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證券公司申請設立證券服務部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證券公司申請設立證券服務部有關問題的通知》在2000.11.14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證券公司申請設立證券服務部有關問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0年11月14日
  • 實施時間:2000年11月14日
  • 頒布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
為滿足廣大投資者的需要,推動證券市場規範發展,在清理規範遠程證券交易網點工作的基礎上,我會將開展受理新設證券服務部的審核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證券公司申請設立證券服務部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證券公司及擬設立證券服務部的證券營業部內控制度健全,規章完備;
(二)證券公司及擬設立證券服務部的證券營業部運作規範,近一年內沒有被處罰的記錄或因涉嫌重大違規正在受到調查;
(三)在證券機構設立方面沒有歷史遺留問題或歷史遺留問題已得到解決且滿一年;
(四)證券公司沒有新發生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行為,歷史上發生的挪用正按照上報批准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清理方案逐步歸位;
(五)證券公司擬設立的證券服務部應與其歸屬的證券營業部在同一省級行政區;
中國證監會已批覆撤銷的遠程證券交易網點,原證券經營機構不能在原址申請重新設立。
二、申請材料
證券公司申請設立證券服務部,需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包括擬設立證券服務部的證券營業部的名稱、設立理由、具體地點等。
(二)證券公司基本情況。包括上一年度的經營情況;證券營業部和證券服務部的分布情況;近一年是否因違規經營受到處罰;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及清理歸位情況;在機構設立方面存在的歷史遺留問題及解決情況;公司內控制度建設的有關情況。
(三)擬設立證券服務部的證券營業部的基本情況。包括上一年度的盈利情況;業務許可證複印件(公司蓋章);證券營業部經營情況、管理制度情況;是否建立了證券營業部對證券服務部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及個人櫃檯債務。
(四)落實清理規範遠程證券交易網點方案的情況。
(五)設立證券服務部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六)證券服務部管理規章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制度、稽核管理制度及其它管理制度。
(七)與銀行簽訂的銀證轉帳協定。
(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獨立出資設立證券服務部的檔案。
(九)證券服務部負責人申請表。擬委派的證券服務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比照證券營業部經理管理,申請表比照證券營業部經理任職資格申請表填寫。
證券服務部至少配備一名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具有計算機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經驗的信息技術人員。
(十)擬設立證券服務部的場地及設備情況說明。場地使用證明。
(十一)風險處置預案。
(十二)證券公司註冊地派出機構出具的證券公司符合設立證券服務部條件的意見書。
以上材料一式兩份,用A4紙列印裝訂。
三、審核程式
(一)證券公司設立證券服務部應向擬設立證券服務部所在地的證監會派出機構提出申請,派出機構初審同意後,報中國證監會複審。
(二)證券服務部擬設立地派出機構初審時間為申請檔案送達日起15個工作日;中國證監會複審時間為申請檔案送達日起30個工作日。如檔案資料不完整,則審核時限重新計算。
證券公司設立證券服務部申請獲中國證監會複審通過,批覆檔案主送派出機構,抄送證券公司;申請未獲得複審通過,中國證監會將未獲得複審通過的原因書面通知證券公司,且半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三)證券服務部籌建期為3個月,經派出機構驗收並批覆開業後,證券服務部須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許可證。逾期不開業,批覆檔案自動失效,半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四、監督管理
在證券服務部監管工作中,各派出機構除應根據現行證券服務部監管法規履行職責,還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要求設立證券服務部的證券經營機構提供證券服務部負責人基本情況真實性的保證意見書;
(二)要求證券公司設證券服務部的證券營業部定期向派出機構上報證券服務部運行、經營情況;
(三)每年要對本轄區50%以上的證券服務部進行現場檢查或走訪;
(四)證券服務部發生風險時,要及時要求證券公司進行解決,並與當地政府溝通情況。對重大風險,要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
派出機構要指導、督促證券公司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加強對證券服務部的管理,規範經營,防範風險。自本通知收到之日起,未經批准擅自設立證券服務的,中國證監會將依據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申請設立證券服務部檔案中存在虛假陳述行為的,中國證監會將依據有關規定對證券公司及其負責人進行處罰,並暫緩或停止受理該證券公司的各項業務申請。
請各派出機構將本通知轉發給在本轄區內註冊的證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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