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保薦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對保薦機構執業行為的監管,督促保薦機構強化對保薦業務的管理和風險控制,切實提高保薦業務質量,2012年3月1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2〕4號公布《關於進一步加強保薦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做好〈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實施工作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4〕167號)及證監會公告〔2009〕19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保薦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意見
  • 發布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布時間: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 生效時間: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意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2〕4號
現公布《關於進一步加強保薦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意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保薦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對保薦機構執業行為的監管,督促保薦機構強化對保薦業務的管理和風險控制,切實提高保薦業務質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保薦機構應進一步健全保薦業務內控制度,強化對保薦代表人及其他項目人員的管理,完善立項、盡職調查、核心、質量控制、保薦項目持續追蹤、工作底稿、工作日誌、持續督導等保薦業務相關制度和保薦業務風險控制機制,切實提高保薦項目質量。
二、保薦機構應為保薦項目配備保薦代表人和其他項目人員,相關人員應具備完成保薦項目所需要的行業、財務、法律知識及較為豐富的執業經驗,有能力按照《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證監發行字〔2006〕15號)的要求開展盡職調查工作。
《發行保薦工作報告》中須說明保薦代表人和其他項目人員所從事的具體工作,相關人員在項目中發揮的作用。保薦代表人和其他項目人員應在《發行保薦工作報告》上籤字,並根據自己所從事的具體工作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保薦機構的質量控制部門應切實履行把關責任,發現保薦項目存在重大問題和風險的,應指派專人實地走訪發行人並進行必要的現場盡職調查工作。
保薦機構的核心小組應切實發揮核心把關作用,對發行人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進行仔細研判,確信發行人符合法定發行上市條件,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
四、保薦機構應建立對保薦代表人和其他項目人員的問核制度,由核心小組在召開核心會議時對相關人員進行問核,督促保薦代表人和其他項目人員嚴格按照《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的要求做好盡職調查工作。
核心小組的問核工作須圍繞盡職調查工作和核心會議討論中發現的風險和問題進行,發現保薦代表人和其他項目人員的工作存在不足的,應提出書面整改意見並要求相關人員落實。
五、保薦機構須健全保薦項目的持續追蹤機制,確保對保薦項目的全過程管理,避免保薦項目申報後可能出現的發行人新情況新問題不能及時在申請檔案中補充披露以及反饋意見落實檔案、發審委意見落實檔案、舉報信核查檔案以及會後事項檔案未履行保薦機構內部批准程式的風險。
六、在兩名保薦代表人可在主機板(含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同時各負責一家在審企業的基礎上,調整為可同時各負責兩家在審企業。但下述兩類保薦代表人除外:
(一)最近3年內有過違規記錄的保薦代表人,違規記錄包括被中國證監會採取過監管措施、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處分的;
(二)最近3年內未曾擔任過已完成的首發、再融資項目簽字保薦代表人的。
申報項目時,保薦機構應針對簽字保薦代表人申報的在審企業家數及是否存在上述(一)、(二)項情況做出說明與承諾。
七、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做好〈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實施工作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4〕167號)及證監會公告〔2009〕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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