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實施辦法(試行)

2000年3月27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實施辦法(試行)
  • 頒布單位: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 頒布時間:2000.03.27
  • 實施時間:2000.03.27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在國務院各部門機關試行政府採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51號),規範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財政部《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財預字〔1999〕139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以下簡稱各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各人民團體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負責組織實施中央國家機關的政府採購,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研究制定政府採購的具體實施辦法;
(二)編制並公布政府採購目錄;
(三)審核各部門年度政府採購計畫;
(四)組織實施集中採購;
(五)建立與政府採購相適應的信息系統;
(六)組織政府採購人員培訓;
(七)對各部門採購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政府採購投訴;
(八)辦理其他有關政府採購的事項。
第四條 各部門在政府採購工作中的職責是:
(一)編制年度政府採購計畫;
(二)籌集採購資金;
(三)對招標檔案進行審查,參與開標、評標、定標的全過程;
(四)驗收貨物並履行採購契約;
(五)辦理其他有關政府採購的事項。
第五條 根據實際情況,國管局每年1月編制並公布政府採購目錄。凡是列入採購目錄的項目,各部門均應報送國管局進行集中採購;特殊情況經批准的,由各部門分散採購。各部門的採購計畫於每年4月和9月報送國管局,採購計畫中應對採購項目的性質、用途、數量、技術規格、交貨時間和資金落實情況等加以詳細的文字說明。

第二章

政府採購方式
第六條 採購方式以招標採購為主,競爭性談判採購、詢價採購、單一來源採購等其他方式為輔。
第七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一般情況下應採取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採購。但屬於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採取邀請招標方式:
(一)公開招標而無供應商投標或無合格標的;
(二)公開標成本過高;
(三)技術性較強,只能從有限供應商處採購;
(四)經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因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採用招標採購方式不能滿足時間的要求的,或經公告或者邀請,無3家以上符合投資資格的供應商參加投標的,可以採取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
第九條 屬於標準規格且價格彈性不大的採購項目,可以採取詢價採購方式。
詢價採購必須對比3家以上的供應商擇優確定。
第十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採取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採購:
(一)採購項目只能從唯一供應商獲得;
(二)原採購的後續維修、擴充或零配件供應等,必須向原供應商採購;
(三)從殘疾人、慈善等機構採購;
(四)採購活動涉及國家安全和保密;
(五)經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招投標程式
第十一條 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應當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名稱、地址和聯繫方法;
(二)招標項目名稱、編號、數量和有關情況介紹;
(三)招標檔案的發售方法、時間及收費金額;
(四)招標開始時間、投標開始時間、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和投標檔案送達地點等。
第十二條 採用邀請招標方式,應當向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國管局或招標代理機構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要求,會同採購部門編制招標檔案,經專家審核、採購部門確認後發布。
第十四條 投標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邀請;
(二)投標人須知;
(三)投標保證金的要求;
(四)評標原則;
(五)標的名稱、數量、技術參數和報價方式;
(六)交貨、竣工或者提供服務的時間要求;
(七)投標人的有關資格和資信證明檔案;
(八)契約的主要條款及訂立方式;
(九)契約的特殊條款;
(十)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招標檔案不得要求或標明特定的供應商,也不得含有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自招標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20日。
第十六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檔案收受人。該澄清或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除因不可抗力情況外,各部門不得撤銷招標檔案。
第十七條 招標檔案收受人對招標檔案有異議的,應在投標截止7日前,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澄清要求。招標人必須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答覆,並同時抄告所有招標檔案收受人。
第十八條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招標人設有標底,標底必須保密。
第十九條 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投標函;
(二)投標方資格、資信證明檔案;
(三)投標項目方案及說明;
(四)投標項目數量價格表;
(五)開標一覽表;
(六)投標檔案中規定的應提交的其他資料或投標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將密封的投標檔案送達招標檔案規定的地點。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應當按招標檔案的要求向招標人交納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二條 開標前投標檔案不得啟封。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檔案無效。
(一)投標檔案未密封;
(二)投標檔案未按照招標檔案規定內容和要求編制;
(三)投標檔案未加蓋單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標檔案在規定的截止時間後送達;
(五)未交納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 開標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並邀請所有投標人和採購部門代表參加。同時邀請紀檢、監察部門列席,必要時請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第二十五條 開標時,應先檢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並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項目、投標報價以及開標一覽表規定的其他內容。
開標過程應當製作筆錄,存檔備案。
第二十六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採購部門全權代表、招標機構代表和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的單數。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享有獨立的評標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評標委員會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檔案要求,綜合比較質量、性能、價格、售後服務、交貨期限和投標方的資信等因素,依據確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式進行評標,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第二十九條 參與評標工作的人員不得泄露有關評標工作情況、資格,不得與投標人進行私下接觸。
第三十條 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分別採用下列評標方法:
(一)價格評選法。在符合招標檔案要求的投標檔案中,選擇評標價最低的為中標候選人。
(二)綜合評標法。在符合招標檔案要求的投標檔案中,價格、性能和質量比最佳的為中標候選人。
(三)投票評標法。在符合招標檔案要求的投標檔案中,由評審投票,得票多的為中標候選人。
(四)打分法。在符合招標檔案要求的投標檔案中,根據價格、性能、質量、服務等因素在評標總分中所占比例,由評審進行打分,得分多的為中標候選人。
第三十一條 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二條 評標結束後15日內,招標人應將中標結果通知各採購部門,經確認後,由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四章

採購契約和資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 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由招標人或採購部門和中標人訂立書面契約。
第三十四條 由採購部門和中標人簽訂契約的,採購部門應將契約草案報國管局,經國管局審核無異議的,方可簽訂契約。政府採購契約訂立後7日內,採購部門應將契約副本報國管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對採購契約的標的,屬於集中採購的,由國管局會同採購部門共同組織驗收;屬於分散採購的,由採購部門自行組織驗收。如有必要,可以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參與驗收工作。
第三十六條 驗收結束後,採購部門應當在《驗收報告單》上籤署意見,並報送國管局。
第三十七條 屬於集中採購的項目,其資金由各部門於採購開始前7天匯至國管局政府採購專門賬戶,實行統一支付;屬於分散採購的由各部門自行支付。
第三十八條 集中採購項目統一結算後還有節餘的,退回各採購部門;如果預繳的資金不足支付時,各採購部門應於統一支付前2天匯至國管局政府採購專門賬戶。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違規處理
第三十九條 國管局對各部門的政府採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政府採購計畫的執行情況;
(二)採購項目、方式和程式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採購契約的履行情況;
(四)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內容。
對政府採購活動中違反規定的行為,要及時予以糾正,必要時可責令採購部門立即中止採購活動,待處理完畢後,再繼續進行採購。
第四十條 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的,透露已獲取投標檔案的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其他情況的,招標無效,並對有關責任人依法處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賠償其損失。
第四十一條 投標人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相互串通投標,以不正當手段排擠其他競爭對手的,或有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行為,其中標無效。情節嚴重的,兩年內不得參加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的招標投標活動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二條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簽訂契約或不按招標檔案和投標檔案簽訂契約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中標人不按契約履行義務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
第四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票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其招標無效,招標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由招標代理機構承擔。情節嚴重的,兩年內不得代理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業務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檔案評審的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取消其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情節嚴重的,今後不得參加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的招投標活動。
第四十五條 負責組織實施集中採購的工作人員,不履行規定,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在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及招投標過程中有其他違規行為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財政部《財政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 政府採購應當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以及社會的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對政府採購活動中的違規行為進行檢舉和投訴。國管局及有關部門在接到檢舉和投訴後,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基本建設工程按照現行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有關法規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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