以定額或預算計畫數列支;
(二) 職工福利費和工會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準提取,直接列為支出;
(三) 撥給所屬單位的款項,以銀行轉撥憑證為依據列支出;
(四) 購入固定資產,經驗收後以購進時發生的實際費用列報支出;
(五) 其他各項費用,均以實際報銷的數字列為支出;
(六) 凡應由個人支付的罰沒款,不得由單位支付;
(七) 購買國庫券和其他有價證券,應作為有價證券入帳,不得列為支出。
第四十九條 各部門必須按照批准的預算或計畫辦理支出,不得辦理無預算或無計畫的支出,對手續不全、憑證不實、不符合有關財政、財務制度的開支,應拒絕報銷。
第五十條 各部門必須設定"經費支出"、"撥出經費"、"結轉自籌基建"總帳帳戶和相關的明細帳戶。
第五十一條 帳務處理
(一) 支出報銷 (二) 購置固定資產
借:經費支出 借:經費支出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貸:銀行存款
同時記:
借:固定資產
貸:固定基金
(三) 經費支出收回
1. 收回本年度已列為經費支出的款項 2. 收回以前年度已列為經費支出的款項
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貸:經費支出 貸:結餘
(四) 年終結轉本年經費支出 (五) 轉撥給所屬會計單位經費
借:結餘 借:撥出經費
貸:經費支出 貸:銀行存款
(六) 所屬會計單位繳回撥給的經費 (七) 年終結轉所屬會計單位的撥出經費
借:銀行存款 借:結餘
貸:撥出經費 貸:撥出經費
(八) 將自籌的基本建設資金轉存建設銀行 (九) 年終結轉
借:結轉自籌基建 借:結餘
貸:銀行存款 貸:結轉自籌基建
第四節 往來款項的核算
第五十二條 往來款項是指單位在資金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暫存暫付、應收應付、預收預付和借入借出等待結算款項。
第五十三條 帳戶設定
各部門應設定"暫存款"、"暫付款"、"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總帳帳戶。
第五十四條 代管經費
各部門會計機構在規定職責之外,受職能部門或其他單位的委託,代其管理的經費(本單位的黨費、團費、公費醫療款等,不屬於代管經費),應按照委託單位的要求,及時辦理款項收付。設立"暫存款--代管經費"二級科目,並設立相應帳戶進行核算。各部門會計機構應定期向委託單位核對和報告代管經費收付情況,年終時向委託單位編報決算。
臨時代其他單位管理的經費,業務結束時,應及時結清,退回餘款。
第五十五條 帳務處理
(一) 暫存款
1. 收到預收、暫存或應付款 2. 有退款情況時:
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瑁涸荽嬋?
貸:暫存款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二) 暫付款
1. 發生暫付款時 2. 暫付款核銷和收回
借:暫付款 借:經費支出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借:現金(或銀行存款)
貸:暫付款
借:經費支出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貸:暫付款
(三) 應繳預算款
1. 發生應繳預算款時: 2. 上繳應繳預算款時:
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借:應繳預算款
貸:應繳預算款 貸:銀行存款
(四) 應繳財政專戶款
1. 收到應上繳財政專戶的各項收入 2. 上繳財政專戶
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借:應繳財政專戶款
貸:應繳財政專戶款 貸:銀行存款
3. 實行預算外資金結餘上繳財政專戶辦法的定期結算預算外資金結餘
借:預算外資金收入
貸:應繳財政專戶款
4. 實行按比例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預算外資金收入(按比例留存部分)
貸:應繳財政專戶款(按比例上繳部分)
第五節 財產物資的核算
第五十六條 帳戶設定
各部門應設定"固定基金"、"固定資產"和"庫存材料"總帳帳戶。
第五十七條 固定資產計價
(一) 新建、購入和調入的固定資產分別按造價、購價、調撥價和相應發生的運雜費、保險費、安裝費、車輛購置附加費入帳;
(二) 自製或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發生的實際支出入帳;
(三) 改擴建的,按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支出減去變價收入的淨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產價值;
(四)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有關憑據及發生的各項費用入帳;
(五) 盤盈、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不能查明原值的,估價入帳;
(六) 盤虧、報廢、變賣和調出的固定資產,按帳面原值註銷。
第五十八條帳務處理
(一)領用庫存材料  (二)購進、建造、調入、自製、改擴建或自行建造固定資產
借:經費支出 借:固定資產
貸:庫存材料 貸:固定基金
同時記:
借:經費支出
貸:銀行存款
(三)報廢、變賣固定資產
1.核銷 2.收回殘值和變價收入
借:固定基金  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貸:固定資產 貸:其他收入

(四) 盤盈、盤虧固定資產
1. 盤盈 2. 盤虧
借:固定資產 借:固定基金
貸:固定基金 貸:固定資產
第九章 會計報表
第五十九條 編報要求
各部門必須根據會計帳簿數據和有關檔案資料定期編報會計報表,對主管部門要求編報的會計報表,不得拒報、漏報。會計報表必須數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六十條 報表種類
各部門的會計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總表、支出明細表、其他報表等。
(一) 資產負債表是反映各部門在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的報表。資產負債表的項目應按會計要素的類別分別列示。
(二) 收入支出總表是反映各部門年度收支規模的報表。收入支出總表按各部門各項收支項目匯總列示。
(三) 支出明細表是反掣韃棵旁諞歡ㄊ逼諛讜に闃蔥星榭齙謀ū懟VС雒饗副淼南釒浚Π垂娑ǖ?quot;預算支出目節級科目"列示。
(四) 其他報表包括專項經費支出明細表、往來款項明細表、其他報表或附表。
第六十一條 報送期限
各部門的各種會計報表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
季報在季度終了後7天內報達(有京外所屬單位的可延至10天)。
年報在年度終了後40天內報達。
報表的格式及編制說明按主管部門要求辦理。
第十章 報銷單位
第六十二條 報銷單位的設立
辦公地點與機關本部不在一處,所需經費不多,財務收支簡單,或人員編制少,業務量小的單位,不需建立基層會計單位,作為報銷單位管理。
第六十三條 經費報銷
(一) 報銷單位經費預算由各部門統一編制。報銷單位日常報銷所需經費,由各部門撥給一定數額的備用金。
(二) 報銷單位的備用金應按現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三) 報銷單位的會計人員應定期持原始單據到機關財務部門報銷、結算。
(四) 報銷單位的備用金年終必須全部收回,下年度開始,由各部門重新的撥給。
第十一章 會計交接和會計檔案
第六十四條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應按《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並編制移交清冊,對未了事項及其他應交待事項等要作出書面說明。
第六十五條 部門撤銷或合併的,由會計人員負責經費領撥、財產物資、債權債務、現金、存款等事項的清理,並負責編報決算。在向接收單位移交之前,不得調走會計人員。
第六十六條 會計人員在辦理交接中,如存在交代不清或故意為難等問題,部門領導應及時處理。年度預算執行中發生會計交接的,接替的會計人員,必須繼續使用移交的帳簿連續記帳,不得另行自立新帳。
第六十七條 會計檔案的管理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存貯軟體和數據的磁碟、磁帶等存貯媒體和列印輸出的帳、表,單等都是會計檔案,在規定的保管期內,應妥善保管,未列印輸出的數據不得刪除。各部門必須經常對硬碟上的數據,建立軟碟備份,備份次數每月不得少於一次,並妥善保管好備份軟碟。備份軟碟應貼上防寫標籤並用印章或封條簽封。磁碟會計數據外借使用時,只能使用備份軟碟的副本,磁碟和正式備份軟碟不得外借使用。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制度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制度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執行。我局一九九一年制定的《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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