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內容
關於做好當前證券經營機構監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證管辦(證監會):
根據國務院國辦發〔1998〕78號通知精神,為貫徹全國證券機構管理工作會議要求,現對當前證券經營機構和外資證券經營機構在華代表機構監管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真按照全國證券機構管理工作會議精神,對轄區內的證券經營機構(含分支機構及營業網點)的狀況,進行全面摸底調查。切實依照國辦發〔1998〕78號通知規定的措施,履行監管職責,做好對證券經營機構的日常監管工作。
二、在中國證券會對證券經營機構新的管理規定下發前,各地要繼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對證券類機構監管的規定)對證券經營機構實施監督和管理,遇到新的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不得擅自另出規定。
三、在清理整頓證券經營機構期間,各地不得擅自審批新機構及機構有關變更事項。已有越權批准的機構`網點和變更事項,應宣布無效,限期清理,予以取締。
四、除少數已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增資改制方案的證券公司未盡事宜繼續由中國證監會辦理外,在中國證券經營機構的管理規定出台前,各地暫不受理現有其它證券公司增資改制、收購兼併、股權調整、調整高級管理人員、更名、遷址等變更事項的申請。暫不受理審批證券交易營業部的轉讓工作。
五、對個別證券交易營業部因特殊情況需要遷址的,可向當地證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地方證券管理部門經請示中國證監會同意後,可辦理有關批覆手續。此類遷址僅限於同城遷址。各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利用遷址增設機構。
六、在中國證監會關於外資證券類機構在華代表機構的管理辦法下發前,各地暫不受理外資證券類機構在華設立代表機構的申請;對已經批設的代表機構,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29日發布的《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執行相應的監管職能。各地證券管理部門在對證券經營機構的監管過程中,遇有重大事項,要及時向中國證監會請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