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2月13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98〕國管財字第35號印發《中央國家機關無線行動電話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2條,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國家機關無線行動電話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98〕國管財字第35號
- 印發時間:1998年2月13日
- 施行時間:1998年2月13日
通知
各部門應在收到檔案一個月內,對現有用公款購置的無線行動電話進行清理登記,超過規定數量的,應在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處理,並將清理情況和處理結果分別報送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暫行辦法
第二條 對中央黨政機關各部門確因工作需要購置的無線行動電話,實行總量控制、集中管理、費用限額報銷的管理辦法。
第三條 無線行動電話按以下標準實行總量控制:
人員編制在100人以內的,原則上不超過5台;
人員編制在101人至300人的,原則上不超過9台;
人員編制在301人至500人的,原則上不超過12台;
人員編制在501人以上的,原則上不超過15台。
第四條 各部門應對無線行動電話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固定配發給個人使用。確因工作需要必須使用無線行動電話的,經領導批准後,到指定管理部門登記後領用;工作任務完成後,應及時歸還,不得長期占用。
第五條 無線行動電話費實行限額報銷的辦法。每台無線行動電話費每月限額為400元,當月超支部分相應扣減下一月限額,開支超過全年限額的應停止使用。
第六條 購置無線行動電話要從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出發,本著既保證工作任務的完成,又節儉經費的原則,從嚴掌握。舉行重大活動臨時需要增加無線行動電話的,可以採用租賃方式解決。
無線行動電話費不得採用托收無承付的付費方式。無線行動電話購置費和電話費在核定的郵電費預算中列支。
第七條 各部門要加強對無線行動電話使用的管理和監督。管理部門應定期(一季或半年)公布領用無線行動電話者姓名、使用時間、每月電話費開支情況。
第八條 無線行動電話的使用者應愛護設備,發生丟失的,由個人賠償;因使用不當損壞的,由個人負擔修理費用。
第九條 公安、安全、檢察、外交等特殊業務工作部門所需無線行動電話的配備和管理,由本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條 中央級在京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