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關於加強證券服務部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證監會關於加強證券服務部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在2000.06.21由證監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監會關於加強證券服務部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0年06月21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6月21日
  • 頒布單位:證監會
各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各證券公司:
為規範證券服務部的經營活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關於清理規範遠程證券交易網點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機構字〔1999〕123號)的有關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證券服務部管理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申請設立
證券服務部是經證監會批准並經工商註冊登記後,由證券公司的證券營業部在其法定營業場所外設立的為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服務的營業網點。證券服務部是證券公司的下屬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證券公司對證券服務部的經營活動負法人責任。
證券公司設立證券服務部應由總公司向擬設證券服務部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下簡稱“派出機構”)報送申請材料,經派出機構初審同意後,報證監會審批。證券公司申請設立證券服務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合格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面積不小於200平方米,並符合各項安全管理規定;
(二)有符合營運要求的技術設備,交易設備要同證券營業部保持同一標準,符合《證券經營機構營業部信息系統技術管理規範(試行)》的有關規定,並符合證監會對開展網上證券委託業務的要求;
(三)有必要的管理人員。證券營業部直接委派的管理人員不少於4人,其中證券服務部的負責人應取得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其他人員符合證監會有關證券從業人員管理的資格要求;
(四)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
(五)資金存取採用銀證聯網方式進行。
二、營業範圍:
(一)提供證券交易行情;
(二)提供電話委託、自助委託等其它委託方式;
(三)提供合法的信息諮詢服務;
(四)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證券服務部在經營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客戶直接辦理開戶;
(二)為客戶辦理資金存取,與客戶直接發生資金往來;
(三)辦理櫃檯交易和交割;
(四)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
(五)設立帳簿,保存客戶資料和數據;
(六)在經營中直接收費;
(七)超範圍經營。
三、風險管理
為保證證券服務部的安全運行,證券公司應制定有關證券服務部管理的規章制度,包括: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設備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制度;
(五)稽核管理制度;
(六)其它管理制度。
證券服務部必須由證券公司獨立經營,不得聯營或委託經營。
證券公司每年應對證券服務部進行一次現場稽核,稽核報告存檔備查。
四、日常監管
證券服務部由派出機構實施屬地監管,證券服務部下列變更事項應報請派出機構批准;
(一)同城遷址;
(二)變更證券服務部負責人。
證券公司撤銷證券服務部,應經派出機構初審後,報證監會批准。
派出機構在對證券營業部實施現場檢查時,應同時檢查其下設的證券服務部。
證券公司及其所屬證券營業部、證券服務部違反本規定的,依照證監會的有關監管法規處罰。
派出機構應根據本通知和證券機構管理的有關法規,加強對證券服務部的日常監管,同時要督促轄區內證券公司對其設立的證券服務部加強管理,規範經營,防範和化解風險。要及時總結監管中的經驗和問題,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證券服務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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