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央國家機關無線行動電話管理暫行辦法》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央國家機關無線行動電話管理暫行辦法》在1998.02.13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央國家機關無線行動電話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
  • 頒布時間:1998.02.13
  • 實施時間:1998.02.13
第一條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中發[1997]13號),加強無線行動電話管理,控制和節約經費開支,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中央黨政機關各部門確因工作需要購置的無線行動電話,實行總量控制、集中管理、費用限額報銷的管理辦法。
第三條 無線行動電話按以下標準實行總量控制:
人員編制在100人以內的,原則上不超過5台;
人員編制在101人至300人的,原則上不超過9台;
人員編制在301至500人的,原則上不超過12台;
人員編制在501人以上的,原則上不超過15台。
第四條 各部門應對無線行動電話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固定配發給個人使用。
確因工作需要必須使用無線行動電話的,經領導批准後,到指定管理部門登記後領用;工作任務完成後,應及時歸還,不得長期占用。
第五條 無線行動電話費實行限額報銷的辦法。每台無線行動電話費每月限額為400元,當月超支部分相應扣減下一月限額,開支超過全年限額的應停止使用。
第六條 購置無線行動電話要從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出發,本著既保證工作任務的完成,又節儉經費的原則,從嚴掌握。舉行重大活動臨時需要增加無線行動電話的,可以採用租賃方式解決。
無線行動電話費不得採用托收無承付的付費方式。無線行動電話購置費和電話費在核定的郵電費預算中列支。
第七條 各部門要加強對無線行動電話使用的管理和監督。管理部門應定期(一季或半年)公布領用無線行動電話者姓名、使用時間、每月電話費開支情況。
第八條 無線行動電話的使用者應愛護設備,發生丟失的,由個人賠償;因使用不當損壞的,由個人負擔修理費用。
第九條 公安、安全、檢察、外交等特殊業務工作部門所需無線行動電話的配備和管理,由本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條 中央級在京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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